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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談人民法院改革問題

2004年12月08日 15:03

  □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人民法院組織法》的修改提出過任何方案和建議

  □我們反對將“人民法院”改為“法院”的建議

  □必須堅持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

  □必須有利于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鞏固黨的執(zhí)政基礎

  □必須堅持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根本政治制度不動搖

  □必須堅持立足國情,合理制定各項改革的目標和措施

  □必須堅持遵循司法工作規(guī)律

  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司法體制改革的戰(zhàn)略任務,十六屆四中全會又從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的高度,進一步闡明了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和要求。近來,一些報刊和網(wǎng)絡就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改等涉及司法體制改革的問題進行了報道,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關注。為了解人民法院改革的進展情況,記者日前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

  記者: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發(fā)展,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與效率的期望和要求越來越高,對司法體制改革給予了較多的關注。特別是近來媒體和網(wǎng)絡關于人民法院改革的內容議論較多,有的學者還提出了修改法律的具體建議。您能否簡要介紹一下人民法院改革的進展情況?

  答:近年來,人民法院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和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踐行“公正與效率”法院工作主題,緊緊圍繞理順法院內部管理體制、有效監(jiān)督司法活動、切實解決執(zhí)行困難等問題在現(xiàn)有法律框架內進行了深入的探索,在落實公開審判制度、加強法官隊伍管理、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等方面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頒布的第一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確定的39項改革任務已經(jīng)全部完成,進一步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也正在研究制定中。

  人民法院改革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法院的所有改革措施,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按照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以保證公正司法為目標,逐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形成權責明確、相互配合、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為在全社會實現(xiàn)公平和正義提供法制保障”的要求進行。繼續(xù)深化人民法院改革,就是要按照中央確定的司法體制改革的重點和方向,以加強監(jiān)督制約為重點,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維護群眾利益,維護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

  《人民法院組織法》的修改是依法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按照立法法的規(guī)定修改法律是立法機關的職權,人民法院只能就相關法律的修改提出建議,并配合立法機關做好相關法律修改的調研、論證工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人民法院組織法》的修改提出過任何方案和建議。一些新聞媒體將《人民法院組織法》如何修改等問題與最高人民法院聯(lián)系起來,并作出報道和評論是不準確的。

  記者:我們注意到,最近有學者在媒體上發(fā)表言論,建議將“人民法院”改為“法院”,您對此作何評價?

  答:我們反對這樣的提法。憲法規(guī)定我國四級法院為“人民法院”,這不僅規(guī)定了我國法院的稱謂,更重要的是規(guī)定了我國法院的基本性質。人民法院是黨領導下的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法院行使的審判權,是由體現(xiàn)人民意志的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為人民掌好、用好審判權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職責。我們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的本質特征貫徹于法院工作實際,就是要落實司法為民的要求,就是要通過司法手段履行好便民、利民、護民的職責,就是要通過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動切實維護好、實現(xiàn)好、發(fā)展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這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質、地位、宗旨和任務所決定的。對去掉“人民”二字這樣的建議,我們絕不會同意。

  記者:近來有關人民法院改革的議論還有很多,如脫離行政區(qū)劃設立法院、改革審判委員會、改革死刑復核制度等等。這些內容實際上涉及到人民法院改革的具體任務和目的。請您就此作一簡要的介紹。

  答:人民法院的各項改革不能脫離中國的現(xiàn)實。人民法院改革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和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為依據(jù),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進行。我們將嚴格遵照中央的統(tǒng)一部署和要求,圍繞“公正與效率”法院工作主題,圍繞理順完善法院內部管理體制、科學設置訴訟程序、有效監(jiān)督司法裁判、切實解決執(zhí)行難、規(guī)范法官職業(yè)行為等問題進行深入調查研究。進一步強化合議庭的審判職能,維護司法公正;完善巡回審判制度,方便人民群眾訴訟;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弘揚司法民主;完善訴訟調解制度,防止矛盾激化;改革審判活動的行政化管理,建立符合司法規(guī)律的審判管理制度;建立統(tǒng)一領導的執(zhí)行工作體制,解決執(zhí)行難問題;完善法院內部人員的分類管理?傊,人民法院的每一項改革措施都必須體現(xiàn)對在全社會實現(xiàn)公平和正義的保障和促進作用。

  記者:我們注意到,一些專家學者就如何推進司法改革進行了研究,有的還提出了具體的建議。您如何評價專家學者的建議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

  答:近年來,社會各界對司法改革給予了較多的關注,一些人士還通過不同的渠道發(fā)表了對改革的意見和建議。一些專家學者在各自的學術領域就司法改革的理論、具體措施等問題進行了自主的研究,等等。應當說,這些關注反映出社會各界對司法公正和高效的期待。

  人民法院的改革,需要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包括專家學者的建議和意見。但是,法院改革是一件關系到國家司法制度,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大事,人民法院的所有改革,都必須堅持憲法和法律原則,堅持維護社會主義制度,堅持人民法院的基本性質,堅持立足國情。對于社會各界包括專家學者的理論研究成果,我們將在研究、確定人民法院改革的具體措施的過程中參考。對符合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符合我國基本國情,符合人民法院實際情況,符合司法工作規(guī)律,有利于加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建設、鞏固黨的執(zhí)政基礎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將在改革的具體方案設計中積極吸納。需要強調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每一項改革措施都是十分慎重的,任何未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有關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都只代表言論者本人的觀點,這一點特別提醒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予以鑒別。

  記者:請您談談在司法改革過程中應當如何看待和借鑒國外的司法經(jīng)驗?

  答:在對外開放過程中,我國法院加強了對外司法交流,對于一些發(fā)達國家的法治建設方面的有益做法和經(jīng)驗,特別是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司法權內部運行機制、法院管理等方面的有益經(jīng)驗,我們進行了比較性的考察和研究。這些工作使我們在擬定具體方案時視野更加廣闊,籌劃更加全面。

  我國是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社會主義國家,國體、政體、司法制度都與西方國家有著本質的區(qū)別,這就決定了我們學習借鑒國外司法經(jīng)驗,必須立足于中國國情,絕對不能照抄照搬,搞“三權分立”;仡櫲嗣穹ㄔ焊母锏臍v程,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我們在依法推進人民法院改革,特別是學習借鑒國外的做法和經(jīng)驗時,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不動搖,這是不斷推進人民法院改革的根本政治保證。

  記者:最后,請您簡要介紹一下人民法院改革的具體措施是如何決策的?

  答:我在前面已經(jīng)談到一些,在這里再強調幾個方面:一是必須堅持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在黨的領導下,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對人民法院工作中不適應時代和人民要求的體制和機制進行改革和完善。二是必須有利于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鞏固黨的執(zhí)政基礎,這是檢驗人民法院改革是否成功的首要政治標準。三是必須堅持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根本政治制度不動搖,緊緊依靠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立法推進人民法院改革。四是必須堅持立足國情,合理制定各項改革的目標和措施。五是必須堅持遵循司法工作規(guī)律。這些原則和要求既是對我們自己制定和落實司法改革具體措施的要求,也是我們借鑒參考國外經(jīng)驗做法和社會各界意見時的基本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提出具體的改革措施,首先要廣泛、深入地開展調查研究,主要是深入調查分析和總結人民法院工作存在的問題,特別是迫切需要通過改革加以解決的問題,以及這些問題產(chǎn)生的原因,解決問題的基本思路,等等。其次是充分聽取法院系統(tǒng)、有關部門、社會各界,包括專家學者的意見。然后進行認真研究、論證,決定是否予以采納。第三,堅持依憲改革、依法改革,對于需要修改法律才能實施的改革措施,要按照法定程序向立法機關提出立法的建議。在推行改革措施的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還加強對實施情況的監(jiān)督,及時了解進展情況,保證改革措施落到實處。同時注意總結經(jīng)驗,不斷完善改革的具體措施。

  記者:謝謝您接受采訪。

  答:我也借此機會感謝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宗邊)

 
編輯:宋方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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