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日電 1日上午,原河南新密市民政局副局長王香萍涉嫌貪污、挪用公款25.5萬元一案開庭審理。
據大河報報道,現年42歲的王香萍,從1994年開始擔任新密市民政局副局長的職務。檢方指控,在1996年4月到1998年新密市民政局在該市城關鎮(zhèn)屈嘴村建殯儀館、公墓期間,王香萍利用職務便利,以屈嘴村支書王某的名義開立存折賬戶,之后,她將市民政局支付給該村的征地、遷墳等款項中的33萬元轉入該賬戶,并由自己保管。在此期間,由于王香萍的弟弟王朝紅經營的百樂門酒店需要裝修,王香萍將存折交給其弟王朝紅,由王朝紅分兩次從該賬戶上提取了10.5萬元,據為己有。2001年春節(jié)前后,王香萍又指使市城關鎮(zhèn)西街村支部書記為其開具了5萬元的征地款收據,其本人簽字后交殯儀館會計李某入賬,將該5萬元據為己有。
另外,王香萍還從其上述秘密存折賬戶中和施工單位繳納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及工期保證金中挪用公款共計10萬元用于其弟弟的經營。
庭審過程中,王香萍對指控的事實沒有太大的異議,只是對涉嫌罪名的定性問題不太認同。她辯稱,33萬元中,有10多萬元是用于單位購置車輛;對于貪污10.5萬元的指控,她認為,這筆款項只是借給其弟使用,其無非法占有的故意,應為挪用公款;而對其貪污5萬元的指控,王香萍辯駁只是作為小金庫,暫時占用,為單位平時吃喝報銷方便,無占有的故意,也稱不上貪污。至于涉嫌挪用公款10萬元,其中的5萬元不成立,因為,百樂門酒店是民政局的定點酒店,那5萬元沖抵了在酒店的餐飲娛樂等費用,余下的5萬元,她承認屬于挪用,是借給了弟弟用來經營酒店,不過,至案發(fā),弟弟歸還了兩萬元。
當日法庭上,王香萍表示,從沒想過把這些錢用來自己享用,大都是借給弟弟用于生意,但這種做法確實是不合適的。
法庭宣布擇日宣判。(趙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