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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擴大瀆職罪主體范圍 聘用人員玩忽職守犯罪

2004年09月20日 15:56

  中新網9月20日電 未列入國家編制的聘用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是否構成犯罪?據四川日報報道,記者日前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瀘縣法院首次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立法解釋,認定聘用人員馮貴文、尹波犯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兩人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案情:聘用監(jiān)督員失職釀慘劇

  馮貴文、尹波均系瀘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聘用的煤礦監(jiān)督員。2003年9月25日,馮、尹二人到瀘縣興隆煤礦進行安全檢查時,發(fā)現該礦存在事故隱患,在向局領導匯報后,發(fā)出停產指令書,要求該礦對電器設備失爆、通風系統(tǒng)、總回風巷瓦斯等進行整改三天,并停止了北面一平路5、6、7岔子作業(yè)。

  9月29日,二人到興隆煤礦復查整改工作時,未到事故隱患嚴重的北面一平路5、6、7岔子檢查,便表揚該礦整改工作好,盲目表態(tài)不再停產。9月30日,該礦恢復生產,當日在7號岔子發(fā)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6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的重大后果。

  法院:聘用人員構成玩忽職守罪

  瀘縣法院經審理認為,馮貴文、尹波雖未列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編制,但系受瀘縣安監(jiān)局聘用擔任煤礦監(jiān)督員從事公務,代表瀘縣安監(jiān)局行使對煤礦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權,具備玩忽職守罪的主體資格。

  法院認為,二人在履行安全監(jiān)督職責過程中,未正確履行職責,盲目同意煤礦企業(yè)恢復生產,致使發(fā)生重大事故,觸犯《刑法》第397條第一款規(guī)定,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鑒于事故發(fā)生是由于興隆煤礦本身疏于安全生產管理、瓦斯檢查員違章操作和二被告人沒有切實履行職責等多種因素,以致本已發(fā)現的事故隱患未消除便盲目恢復生產所引起,因此,對二被告人酌情予以從寬處罰。

  專家:瀆職罪主體范圍擴大

  據省法院研究室專家介紹,1997年我國修訂刑法時,專設瀆職罪一章,并將其主體界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近年來,在瀆職罪的司法認定中遇到不少頗為棘手的問題,有的國家機關根據工作需要聘用了部分國家機關以外的人員從事公務,上述人員如果在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犯罪行為,由于其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難以得到有效的查處。

  專家介紹說,2002年12月28日,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作出了關于瀆職罪立法解釋的決定。該解釋明確規(guī)定:“在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瀆職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币虼,該案中兩名被聘用煤礦監(jiān)督員的行為已構成瀆職罪。(趙興軍余義勇)

 
編輯:邱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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