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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辦法出臺 明確規(guī)定援助的方式

2004年09月20日 13:53

  中新網9月20日電 據人民日報報道,日前,司法部印發(fā)《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暫行管理辦法》,以期深入貫徹《法律援助條例》,進一步規(guī)范法律援助工作。

  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接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后,應當在24小時內,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安排合適人員承辦;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該在接受案件指派后的3個工作日內與受援人或其法定監(jiān)護人、法定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做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

  這個辦法主要對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方式、程序及管理作出規(guī)定,要求律師應當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積極開展與其業(yè)務范圍相適應的法律援助工作。(柳曉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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