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作出對北京、吉林、中石油3起重特大責任事故的處理的決定,接受了中石油總經理馬富才的引咎辭職申請;4月15日,北京市委、市政府同意對密云“2·5”踩踏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密云縣縣長張文引咎辭去縣長職務,并對14名責任人作出處理。
一時間,舉國震動。
新中國成立后,黨和政府就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嚴肅查處安全生產事故更是一以貫之
早在1950年,河南省宜洛煤礦發(fā)生瓦斯爆炸事故,174人死亡,當時的政務院分別給予省政府主席和煤礦負責人以行政和刑事處分。
此后,計劃經濟越來越凝固,生產經營都由國家統(tǒng)一安排,由于種種原因,安全生產事故被有意無意地隱瞞了,事故處理自然不可能公開進行。
歷史走進改革開放時代,國家發(fā)展的重心轉到經濟建設,總結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經驗教訓之后,黨中央明確提出并堅持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肅查處了一系列特大事故。
1979年11月25日,原石油工業(yè)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2號”鉆井船,由于違章指揮,冒險降船、拖船而導致翻船,造成72人死亡和國家財產的重大損失。1980年8月25日,國務院作出決定:接受宋振明同志的請求,解除其石油部部長的職務,提請人大常委會批準;主管石油工業(yè)的國務院副總理康世恩同志因負有直接責任,決定給予其記大過處分。
1987年5月6日至6月2日,大興安嶺發(fā)生了特大森林火災,這主要是由于企業(yè)管理混亂,紀律松弛,違反規(guī)章制度,違章作業(yè)和領導嚴重官僚主義造成的。國務院于1987年6月6日作出決定:撤銷楊鐘的林業(yè)部部長職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同年6月23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決定撤銷對這次特大火災負有重要責任的董智勇同志林業(yè)部副部長職務。
1988年3月5日,國務院討論處理了昆滬80次列車“1.24”顛覆事故和伊爾18-222號飛機“1.18”空難事故。決定接受丁關根同志辭去鐵道部部長職務的請求,請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給予民航局局長胡逸洲同志行政記大過處分。
在1994年年底召開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中央領導針對當年特大事故多發(fā)的狀況,做了明確指示。隨后,根據(jù)指示精神對造成233人死亡的遼寧阜新1994年“11·27”特大火災和造成325人死亡的新疆克拉瑪依油田“12·8”特大火災事故的有關責任人進行了嚴肅處理。正像中央領導同志強調的,“不這樣做,不足以平民憤,也不會真正引起各級領導的警惕”。
此后,對1999年的“11·24”特大海難事故、2000年江西萍鄉(xiāng)“3·11”特大煙花爆炸事故、四川合江“6·22”特大沉船事故、廣東江門“6·30”特大煙花爆竹爆炸事故、貴州木沖溝煤礦“9·27”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河南洛陽東都商廈“12·25”特大火災事故等有關責任人,包括一些負責任的黨政領導也都進行了嚴肅處理。
國務院302號令根據(jù)責權一致的原則,建立了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市場經濟體制漸趨成熟,時代呼喚安全生產監(jiān)管手段進一步法制化。
2001年4月21日,國務院頒布《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被通俗地稱為302號令)!兑(guī)定》是在我國安全生產形勢相當嚴峻的情況下制定頒發(fā)的,符合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愿望。《規(guī)定》還是領導干部責權一致原則的體現(xiàn),要求各級領導干部必須對安全工作盡職盡責,不盡職責就應該被追究。
《規(guī)定》出臺后,引起了各有關部門和地方的高度重視,廣西、江蘇、福建等地,都結合實際制定了實施細則,并嚴格貫徹落實。據(jù)有關部門對山西、遼寧、河南、湖南、廣西、四川、陜西等10個省(自治區(qū))貫徹《規(guī)定》情況的抽查看,在當?shù)卣拇罅χС窒拢^大多數(shù)處分和處理都能及時落實到位,黨紀政紀處分到位率達96%。
2001年5月,針對陜西省連續(xù)發(fā)生三起特大安全事故,國務院給予陜西省省長程安東同志行政記過處分,并通報全國。這是《規(guī)定》頒布施行后,受到處分的第一位省部級干部,在全國乃至全世界引起了極大的震動。
監(jiān)察部門的統(tǒng)計表明,自2001年4月《規(guī)定》頒布至2002年8月,全國各級監(jiān)察機關共參加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各類特大事故調查207起,查結176起,1684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省部級干部6人,地廳級干部62人,縣處級干部351人,科級及科級以下干部1113人,其他人員152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340人。
比如,河南洛陽東都商廈“12.25”特大火災事故中,有25人受到了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省級干部3人;在廣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中,有49人受到了黨紀政紀處分,其中處級以上干部28人;陜西省自2001年以來,查處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責任事故8起,處理71人,其中地廳級干部17人,縣處級干部24人;江西省2001年發(fā)生的省廣播電視局事業(yè)發(fā)展中心幼兒園“6·5”火災事故被追究責任的12人中,有3人是廳局級干部;重慶市對2001年“5·1”地質災害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武隆縣縣委書記、縣長等作出了黨紀政紀處分,同時還嚴肅追究了未及時上報事故情況的云陽縣縣委書記、縣長的責任。
《安全生產法》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
司法部研究員劉武俊介紹,2002年11月1日實施的《安全生產法》是在近年來各種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此起彼伏的背景下緊急出臺的,該法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明確了政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yè)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責任。可以說,《安全生產法》將成為遏制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頻發(fā)的有效“法寶”。
山東省安監(jiān)局局長孫立新介紹,自2002年11月1日《安全生產法》實施到2003年底,山東省已有2953人因工礦商貿企業(yè)事故受到處理。其中,黨政機關縣處級領導干部10人,一般干部78人。在受處理的責任人中,受黨紀處分的213人,其中撤銷黨內職務的6人,開除黨籍的3人;受行政處分的1456人,受經濟處罰的1129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63人。一批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責任人受到嚴肅處理。
2003年,安徽省依法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特別是重特大責任事故進行了嚴肅查處,實施了有力的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據(jù)統(tǒng)計,安徽省有關部門給予6名地廳級、19名縣(處)級、138名科級黨政干部行政處分,9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2004年2月20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南丹縣委書記、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瞞報事件“總策劃”萬瑞忠執(zhí)行死刑。
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是對各級公務人員的督促與激勵,它鼓勵有志者努力工作、勇?lián)熑,因為只給權力不負責任,容易使安全工作流于形式,甚至滋生腐敗。國務院日前對三起重大責任事故的處理,一方面體現(xiàn)了“以人為本”和“執(zhí)政為民”的理念,另一方面也是嚴格執(zhí)法的表現(xiàn),有利于廣大干部和職工群眾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意識。
(來源:工人日報,作者:王法艦、張廣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