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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方要求對八類非正常乞討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2004年02月17日 17:00

  中新網(wǎng)2月17日電 福建省公安機關(guān)已發(fā)文要求,對八類非正常乞討行為依法進行嚴肅查處。

  據(jù)《海峽都市報》報道,1月31日,福建省公安廳下發(fā)的《關(guān)于依法妥善處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問題加強治安管理的指導性意見》已開始實施。該《意見》要求,福建省各級公安機關(guān)積極履行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告知、引導、護送職責,并對流浪乞討問題比較突出的城市,要提請當?shù)卣蛴捎嘘P(guān)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通告,對流浪乞討的區(qū)域和時間予以限制,比如將車站碼頭、繁華街區(qū)、廣場、影劇院、著名風景區(qū)、重要公務和外事活動場所等區(qū)域列為限制區(qū)域,同時嚴厲打擊以乞討為掩護的違法犯罪活動,對帶有組織性質(zhì)的流浪乞討犯罪團伙要堅決打擊;對以乞討為掩護進行盜竊、搶奪、敲詐、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以乞討為掩護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要從重從快打擊幕后組織者和操縱者。

  將被查處的八類非正常乞討行為包括:

  1.進入機關(guān)、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在門口進行糾纏強索硬討不聽勸阻,致使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醫(y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的,可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2.在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進行糾纏強索硬討不聽勸阻,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可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在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進行糾纏強索硬討不聽勸阻,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可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4.非正常乞討活動遭拒絕后公然侮辱他人的,可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5.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jié)目乞討的,可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6.使用音響器材進行賣唱獻藝式乞討,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聽制止的,可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七項,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7.攔截車輛乞討,影響車輛正常運行,不聽勸阻的,可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8.占據(jù)街巷道路,以坐地寫粉筆字或賣唱獻藝等形式掛牌跪地設攤,妨礙交通行為的,可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十一項,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編輯: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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