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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核準王懷忠死刑是因其罪行極其嚴重(附全文)

2004年02月12日 22:03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二月十二日在山東濟南被執(zhí)行死刑。圖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王懷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作出死刑判決的資料影像。中新社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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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法副庭長:核準王懷忠死刑是因其罪行極其嚴重

  中新社北京二月十二日電原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被執(zhí)行死刑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任衛(wèi)華副庭長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最高法院核準王懷忠死刑,是因為王懷忠的受賄犯罪依照法律規(guī)定屬于罪行極其嚴重。

  任衛(wèi)華說,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具體敘述了核準王懷忠死刑的理由,即“王懷忠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賄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更為惡劣的是,王懷忠為逃避法律制裁,在有關部門查處其涉嫌經濟犯罪期間,仍繼續(xù)向他人索賄,且將索取的巨額賄賂用于企圖阻止有關部門對其經濟犯罪問題的查處,受賄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

  任衛(wèi)華說,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受賄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并且情節(jié)特別嚴重,是對犯受賄罪的人判處死刑的法定條件。根據上述規(guī)定,對犯受賄罪的人判處死刑不能只看數(shù)額,還要看犯罪情節(jié)是否特別嚴重。也就是說,受賄達到一定數(shù)額,并且“情節(jié)特別嚴重”,是對受賄犯罪適用死刑的法定必備要件,缺一不可。“情節(jié)特別嚴重”由法定從重處罰條件和酌定從重處罰條件構成。就王懷忠受賄犯罪而言,受賄五百一十七點一萬元,其中有二百七十五萬元是索賄。王懷忠受賄既是數(shù)額特別巨大,又兼有索賄情節(jié),而且索賄數(shù)額也達到了特別巨大。同時,王懷忠還具有酌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即王懷忠在其經濟犯罪問題暴露后,還三次索賄共計二百七十萬元,企圖用索取的賄賂賄買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以達到阻止有關部門對其查處的目的。顯然,王懷忠的受賄數(shù)額和犯罪情節(jié)達到了應當適用死刑的程度。

  任衛(wèi)華從王懷忠被判處死刑案,與云南省原省長李嘉廷和河北省原副省長叢?副容^后說,李嘉廷受賄一千八百多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由此,法院認定李嘉廷罪行極其嚴重,適用死刑的條件。但是,適用死刑不等于都要立即執(zhí)行。根據刑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zhí)行。李嘉廷在法院審理期間,檢舉了兩個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經查屬實,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立功,這是法定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另外,李嘉廷還具有其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因此,法院認為對李嘉廷判處死刑,不需要立即執(zhí)行;叢?苜V九百三十多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當判處死刑,但鑒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中除含數(shù)額特別巨大外,尚無法定或者酌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且大部分受賄數(shù)額是叢?约禾拱椎模哂凶枚◤妮p處罰情節(jié),法院認為對叢?刑幩佬蹋槐亓⒓磮(zhí)行。

  任衛(wèi)華說,王懷忠罪行極其嚴重,不具有任何不必立即執(zhí)行的法定或者酌定情節(jié)。為此,法院把王懷忠與李嘉廷、叢福奎的判決在量刑上加以區(qū)別,是有事實和法律根據的。

  最高人民法院對王懷忠案的刑事裁定書(附全文)

  2004年02月13日09:33

  中新網2月13日電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今天上午在山東濟南被執(zhí)行死刑。今天的人民法院報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對王懷忠案的刑事裁定書。下文為刑事裁定書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2004]刑復字第15號

  被告人王懷忠,男,1946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漢族,大學文化,原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安徽省九屆人大代表(2002年9月28日被罷免),曾任中共安徽省阜陽地委副書記、阜陽地區(qū)行政公署專員、中共阜陽地委書記、中共阜陽市委書記。住安徽省合肥市舒城路2號3棟102室。2002年10月14日被逮捕,F(xiàn)在押。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懷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于2003年12月29日作出2003濟刑二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懷忠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王懷忠不服,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以2004魯刑二終字第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送本院核準。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復核,F(xiàn)已復核終結。

  經復核查明,一審法院判決認定:

  1994年9月,被告人王懷忠利用擔任中共安徽省阜陽地委副書記、阜陽地區(qū)行政公署專員的職務便利,指使原阜陽市長王漢卿等人,為涉嫌偷稅犯罪的阜陽飛龍皮革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楊曉明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同年12月,王懷忠收受楊曉明人民幣6萬元。

  1995年至1997年,被告人王懷忠先后利用擔任阜陽地區(qū)行政公署專員、中共阜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多次主持召開阜陽行署、阜陽市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協(xié)調會,為安徽國銀阜陽國際工業(yè)園開發(fā)有限公司在阜陽市開發(fā)的國際工業(yè)園、銀;▓@等項目,解決建設用地、減免銀;▓@二期工程城市建設配套費等。1997年7月底,王懷忠收受該公司董事長相坤1萬澳元(折合人民幣6.1萬元)。

  1997年至2000年,被告人王懷忠利用擔任中共阜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多次主持召開阜陽市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協(xié)調會,為安徽省阜陽匯鑫發(fā)展有限公司解決阜陽商貿城和敬賢山莊的開發(fā)用地、拆遷、安置等問題,先后4次收受該公司負責人姜旭、余永強、王忠人民幣共計40萬元。

  1998年10月,被告人王懷忠利用擔任中共阜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要求阜陽市有關部門解決安徽省阜陽市龍騰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騰公司)在開發(fā)靜馨山莊過程中所遇到的拆遷問題,收受龍騰公司董事長馬萍、總經理盧強(馬萍之夫)人民幣30萬元;1999年1月,王懷忠利用擔任中共阜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要求阜陽市公安機關不追究龍騰大酒店員工砸壞白金漢宮大酒店玻璃櫥窗及車輛的責任,事后收受馬萍、盧強人民幣40萬元;同年2月,王懷忠在龍騰公司《關于建設龍騰購物中心的報告》上簽署要求阜陽市有關部門給予支持的意見,事后收受馬萍、盧強人民幣20萬元;同年5月,王懷忠給阜陽市潁州區(qū)有關領導打招呼,為龍騰公司辦理龍騰加油站的土地使用證手續(xù),收受馬萍、盧強人民幣20萬元。

  1998年8月至1999年8月,被告人王懷忠利用擔任中共阜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先后7次在阜陽市東方賓館董事長周偉關于買斷東方賓館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的報告上簽署意見,幫助周偉買斷東方賓館和協(xié)調解決貸款人民幣1496.3萬元,先后4次收受周偉人民幣共計50萬元。

  1997年4月,被告人王懷忠利用擔任中共阜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主持召開阜陽市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協(xié)調會,要求對安徽省天力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汽運大廈的城市建設配套費、土地出讓金以及汽運稅收等予以減免。1999年8月,王懷忠收受該公司董事長王新華人民幣10萬元。

  1996年下半年至1999年1月,被告人王懷忠利用擔任中共阜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主持召開阜陽市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協(xié)調會,為阜陽市白金漢宮大酒店有限公司解決擴建白金漢宮大酒店過程中遇到的拆遷問題,并先后兩次要求安徽省信托投資公司阜陽辦事處為白金漢宮大酒店解決建設資金共計人民幣320萬元。1999年8月,王懷忠收受該公司董事長劉士強人民幣20萬元。

  1996年2月至1998年11月,被告人王懷忠利用擔任中共阜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通過召開協(xié)調會、簽批文件等方式,為倪超所在的阜陽市綠洲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減免土地出讓金、城市建設配套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149.29萬元。2000年5月,王懷忠在天津市開會期間,向倪超索要人民幣5萬元。

  1996年7月至1999年,被告人王懷忠利用擔任中共阜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通過簽批文件、召開協(xié)調會等方式,為李洲任法定代表人的安徽省阜陽國貿商城有限公司、安徽國立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和安徽亞杰國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減免城市建設配套費、固定資產投資調節(jié)稅等費用共計人民幣587.448萬元。2000年12月,已升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王懷忠得知有關部門正在對其涉嫌經濟犯罪問題進行調查,向李洲索要人民幣200萬元,并將其中的120萬元作為“活動經費”交給侯萬清(化名“陳思宇”,已因犯詐騙罪被判刑),企圖阻止有關部門對其經濟犯罪問題的查處,另80萬元讓楊應宇代為保管。

  2000年12月和2001年2月,被告人王懷忠利用擔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分管農業(yè)工作的職務便利,先后向擬在安徽亳州建農業(yè)基地的安徽牛王皮業(yè)服飾(集團)公司董事長王靜索要人民幣20萬元,向正在籌建常青鎮(zhèn)農業(yè)高科技園項目的安徽云鵬置業(yè)有限公司負責人鄧雙梅、于旦生夫婦索要人民幣50萬元,并安排于旦生將其中的30萬元交給北京新世紀四環(huán)投資有限公司副經理余永強,20萬元交給個體戶蘇輝滿,用于尋找關系,試圖阻止有關部門對其涉嫌經濟犯罪問題的查處。

  案發(fā)后,偵查機關依法扣押、凍結了被告人王懷忠的財產。除受賄犯罪所得和合法收入外,王懷忠對價值人民幣480.581103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上述事實,有一審庭審質證的證人證言、書證、鑒定結論等證據證實,確實、充分,一審法院予以確認,遂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王懷忠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提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基本屬實,但向李洲索要200萬元后,又讓楊應宇將其中的80萬元退給李洲,此次受賄數(shù)額應為120萬元;一審判決量刑過重;一審判決宣判后,檢舉了他人的犯罪,有真誠的悔罪表現(xiàn),請求從輕處罰。王懷忠的辯護人除提出與王懷忠相同的辯護理由外,還提出:王懷忠受賄犯罪情節(jié)尚未達到特別嚴重的程度,一審判決對受賄罪量刑過重,建議從輕處罰;計算來源不明財產的方法不正確,有重復計算的可能。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確認,王懷忠的辯解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遂作出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其上訴的裁定,并依法報本院核準。

  本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王懷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幣275萬元,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230萬元、澳幣1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517.1萬元,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王懷忠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對價值人民幣480.581103萬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王懷忠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賄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更為惡劣的是,王懷忠為逃避法律制裁,在有關部門查處其涉嫌經濟犯罪期間,仍繼續(xù)向他人索賄,且將索取的巨額賄賂用于企圖阻止有關部門對其經濟犯罪問題的查處,受賄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在法院審理期間,王懷忠檢舉他人犯罪,經有關部門查證,其檢舉或者無時間、地點等具體情節(jié),不具備立案查證條件,或者所涉人員在王懷忠檢舉之前已經被舉報、查處,或者不構成犯罪,王懷忠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關于立功的規(guī)定,不具有法定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在一審期間,王懷忠拒不認罪;二審期間,王懷忠對其所犯大部分罪行予以供認,但對有確鑿證據證明的其他犯罪事實仍予以否認,不足以從輕處罰。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核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魯刑二終字第6號維持一審對被告人王懷忠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任衛(wèi)華

  審判員韓維中

  代理審判員郭清國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崔然

 
編輯: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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