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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機被人動手腳致儲戶錢被冒領 滬銀行被判補償

2004年02月04日 10:46

  中新網2月4日電 據解放日報報道,由于第三人的違法行為,導致上海陳小姐在ATM機上取款不成,反而錢款被冒領。昨天下午,上海黃浦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某銀行補償陳小姐2000元;陳小姐要求銀行返還硬卡一張及賠償4720元的訴請不予支持。

  去年3月9日,陳小姐來到上海南京西路某銀行取款,將磁卡插入ATM機槽口,卡順利滑入,但機器沒有動靜,ATM機屏幕始終保持“歡迎使用銀行自動取款機”的畫面。未見磁卡吐出,陳小姐根據機器左下角一張告示,撥打了上面的電話號碼,應對方的要求將存折密碼告知對方。之后,陳小姐用存折取款時,發(fā)現賬戶內少了4筆錢,分別是3筆1500元的ATM機跨行取款和一筆220元刷卡消費。待陳小姐返回該ATM機時,發(fā)現原先那張標貼已不見,機內已無自己的磁卡。經公安人員初步確認,該ATM機在陳使用前被人動了手腳。陳小姐認為被告疏忽管理,提供服務存在瑕疵,未盡充分注意義務,遂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返還硬卡一張,并賠償人民幣4720元。

  銀行辯稱,原告未能出示相關ATM憑證,且被告在檢查上述ATM機后,也未發(fā)現機內憑條上有相關記錄及原告磁卡,故被告與原告之間不存在ATM服務關系。原告隨意告知他人密碼,是導致其存款被冒領的直接原因,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法院認為,本案中的自動取款機是被告服務窗口的延長,是為儲戶交易提供方便,F由于第三人的違法行為,陳小姐的磁卡未能進入被告ATM機系統,并導致錢款被冒領的后果,對此被告并無過錯。但被告作為吸取儲戶存款的銀行,能夠通過存貸營利,原告存款取款的行為也會給被告帶來相應利益,根據公平原則,被告應酌情予以補償。(湯文元)

 
編輯: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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