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7日電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公布了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涉及彩禮能否返還、解除同居關系、離婚財產分割等廣受人們關注的熱點問題。今天的人民日報刊載《婚姻家庭糾紛:審案有了新規(guī)定》,對其中的熱點作了詳細解讀
婚前彩禮———三種情形可全退不收彩禮為上策
在福建晉江市西濱鎮(zhèn),56歲的老蔡正在為兒子能不能討回20萬元的禮金發(fā)愁。按照當地婚俗,談婚論嫁時,男方須給女方巨額禮金,越大越有“面子”。為了“面子”,并不富裕的老蔡不惜連借帶貸,勉強為兒子湊足了20萬元彩禮?墒,巨額彩禮并未換來一個牢固的婚姻。如今孫子才半歲,兒媳卻提出離婚……在這起離婚訴訟中,矛盾焦點便是這20萬元彩禮該不該還。
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一方索回彩禮的要求,在有的法院得到了支持,而在另一些法院卻被駁回。
彩禮到底該不該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告訴記者:“司法解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群眾意見最多、最集中的就是這個問題。在當前,男女雙方結婚應當以愛情為基礎,不主張也不支持結婚以給付彩禮為條件。但鑒于現(xiàn)在我國許多農村地區(qū)給付彩禮的情況較為普遍,許多家庭為了給付彩禮而債臺高筑。如果對此完全不管,可能會使一些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所以,我們在司法解釋第十條中規(guī)定了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而其中的第二、第三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如果雙方感情好,沒有彩禮一樣幸福;如果雙方婚姻不幸要離婚,巨額彩禮照樣要返還。司法解釋的新規(guī)定,將對收彩禮的行為產生一定的遏制。為了兒女的幸福,彩禮還是趁早不收為好。
同居———風險須自負有配偶者判“分手”
李女士是廣州一家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她與男友同居已久。剛開始,雙方認為結婚證不重要,關鍵是感情好,于是商定待事業(yè)有成后再正式成家。李女士動用了自己的一切關系網和財力幫助男友的事業(yè),房子、車子都記在了男友名下。事業(yè)小成,李女士要求男友補辦結婚證。萬萬沒想到,男友卻以雙方性格不合為由一口拒絕。李女士一氣之下告上法庭,要求把男友名下的物業(yè)歸還自己。法院則判決誰名下的財產仍歸誰。
黃松有說:“對于無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同居,因不是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當事人如果起訴僅僅要求解除同居關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因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對于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yǎng)糾紛提起訴訟的,由于屬于法律保護的民事法律關系,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同居的風險,最大地表現(xiàn)在財產分割上。法院對此的審判原則是:能證明是個人的,歸個人所有;如能證明是雙方出資共同形成的財產,則用公平原則來分割。而婚姻關系中的保護婦女原則、保護無過錯方原則及扶助原則,均不適用于此。這些風險,同居者真的要好好考慮清楚再做選擇。
離婚協(xié)議———如存在欺詐、脅迫等,一年之內可起訴
因婚后感情不合,小王與小紅決定協(xié)議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協(xié)議后,民政部門為他們辦理了離婚手續(xù)。但離婚后,小紅發(fā)現(xiàn)小王對自己隱瞞了大量的財產,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變更財產分割協(xié)議。
黃松有說:“離婚協(xié)議對于任何一方當事人來說,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協(xié)議對雙方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是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雙方都應接受這一決定所帶來的法律后果。但對當事人的訴權,我們仍予保護。所以,協(xié)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就財產分割反悔而起訴的,只要是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的,人民法院都應依法予以受理。但當事人能否勝訴,則要看是否能夠證明訂立協(xié)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存在。否則,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此外,如果當事人在履行此類協(xié)議過程中因對方違反約定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也應依法受理!
離婚———夫妻欠債一起還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變化,家庭財產構成向多元化方向發(fā)展。除了傳統(tǒng)意義上的儲蓄存款、房屋等外,還出現(xiàn)了一些新型家產,比如知識產權收益、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股票等等。離婚處理這些家產時,往往涉及到夫妻以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權益,所以實際審理時遇到的問題很多。
對這些新型家產如何認定?依照司法解釋有如下規(guī)定: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款項,如果屬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或者應得的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此之外,則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對于爭議頗多的房改房價值,則應按市場價計算;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屬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或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所形成的,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案件的債權債務處理,由于以前的法律規(guī)定不具體,一直是困擾法官的難題。司法解釋對此作出了一系列規(guī)定。比如,對于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欠外債,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債權人向其配偶主張權利的,除非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再比如,對于一方以個人名義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
無效婚姻———艾滋病、非典未被列入禁止結婚的疾病
根據修改后婚姻法的第十條規(guī)定,婚姻無效有以下四種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黃松有說:“對這四類情形,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在無效婚姻的四類情形中,艾滋病人能否結婚的問題,令人關注。這個問題在艾滋病猖狂的今天更顯得緊迫。記者了解到,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國家一直沒有公布新的禁止結婚疾病,各級法院掌握的還是舊有的麻風病、花柳病、淋病、梅毒、嚴重精神疾病等疾病,艾滋病、非典等均未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