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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軍遺棄炸彈炸傷日本國民 法庭判政府支付賠償

2003年12月15日 21:15

  中新網(wǎng)12月15日電 據(jù)共同社報道,日本神奈川縣橫須賀市廢金屬工廠深水炸彈爆炸案做出判決,法庭要求日本政府支付1.6億日元的賠償。

  根據(jù)判決,橫須賀市內(nèi)的原海軍學校原址上曾建有一所養(yǎng)老院。深水炸彈是建筑公司的下級承包方在拆除該養(yǎng)老院的時候從地下挖掘出來的。2000年8月30日,炸彈同鐵屑一同被運往“千代田商事”的工廠中。不知是深水炸彈(重約160公斤)的工作人員對其進行了切割處理,結(jié)果造成了爆炸。

  爆炸導(dǎo)致工廠完全損毀,鐵屑向四周的民居飛散,1名操作人員受重傷。為此,受害的兩家企業(yè)以及5名個人向日本政府和建筑公司索賠約4.65億日元。

  同是日軍遺棄武器,1969年伊豆諸島新島上1枚炮彈發(fā)生爆炸,造成中學生死亡的事故,東京高級法院1980年也曾判決過由日本政府做出賠償。此外,今年9月東京地方法院還曾判決日本政府對遭受遺留毒氣損害的中國受害者做出賠償。

 
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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