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3日電 根據遼寧法制報的報道,與沈陽“1·18”搶劫銀行運鈔車案如出一轍,海城西柳“12·1”儲蓄所搶劫案也使用了遙控爆炸的手段。人們在為之震驚的同時,不由得將這兩起案件聯(lián)系起來。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劫匪采取了相同的手段?
海城儲蓄所搶劫案新聞背景
2003年12月1日8時05分,在全國最大的服裝集貿市場、遼寧海城西柳服裝市場內的儲蓄所門前,在熙熙攘攘的人流當中,在22萬元巨款卸下運鈔車之際,突然傳來一聲巨響。隨著刺鼻濃煙的升騰,又一起以爆炸為主要作案手段的驚天大劫案震動了全國。劫案造成2人死亡、10余人受傷。
12月1日8時05分,正值海城西柳服裝大市場客流量最大之際。每到這個時候,市場內6號區(qū)內的海城市西柳農村信用合作社余隆儲蓄所的運鈔車都會往這里運送大額現金。這天,運鈔車同樣毫不例外地準時到達。就在兩名銀行押款員拎著裝有22萬元的錢袋子走下運鈔車,即將步上儲蓄所臺階之際,只聽“轟”地一聲巨響,在場的人們立刻感到一陣地動山搖。一團黑煙隨之升起,銀行天花板上的物品夾雜在熱浪中砸向人們,緊接著就是一片哭喊、尖叫聲……
硝煙散去,只見地上橫七豎八地躺著十多個男男女女,儲蓄所門窗上的碎玻璃、木棍、鐵管、水泥塊、空白的取款單散落一地,鋁合金窗框也嚴重扭曲變形。市場內頓時亂做一團,人們在瞬間明白了眼前所發(fā)生的一切:有人搶銀行了!
繁華地段成了爆炸搶劫的首選
鬧事區(qū)里爆炸搶劫銀行案件的發(fā)生,在遼寧省已不是第一起。今年1月18日傍晚,發(fā)生在沈陽市大東區(qū)東順城街151號的“1·18”搶劫銀行運鈔車案件的地點同樣位于繁華的商業(yè)區(qū)!1·18”案件現場的對面是人頭攢動的小商品大世界,北側是車流如織的交通十字路口,身后則是繁華的裝飾材料大市場,再往南側是著名的中街商業(yè)區(qū)。
兩起案發(fā)地點均處繁華地帶,歹徒正是利用這種利于隱蔽、窺視、作案的地點實施犯罪。海城市西柳服裝市場6號區(qū)平日里就是商賈云集、人聲鼎沸。從歹徒選擇的作案地點就可以看出是在案發(fā)前經過了精心策劃。
銀行巨款為何完好無損?
與“1·18”案不同的是,在同樣人群密集的西柳大市場內,劫匪卻沒有將錢搶走。
據現場群眾介紹,爆炸發(fā)生后,人們紛紛驚恐地四處奔逃。機敏的司機立即將這部防彈運鈔車駛離現場,有效地保護了錢款的安全。這是此案中最關鍵的一環(huán)。
另外,爆炸過后,負責市場安全巡邏任務的數十名保安員訓練有素,馬上采取了行動。他們有條不紊地分兵把守住了整個市場的出口,防止歹徒趁亂溜走。與此同時,他們立刻撥打110報警,并及時通知了120搶救傷員。另有部分保安員逆著人流而上,保護現場等待公安民警的到來。
據市場內的一名目擊者講:“當時多虧了那些保安員,他們不停地疏導顧客,要不,不知道還得亂成啥樣呢。”可以說,保安員對現場的及時、有效控制,為此案的成功破獲奠定了堅實的第一步。
接到報警的公安民警迅速趕來,對現場附近的可疑人員進行細致排查。在排查過程中,一名中年男子神色慌張地拔腿就跑,四五名民警和保安員當即追趕,終于在市場內的一處花壇旁邊將其絆倒抓獲。民警們當即對其進行了搜查,結果令人激動的是在這名中年男子的身上搜出了遙控爆炸裝置。嫌疑人落入法網!
與沈陽“1·18”案件的不同之處
為何沈陽“1·18”案件的犯罪分子能在作案后迅速逃離,而此案中的歹徒卻束手就擒呢?
從兩次作案地點的分析來看,沈陽“1·18”案件發(fā)案地,四周交通便利,犯罪分子在作案后就是利用這種復雜的地形,混跡在車流人海中迅速逃離了現場。而海城西柳“12·1”案件地處相對封閉的空間,儲蓄所外圍還有大市場的包圍,雖然歹徒實施犯罪計劃后同樣混入了人群,但封閉的環(huán)境為案發(fā)后保安員對現場的封鎖、公安民警對可疑人員的細致排查提供了時間和空間上的可能。
爆炸物成了歹徒的“偏愛”
當記者到達現場時天色已晚。在附近群眾的引領下,記者來到了事發(fā)現場,F場仍然可以清晰地見到一根水泥柱的后面有一個直徑約半米的深坑。毫無疑問,這里就是爆炸點。儲蓄所的天棚上一個個彈痕記錄著當時爆炸的慘烈,墻角處的攤攤血跡依舊顯得十分恐怖。由此可見,歹徒所用爆炸物的殺傷力極大!
據了解,沈陽“1·18”案件中罪犯所使用的爆炸物是由硝銨炸藥、電雷管、電瓶、遙控器、金屬填充物構成。雖然目前還不清楚海城西柳“12·1”案件的爆炸物的構成,但其爆炸威力仍可見一斑。
通過兩起案件可以看出,犯罪分子在搶劫金融目標時比較“偏愛”爆炸裝置。如何對金融員工、保衛(wèi)人員進行排爆、發(fā)現爆炸裝置的培訓已成了當務之急。另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錢款防護用具的研制工作,研制發(fā)明出防爆抗撬的護衛(wèi)箱,并廣泛地投入使用,就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減少此類案件的發(fā)生。
嚴重暴力犯罪人員的共同特點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講“這名嫌疑人叫楊長國,系海城市毛祁鎮(zhèn)興隆臺村人。他今年39歲,曾被判過9年徒刑。長相很兇猛,身材比較強壯!
具有前科劣跡人員實施重大犯罪的案件已是屢見不鮮的事情。這種有著較深犯罪史的人員通常都是心狠手辣、詭計多端、不計后果、手段殘忍。實施犯罪時,他們有犯罪恐懼感差、心理素質強、不惜自身性命等特點。
冬季易發(fā)惡性犯罪
奸詐的歹徒在選擇作案時間上也存在著一定的規(guī)律,往往選擇在年終歲尾之際。尤其是在元旦、春節(jié)前后,人們的現金流動較大,又紛紛采購年貨,對于歹徒而言,既是下手的最佳時機,又是便于偽裝槍支等兇器的最佳時候。沈陽“1·18”搶劫銀行運鈔車案、沈陽“1·10”搶劫郵局運鈔車案、海城“12·1”搶劫儲蓄所案都是發(fā)生在這段時間。
警方能力得到檢驗
沈陽“1·18”案、海城“12·1”案等案件的成功偵破,不僅使公安機關經受了檢驗和鍛煉,更有力地打擊、震懾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案件的發(fā)生并不代表防范的落后。
近年來,越來越嚴峻的治安形勢和越來越兇殘的作案手段,要求公安機關必須具有適應現代警務要求的實戰(zhàn)能力,和應對嚴重暴力犯罪的的快速反應能力。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嚴重暴力犯罪的顯著特點就是突發(fā)性、作案快、逃逸快。警方在案發(fā)后現行抓獲歹徒的可能性不大。在客觀上犯罪在先,警方在后,如何在最短的時間內啟動治安防控體系,怎樣全面布控、堵截犯罪嫌疑人都是現代警務需要研究的首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