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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近500萬 廣州原交警支隊長張林生被判死刑

2003年10月16日 07:07

  中新社廣州十月十五日電(唐貴江  楊曉梅)原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支隊長張林生,因收受賄賂款、物共計人民幣四百八十九萬多元,今天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

  廣州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一九九四年下半年至二000年一月間,被告人張林生利用其擔任廣州市交通安全技術(shù)服務(wù)中心(以下簡稱交通安全中心)法定代表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支隊長,負責全面工作的職務(wù)便利,伙同妻子郭某,為請托人唐某、張某謀取利益,收受賄巨額賂款。

  一九九三年,廣東省國外汽車先進技術(shù)交流咨詢服務(wù)中心馮某、唐某向被告人張林生提議與交警支隊合作經(jīng)營模擬駕駛培訓項目,被告人張林生代表交通安全中心與唐某簽訂了《合作經(jīng)營汽車模擬駕駛項目協(xié)議書》。

  不久,汽車交流中心找到香港多倫精密系統(tǒng)有限公司為經(jīng)營該項目的合作伙伴,于同年十二月三十日合資成立了廣東派力駕駛服務(wù)有限公司,一九九四年八月,派力公司將百分之三十的股份送給張林生的妻子郭某。

  同年十月,張林生明知妻子郭某在廣東派力公司占有“干股”參與分紅的情況下,與派力公司簽訂了《場地使用協(xié)議書》,承諾要求學習汽車駕駛?cè)藛T在進入實際操作前必須通過電腦模擬培訓。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林生利用擔任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支隊長、廣州市交通安全技術(shù)服務(wù)中心法定代表人,負責交警支隊全面工作的職務(wù)便利,伙同妻子郭某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

  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一、被告人張林生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二、扣押被告人張林生的贓款人民幣九十五萬多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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