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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報被扣討說法 中青報稱應(yīng)用法律保障言論自由

2003年09月22日 10:07

  中新網(wǎng)9月22日電 江西省定南縣因為《人民日報》刊登了一篇《如此拆房,為誰謀利》的批評稿件,竟將該縣8月28日的《人民日報》全部扣壓。誠如一位讀者在給該報編輯部的信中寫的那樣:“像這樣公然扣壓中央黨報的嚴重事件,在我們定南縣自解放以來還是頭一回,在全國恐怕也屬罕見。這實在令人震驚和痛心!”

  中國青年報今日發(fā)表評論文章《<人民日報>如何為自己討“說法”》,呼吁切實做到保護輿論監(jiān)督權(quán)。

  評論稱,《人民日報》已經(jīng)表示“高度關(guān)注”此事。以該報在中國的巨大影響力,我們應(yīng)該能夠期待定南縣委縣政府很快就會“對讀者做出滿意的交待”。但文章作者想進一步追問的是,假如被扣押的不是《人民日報》,而是別的什么“小報”,我們還敢如此有把握地做這樣的期待嗎?

  評論指出,近年來,出于對報紙的有關(guān)報道不滿而采取“惡意收購”乃至“無理扣壓”的手段加以“封殺”的事件屢有發(fā)生。像《中國青年報》、《南方都市報》、《華商報》、《濟南時報》等等都有過類似遭遇,但都在“憤怒”了一陣之后沒了下文,給人的感覺是“扣了就扣了,也沒什么了不起”。因此,這一次《人民日報》如何為自己討個“說法”就具有了示范和標志性的意義。

  冷靜分析這件事,我們可以把它定位為一種“民事侵權(quán)行為”。因為定南縣的“扣壓”行為一方面侵犯報社的發(fā)行權(quán),另一方面侵犯了公眾的知情權(quán),最重要的,還是這種行為損害了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這是一個法律問題。如果《人民日報》僅僅依托自己的政治地位,通過行政的渠道解決問題,那么其它報紙對此是很難仿效的,對保護輿論監(jiān)督權(quán)的意義是不大的。因為在中國,沒有幾家媒體擁有能夠和《人民日報》相媲美的政治資源。

  可是反過來,如果《人民日報》和定南縣的有關(guān)機構(gòu)對簿公堂,通過法律的途徑為自己討一個“說法”,則這一事件的意義必將超越事件本身,新聞監(jiān)督的空間和公眾知情權(quán)的空間,都將因此而大大擴大。因為如果《人民日報》勝訴,就會對法院今后審判類似案件產(chǎn)生非常正面的影響,并將大大提高其它媒體的信心,同時對企圖以“封殺”的方式侵犯新聞自由的機構(gòu)也將產(chǎn)生震懾作用。

  評論稱,從另外一個角度看,長期以來,輿論監(jiān)督的對象也一直在用司法訴訟的方式漸漸壓縮輿論監(jiān)督的空間。中國社科院新聞研究所的統(tǒng)計表明:當媒體被政府、企業(yè)或個人以名譽侵權(quán)起訴時,媒體在一審的敗訴率是69.27%。這個比例讓我們看到了中國新聞媒體目前所處的景況有多么糟:按照憲法,法院應(yīng)該保護媒體的言論自由權(quán),可是媒體的敗訴率實在太高了——這么容易敗訴,誰還敢搞什么輿論監(jiān)督呢?

  評論最后指出,鑒于上述種種原因,《人民日報》如果和定南縣打這場官司,就不再是《人民日報》自身的事,在某種意義上,已經(jīng)變成了所有中國媒體的事——中國媒體太需要一次勝訴了。只有通過不斷博弈才能修改游戲規(guī)則。因此《人民日報》究竟通過什么方式為自己討個“說法”,是值得認真考慮的。(郭松民)

 
編輯:聞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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