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8月24日電 據(jù)新華網(wǎng)報道,備受關注的重慶“老師體罰致學生自殺案”今日一審宣判,被告人汪宗惠犯侮辱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該案件系重慶市首起學生因為反抗教師粗暴教育而在校跳樓自殺的事件,受到了重慶各界的廣泛關注。
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4月12日,按照學校的要求,丁婷(化名)應于上午8時到校補課,未按時到校,其班主任汪宗惠詢問了她遲到的原因,用木板打了丁婷,并當著丁婷某同學的面對丁婷講:“你學習不好,長得也不漂亮,連坐臺都沒有資格!闭勗掃^程中,丁婷一直在教師辦公室哭泣。10時30分,丁婷回到教室上課,第三節(jié)課是汪宗惠的語文課,整節(jié)課丁婷都趴在桌上小聲哭泣,并寫下遺書,丁婷在遺書中表達了對被告人汪宗惠及家庭、社會的怨恨,然而汪宗惠對丁婷在課堂上的表現(xiàn)沒有過問。下課后,被告人汪宗惠也未注意丁婷的去向。12時29分左右,丁婷從該校中學部教學樓八樓跳下,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天中午12時50分死亡。
法院同時查明,被告人汪宗惠在教育學生時經(jīng)常打罵學生。丁婷在初二下學期后,學習成績下降,經(jīng)常遲到,并有早戀現(xiàn)象,丁婷的父母因感情問題發(fā)生矛盾對她有一定影響。
法院認為,被告人汪宗惠作為一名從教多年的教師,應當明知體罰學生和對學生使用侮辱性語言會使學生的人格尊嚴及名譽受到貶損,仍實施該行為,足見其主觀故意?陀^方面,被告人汪宗惠當著第三人的面,實施侮辱行為,具有法律所規(guī)定的“公然”性,且引發(fā)的后果嚴重,屬“情節(jié)嚴重”。因此,被告人汪宗惠的行為符合侮辱罪的主客觀構(gòu)成要件?v觀全案,丁婷之所以跳樓自殺,除來自家庭和社會的各種壓力外,被告人汪宗惠的言行是引發(fā)丁婷跳樓自殺的直接誘因。被告人汪宗惠的行為不僅貶損了丁婷的人格尊嚴和名譽,而且產(chǎn)生了嚴重的后果,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刑事制裁。鑒于被告人汪宗惠是在對學生進行教育時實施的侮辱犯罪行為,其主觀惡性不深,庭審中有一定悔罪表現(xiàn),且丁婷跳樓自殺確系多因一果,加之被告人汪宗惠又具備緩刑的管教條件,可適用緩刑。
丁婷的父親丁志剛向記者表示,該判決量刑過輕,而且汪宗惠不適合緩刑,他將提起上訴。他認為,在庭審時汪宗惠一直不承認自己有罪,認為自己對學生體罰只是對其進行教育而不是真的想要她怎樣,卻被認定為在庭審中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他還認為,在學校這一教育圣地實施侮辱,其性質(zhì)更加嚴重,一審法院判決量刑過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