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4日電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23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的修改情況作了匯報。此次修改主要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范圍,封閉式基金份額上市等六大方面內容。
中國證券報周二報道指出,對于開放式基金管理人是否可向商業(yè)銀行申請短期融資問題仍將繼續(xù)研究。
二審稿增加了對封閉式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條件和程序的規(guī)定。要求基金份額的上市須符合基金的募集法規(guī),基金合同期限為五年以上;基金最低募集金額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1千人。
二審稿增加了要求開放式基金的基金財產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的條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必須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jiān)管管理機構規(guī)定。”
二審稿還對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違反規(guī)定或合同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害的,各自承擔的責任和連帶責任作出具體規(guī)定。
為了保證基金財產安全,二審稿還對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范圍加以限制,并對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利用與其它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聯(lián)關系,從事?lián)p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guī)定。
而對于基金管理人向商業(yè)銀行的短期融資行為,因有兩種意見,法律委員會決定對該條規(guī)定暫不作修改,待進一步聽取各方意見后再作研究。
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是九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去年7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本月9日和18日,法律委員會先后兩次對草案進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