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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檢:司法改革要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的司法獨立

2003年06月13日 08:15

  中新社北京六月十二日電 (記者 朱大強)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陳國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在推進司法改革的進程中,要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的司法獨立。

  陳國慶說,司法獨立是保障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的首要前提。法院、檢察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中國憲法所確立的中國特色的司法獨立原則,與西方國家所謂“司法獨立”有著明顯不同。

  他說,中國憲法規(guī)定的司法獨立有三個特點:第一,司法獨立既包括法院的獨立,也包括檢察院的獨立,并且法院、檢察院是作為整體行使職權,而不是法官、檢察官個人的獨立。第二,憲法明確規(guī)定法院、檢察院不受行政機關的干涉,而未規(guī)定不受任何機關的干涉。依照憲法規(guī)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對檢察院、法院工作實施監(jiān)督。第三,檢察院相對于法院也是獨立行使檢察權,反之亦然。

  陳國慶指出,貫徹憲法原則,確保司法獨立,以更好實現全社會公平和正義,這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為了真正保證司法獨立,當前應特別注意幾個方面問題:

  ——要確保司法機關不受行政機關的干涉,按照憲法確定的“一府兩院”制度,實現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在堅持司法機關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jiān)督的前提下,進一步明確權力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職權劃分,權力機關對法院、檢察院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但不干預、決定具體案件。

  ——貫徹十六大精神,改革和完善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方式。黨對司法機關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通過制定大政方針,按司法官條件推薦司法機關重要干部,充分發(fā)揮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支持司法機關獨立負責、步調一致地開展工作。

  ——要完善社會、輿論對司法機關的監(jiān)督方式,防止社會輿論對司法的不當干涉。


 
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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