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29日電 云南省人民檢察院28日提供的消息說,原云南省省長李嘉廷的情婦徐福英涉嫌行賄罪一案已依法偵查終結,并由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李嘉廷因受賄于今年5月9日被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作為李嘉廷情婦的徐福英,是李嘉廷一案中的重要涉案人。徐福英今年41歲,捕前系昆明市麗人園餐廳、昆明市宜良縣海王號娛樂有限公司經理,祖籍江西豐城縣人,生長于昆明市,小學四年級文化。
徐福英和李嘉廷相識于1995年,李嘉廷時任云南省副省長。檢察機關查明:1994年下半年,徐福英在昆明市宜良縣陽宗海風景區(qū)建造“海王號”游船,把興辦“麗人園”餐廳掙的錢近400萬元全部投入后,還差近300萬元。在資金緊缺的情況下,徐福英向黑道人物侯連喜借高利貸300萬元。1995年游船開業(yè)后,侯連喜多次催促還本付息。此時徐福英正與李嘉廷交往密切,應徐福英之請,李嘉廷違反規(guī)定,批示云南省財政廳從省際橫向聯(lián)合基金中借貸300萬元給宜良縣財政局,宜良縣原領導柴某某則讓人以宜良縣復合肥廠的名義編造虛假的借款報告,并按照李嘉廷的授意,指示縣財政局將300萬元國家資金借給徐福英的海王號娛樂有限公司用于還債。
此外,檢查機關還查明,1996年3月,徐福英為了從云南省某公司借到款項,再次找到宜良縣原領導柴某某要求幫忙。柴某某深知徐福英的“來頭”,隨即指示宜良縣煙草公司以“擴大烤煙面積,提高烤煙質量”的名義擬寫了虛假借款報告。某公司300萬元貸款匯到宜良縣煙草公司后,柴某某即將此款轉到縣政府財務上,并以陽宗海旅游開發(fā)總公司的名義從中分兩次借給徐福英的公司250萬元。
以上兩筆借款共計人民幣550萬元,均未辦理抵押擔保手續(xù),且至今未還。為感謝柴某某在借款方面的關照,徐福英于1996年至2001年間分8次送給柴某某3.4萬元人民幣。
除向柴某某行賄以外,檢察機關還查明徐福英向李嘉廷直接行賄5萬元人民幣的事實。1996年,徐福英及其合作伙伴在承攬昆明百貨大樓集團新紀元廣場營業(yè)樓裝飾工程過程中,得到時任云南省副省長的李嘉廷的特殊“關照”。工程結算后,徐福英于1997年春節(jié)前后將5萬元人民幣送到李嘉廷家中交給李妻王某,事后王某告訴了李嘉廷。
檢察機關認為,徐福英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9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來源:新華網作者:記者伍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