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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周刊采訪辯護律師:給黃旻翔一個機會?

2003年05月22日 11:19

  中新網(wǎng)5月22日電 4月30日,震驚中外的“清華北大爆炸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黃旻翔因犯爆炸罪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5月19日出版的《中國新聞周刊》對為黃旻翔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市鐸聲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彭愛民進行了采訪。

  在此案審理過程中,有人認為爆炸案手段極端,影響惡劣,黃不應逃過一死;也有人認為,爆炸導致9人輕傷,后果不甚嚴重,“無期徒刑”太重了。

  新聞周刊:在與當事人接觸時,您對黃是什么印象?黃對自己的行為是如何認識的?

  彭愛民:黃旻翔生活在福建省福州市一個普通的工人家庭,從小學到初中以至后來的打工經(jīng)歷都很順利,甚至還在福建省醫(yī)科大學進行了兩年的學習。父母對這個長子寄予了很大的希望。學校畢業(yè)后,雖然一直沒有找到自己滿意的工作,但黃旻翔對社會、對人生還是抱有“理想”的,他的身上并沒有某些媒體和個人猜測的“精神不正常、家庭遺傳病史等情況”。

  從我了解的案件材料來看,應該說黃旻翔還是一個“很聽話的孩子”,同事間關(guān)系也比較融洽,甚至他在到北京作案前還向公司履行了正常的請假手續(xù)。

  在與黃旻翔的三次會見中,我注意到已經(jīng)27歲的他,實際看上去卻顯得很年輕,甚至有些“稚氣”。談話中,他一會兒對所作所為不以為然,似乎那只是在不恰當?shù)膱龊戏帕藗“鞭炮”;一會兒又情緒激動地表示愿承擔一切后果,包括死刑。黃旻翔曾說:“我很喜歡看一些偉人的傳記,非常羨慕那些偉人不平凡的人生。聯(lián)想到我看過一篇關(guān)于美國俄亥俄州爆炸案的報道,實施者像英雄一樣,并在執(zhí)行死刑前說‘我要做心靈的舵手!催^后久久不能平靜,我覺得麥克維是一個普通人,竟然一夜成名。而我為什么不能……”

  正是這種膨脹的個人欲望與不正確的“個人理想”使他走上了今天的犯罪道路。我針對他“很自信”卻不懂法的情況,進行了耐心細致的思想解剖和簡單明了的法律宣講,漸漸地他低下了頭,說了一句使我一直難以忘記的話:“當時我真是糊涂……要是有個懂法的人能指點我一下,也不致于發(fā)生這樣的事情!

  新聞周刊:當您了解案情本身后,您對此案和黃是如何看的?您打算采取怎樣的策略為其進行辯護?

  彭愛民:有輿論認為,這是一個政治性的案件,因而幾乎“一面倒”地感覺被告是罪大惡極的。但我不這樣認為。本案之所以被認為是一個政治性的案件,是因為它剛好發(fā)生在北京,剛好發(fā)生在清華和北大,剛好發(fā)生在兩會之前,剛好發(fā)生在近兩年反恐風氣正緊的時候,所以被抬升到了這樣一個層次。

  黃旻翔制造爆炸事件的動機是想“出名”,并不像一些媒體所說的,是因為失戀的原因;他制造爆炸案也不是一時沖動,而是策劃了好幾年的行動,包括選擇爆炸的地點,都是經(jīng)過考慮的。

  在了解案情后,我明確了本案的辯護要點:1.強調(diào)黃旻翔的主動坦白態(tài)度在本案中的特殊作用。2.黃旻翔主觀沒有爆炸殺人的故意,與主觀惡性、故意有本質(zhì)區(qū)別。3.客觀上社會不良信息對他的影響。4.黃旻翔動蕩的打工和個人生活經(jīng)歷,以及不健全人格。5.爆炸損失的計算方法等等。

  因為本案的影響很大,損害也的確造成了,無罪辯護或減輕的辯護是不可能的。所以,查閱大量資料后,我確定了為被告辯護的核心是“應當給予被告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新聞周刊: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有哪些?針對檢方的指控,您提出了怎樣的辯護?

  彭愛民:庭審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有二:一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認定,二是本案中爆炸損失的計算方法。

  在開庭律師的首次陳述中,我就代替犯罪嫌疑人進行了直接的表述:突出黃旻翔目前的認罪、悔罪的正確態(tài)度。同時,我又強調(diào)辯護的重點:本案的快速偵破與犯罪嫌疑人的主動、徹底的坦白行為是密不可分的。

  然后,我進一步對造成本案的客觀環(huán)境進行了深入分析:近些年,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我們有關(guān)部門對一些不良信息的管理不夠嚴格,加之一些媒體的報道對涉世不深的個別年輕人產(chǎn)生了誤導。另一方面,從黃旻翔的個人經(jīng)歷和心理成長歷程來分析:他從學校畢業(yè)后一直沒有穩(wěn)定的工作,長期的失業(yè)和經(jīng)濟緊迫,以及漂泊的打工經(jīng)歷都成為了他認知社會的不穩(wěn)定因素,現(xiàn)實與個人理想的巨大反差導致了他人格心理的不健全。

  由此,我辯護稱:對于黃旻翔的行為應該放在社會發(fā)展的大環(huán)境中去看待,他既是害人者同時也是受害者。追根溯源,亡羊補牢,我們只有通過不斷加強社會法制宣傳教育,才能讓今天的悲劇不再重演。

  最后,犯罪嫌疑人黃旻翔在法庭上明確地表達了認罪伏法態(tài)度,并且對他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表達了深深的悔恨。所以,作為他的辯護律師,我明確向法庭提出給予黃旻翔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新聞周刊:對于無期徒刑的判決結(jié)果,有人認為,量刑太輕;也有人認為,量刑太重。作為辯護律師,您有什么看法?

  彭愛民:本案一審判處犯罪嫌疑人黃旻翔無期徒刑。這樣的判決對于主辯律師來說應該是達到了一審的辯護目的,我的“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的主要辯護意見基本上是獲得了采納的。至于對判決結(jié)果的認識,我想應該是“放在當前社會發(fā)展的大環(huán)境中去看待”。宣判后,黃旻翔明確表示要上訴。

  新聞周刊:參與這樣一起國內(nèi)外高度關(guān)注的案子,您有壓力嗎?包括來自哪些方面的壓力?

  彭愛民:此前,經(jīng)過各大新聞媒體的報道,案件雖然還沒有判決,但社會上已經(jīng)有了各種各樣的“消息”和“事實報道”,社會和公眾的輿論無疑對案件的審理,造成重大影響,接受本案的辯護工作后,短短幾天我就受到各個方面的“關(guān)心”以及各種媒體和個人了解情況的要求。對于“罪大惡極、給社會重大不良影響、應該嚴懲”的呼聲,對于“是否存在精神狀態(tài)疾病”的質(zhì)疑,我感到了本案的辯護工作的難度,在此我應該感謝有關(guān)領導的大力支持和信任。

  那么,作為本案的辯護律師,我“該做”和“能做”什么呢?“照本宣科”的辯護,在法庭上“走過場”無疑是一種明哲保身的方法,但是,在這樣一個重大的案件中,我的辯護工作不僅代表北京律師的職業(yè)水準,也體現(xiàn)了中國律師在改革開放后法制化進程中的作用。

  社會上對律師辯護有兩種看法,一種是認為律師收了當事人的錢,就會不顧事實地為當事人進行無罪辯護;一種則認為律師會以法院的意見為意見,沒有自己的“聲音”。我希望能糾正以上兩種看法,因為律師是獨立于法院的第三方,既不代表法院,也不代表法律規(guī)定,而是法律的一個補充和外延。(吳佩霜)


 
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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