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日電 據新華網報道,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1日)對原中共南寧地委書記莫軍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莫軍有期徒刑2年6個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年6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3年。其受賄及不明財產被追繳上交國庫。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1995年8月,合山市地礦局地質開發(fā)公司工人凌宏筆通過他人送給時任自治區(qū)人事廳廳長莫軍人民幣10000元。同年秋,凌宏筆在合山市花人民幣9400元購買奇石一塊送與莫軍。1996年初,莫軍調任南寧地區(qū)行署專員后,將凌宏筆安排調入南寧地區(qū)公安局工作。1998年,凌宏筆又在柳州市花人民幣2500元購買奇石一塊送給莫軍。
1994年9月,來賓縣人陶慶參為使自己轉為國家干部,通過關系找到莫軍。1995年,陶送5條金條和金戒指一枚價值人民幣26802.22元給莫軍之妻盧某。莫軍知道后未將金條和金戒指退回,亦未上交有關部門處理。此外,莫軍仍有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及支出共計人民幣1413694.63元、美元7786元、港幣46994元。
鑒于莫軍在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前,能主動交代犯罪事實,且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xiàn),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作出上述判決。(黃星航楊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