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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1-18案偵查起訴漸近尾聲 相關(guān)嫌犯先后落網(wǎng)

2003年03月19日 08:01

  中新網(wǎng)3月19日電 據(jù)遼寧法制報報道,3月17日,為沈陽“1·18”案犯罪嫌疑人提供爆炸物的王福有被沈陽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批準(zhǔn)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福有系黑龍江省雞西市雞東縣正陽煤礦采礦工,2002年10月,王福有利用擔(dān)任煤礦采礦班長的便利,將井下采礦用炸藥兩包(共40管)、雷管25枝分兩次交給張顯正,并收取人民幣200元和摩托羅拉388型移動電話一部。張顯正轉(zhuǎn)交給犯罪嫌疑人張顯輝,此后,張顯正在一次采煤時掉進深坑死亡。

  2003年1月18日17時許,犯罪嫌疑人張顯光(現(xiàn)在逃)、張顯明、張顯輝、李彥波和李彥彬在沈陽市商業(yè)銀行遼沈支行第一儲蓄所門前,用王福有提供的炸藥和另購買的獵槍爆炸搶劫運鈔車,搶走人民幣200余萬元,并當(dāng)場炸死3人,炸傷多人。案發(fā)后,實施搶劫的幾名犯罪嫌疑人相繼被抓,隨后,張顯輝的情婦樸春子以及為他們提供炸藥、槍支的王福有、張慶方也先后落網(wǎng)。

  經(jīng)檢察機關(guān)審查,樸春子在明知其情夫張顯明是“1·18”大案兇犯之一的情況下仍拒不向公安機關(guān)交代張的藏身之處,還編造假話迷惑警方,并多次為張?zhí)峁┎啬鋱鏊,故沈陽市新城子區(qū)人民檢察院于3月13日以其涉嫌包庇罪將其批捕。而犯罪嫌疑人王福有因向“1·18”案主犯提供爆炸物,并收取錢物,造成嚴(yán)重后果,故沈陽市人民檢察院于3月17日根據(jù)《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對王福有依法作出批準(zhǔn)逮捕決定。(姜鴻鵬、王玲、王大海)


 
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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