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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新規(guī):被告人自愿認罪的一些案件可簡化審理

2003年03月15日 08:35

  中新網(wǎng)3月15日電  今后,中國的法庭上,被告人自愿認罪的一些案件可以簡化審理,法庭對被告人的一些詢問和重復證據(jù)的出示可以被簡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昨天(14日)聯(lián)合發(fā)布《關(guān)于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氨桓嫒苏J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和《關(guān)于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砉V案件的若干意見》,對“被告人認罪案件”審理方式改革和充分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砉V案件等相關(guān)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這兩個文件也已從2003年3月14日正式開始實施。

  這兩個文件明確界定了適用簡化方式和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戆讣臈l件和范圍。對于“被告人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可以適用簡化審理方式;對于“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qū)徖。但文件強調(diào):對于可能判處死刑或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不論被告人是否認罪,都不適用簡化的審理方式。

  文件還明確規(guī)定了庭審中可以簡化的具體環(huán)節(jié),簡化審理的內(nèi)容僅限于法庭對被告人的詢問和重復證據(jù)的出示,法庭調(diào)查、法庭辯論等庭審基本環(huán)節(jié)不能省略。普通程序簡化審理只是因為被告人認罪而簡化某些訴訟環(huán)節(jié),而對于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申請回避權(quán)、辯護權(quán)、申請新的證人、鑒定人到庭和最后陳述權(quán),都必須予以充分保障。


 
編輯: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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