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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當局將有條件放寬大陸新娘在臺工作資格

2003年01月14日 10:22

  中新網1月14日電 臺灣“勞委會”最近已經“修法”放寬大陸配偶在臺工作資格,對于未取得居留權的大陸配偶,只要其家庭所得屬于“主計處”公布家庭平均所得的最低組,相當于全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未超過14607元,即可申請工作,因此只要臺灣配偶收入未達29214元,大陸配偶就可出外工作。

  此外,根據“立法院”上周初審通過的《就業(yè)服務法》部分條文,也已放寬到臺結婚的外籍配偶只要獲準居留就可同步取得工作權,不需另外申請許可?梢娫诖箨懪渑技霸侥闲履锏韧饧渑既藬挡粩嘣黾酉,臺灣當局的相關工作規(guī)定也不得不逐漸松綁。

  根據規(guī)定,大陸配偶取得居留權后,即可自由工作,但其取得居留身份至少約需8年時間,在此之前,大陸配偶的工作資格嚴格受限,引發(fā)不少民怨。經過大陸配偶多方陳情,臺灣“勞委會”最近終于修訂“大陸地區(qū)配偶在臺灣地區(qū)停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放寬大陸配偶工作資格。


 
編輯: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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