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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生命應由誰來做主?

2008年01月23日 09:10 來源:人民網-市場報 發(fā)表評論

  何一文、何志剛的“交叉換腎”是一場生命與倫理和法律的權衡,雖然社會輿論大多贊成醫(yī)院交叉換腎,廣醫(yī)二院的倫理委員會最終在堅持法律底線的基礎上,依然作出了暫緩的決定。

  可能那些專家在面對“生命”與“法律”時,暫緩與否是一個艱難的取舍。但社會在發(fā)展,時勢在變遷,已定的法律和倫理不一定全都適合當下的判決。當社會出現新情況時,法律和倫理也應以全新的視野,重新審視發(fā)生的一切。

  廣醫(yī)二院醫(yī)學倫理委員會成員、廣州醫(yī)學院人文社會科學院院長劉俊榮說,從倫理學的角度講,對生命的尊重是第一位的。我們國家出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目的是為了禁止器官買賣,所以從救死扶傷的角度講,只要交換是雙方的自主行為,而且沒有金錢交易,就可以實施交換。交叉換腎并不違背條例的宗旨,只是在制定條例的時候,沒有考慮到具體的實際情況。

  中華醫(yī)學會器官移植分會副主任委員陳忠華教授指出,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存在法律漏洞:“交叉移植”屬于有條件的非親屬交換,《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沒有考慮這類多家庭互換腎臟的“小概率事件”,有進一步修改的空間。但是這種手術不能鼓勵在國內推廣,因為風險顯而易見。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規(guī)定,何一文、何志剛這兩家很顯然不在法律規(guī)定之列。但是,《條例》在關于非親緣關系器官捐獻人的大門之前,還是留了一道門縫,即所謂“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的人員”如此含糊的字眼。廣醫(yī)二院倫理委員會也建議兩個家庭補充能證明存在“因幫扶而形成親情關系”的文件。言下之意,倘若能證明兩家有“親情關系”,交叉換腎的手術還是有可能的。

  可是反過來看,“補充親情關系”這一行為實際上也表明,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存在空白,所謂的“補充”也就是給其披上一件貌似合法的外衣而已。

  李虹告訴《市場報》記者,“有證據證明活體器官接收人與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則可以進行活體器官移植,作為法律條文,這個措辭有些不嚴謹。如果隨意認定“親情關系”,極有可能給器官買賣提供可乘之機。就會有人利用法律漏洞,構成事實上的買賣關系。所以應該列明哪些情況可以滿足“幫扶而形成的親情關系”,不給犯罪分子留有余地。

  廣東省衛(wèi)生廳副廳長廖新波認為,實施未滿一年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目前無修改余地,不代表未來不會修改。但修改也可能引發(fā)新的問題。(許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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