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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二藥"案民事索賠二審:中山三院拒認銷售假藥

2008年08月27日 15:18 來源:羊城晚報 發(fā)表評論

  昨日上午,“齊二藥”案民事索賠部分在廣州中院二審開庭(詳見昨日本報相關報道)。庭審中,中山三院、廣東省醫(yī)保公司(下稱“廣東醫(yī)保”)、原審原告即受害患者三方圍繞四個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齊二藥”公司沒有出庭。

  醫(yī)院到底是用藥還是賣藥?

  一審法院在判決中認定,中山三院屬于藥品的銷售者。對此,中山三院辯稱其既不是經營者,也不是藥品的銷售者!爸猩饺菏菄鵂I的全民出資的非營利性醫(yī)療機構,由政府出資建設。事業(yè)單位的經營目的不同于企業(yè),藥品差價是用來完善自身發(fā)展,彌補政府對醫(yī)院投資的不足,攤入了醫(yī)院的經營成本,而不是為了賺取利潤”!爸猩饺鹤鳛獒t(yī)療機構買藥的目的是為了給病人使用,實質上是藥品的消費者!

  對中山三院這一說法,廣東醫(yī)保和患者都表示不能認可。廣東醫(yī)保表示,醫(yī)患關系的確立即表明,醫(yī)療機構既是藥品的銷售者也是藥品的使用者;颊叽砺蓭焺t表示,中山三院的收入與發(fā)展的大部分資金來自向社會提供醫(yī)療服務和藥品銷售,“在醫(yī)院2005年的年鑒中有明確表述:有48.43%的收入來自藥品銷售,很少得到上級部門的撥款”!皬牟顑r中獲取利潤是對銷售者的界定,以藥補醫(yī),醫(yī)院便應當承擔銷售藥品的市場風險”。“非營利性的規(guī)定是方便國家對醫(yī)療機構的分類管理,但并沒有規(guī)定非營利性機構不存在銷售行為,中山三院符合《產品質量法》中‘銷售者’的身份界定”。

  中山三院究竟有沒有過錯?

  中山三院在法庭辯論中表示,本次事件中,對中山三院應該采取“過錯責任”原則來追究責任,即“中山三院如果有過錯,就要承擔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該承擔責任。”“事實上,在購買和使用藥品的過程中,中山三院沒有過錯,因此不該對由此造成的傷害后果承擔責任。一審法院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來判決,即不論中山三院有無過錯都要承擔因為其使用假藥所產生的責任,是不恰當的”。對此,廣東醫(yī)保也持相同意見。

  患者代理律師則認為,醫(yī)院在向患者出售藥品的過程中屬于銷售者,因此兩者關系應該適用《民法通則》和《產品質量法》,并且適用產品質量侵權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案鶕撛瓌t,我們無需爭論中山三院有無過錯,只要認定其注射行為已經造成了患者死亡的事實,其都要承擔責任”。“《產品質量法》的立法本意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患者權利進行保護。這一立法本意在一審判決中得到了很好的體現”。

  有些患者死亡與假藥無關?

  “本次事件中,不是由于使用藥品出現過錯,而是因為藥品本身存在的問題,才導致患者受到了傷害”,中山三院進一步表示,“導致患者死亡的原因很多,有些患者在治療后期放棄了治療,有些患者死亡與其本身的病情有關。因此,注射了假藥僅僅是致死的原因之一,有些患者的死亡與此無關!睆V東醫(yī)保也認為,患者死亡原因有多種可能,“此前相關專家組的鑒定,既不是法醫(yī)鑒定組織也不是醫(yī)療事故鑒定組織,不存在法律效力,不能確定假藥的使用與患者的因果關系”。

  對此,患者代理律師表示,整個藥品供應過程是一個完整的鏈條,藥品通過醫(yī)院銷售給患者后,作為銷售者的醫(yī)院就應該承擔用藥人的用藥安全責任。“患者存在個體體質和病情的差異,但醫(yī)院在治療的時候也應在此基礎上配藥,只要0.3克假藥就可以致命,身體到底多健康才能承受?假藥所含的毒素直接導致了患者的死亡,這是不爭的事實”。

  上報假藥是立功還是義務?

  各方責任該如何承擔,是昨天庭審辯論的最大焦點。中山三院在辯論中表示,本院不應承擔事故責任,“應該承擔責任的是齊二藥、廣東醫(yī)保、金蘅源公司,中山三院不能與該三名被告等量齊觀!痹撫t(yī)院表示,齊二藥作為假藥的生產者應承擔全部責任,經營藥品的企業(yè)也應當對藥品質量負責。而作為醫(yī)療機構的中山三院根據規(guī)定,沒有義務對藥品內在質量進行檢查!八幤酚袥]有毒,是由藥監(jiān)部門來檢查的,與醫(yī)院沒有關系”。“中山三院是全國首家發(fā)現并上報假藥不良反應的單位,在及時制止假藥使用和防止危害方面功不可沒。”廣東醫(yī)保則表示,各方應承擔按份責任,法院應該改判責任份額。

  患者代理律師對此認為,根據《產品質量法》,藥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該承擔連帶責任!颁N售過程是一條完整的鏈條,各方應共同承擔責任,而不能只由部分公司承擔;颊哂袡噙x擇向藥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索賠,而生產者和銷售者彼此之間可另行追償”!爸猩饺鹤鳛獒t(yī)療機構報告患者不良反應是醫(yī)護人員應盡的義務,如不如此則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這不是立功”。(記者魯釔山、實習生林清容)

編輯:王賽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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