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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電自燃用戶受驚 浙律師稱三星公司難辭其咎
2010年04月19日 08:52 來源:市場導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正常使用的三星彩電,突然之間燃起大火并燒毀,杭州蕭山區(qū)一用戶因此遭受了不小的驚嚇并提出索賠,但廠家始終以超過安全使用期為由拒絕賠償。然而,《市場導報》記者調查卻發(fā)現(xiàn),產品是否存在著安全使用期以及這一期限為多久,廠家竟從未向用戶作出任何警示。

這本說明書上,用戶找不到任何安全使用期提示

  【用戶受驚彩電自燃】

  該三星用戶是通過本報維權QQ(541845077),向記者述說了當時的詳細經過,此前他剛剛經歷了這場大火。

  趙先生是杭州市蕭山區(qū)人。今年2月26日傍晚,他收看了一會兒電視后,因發(fā)覺圖像不太清晰,便關機去廚房做飯。但沒過多久,他便察覺到隔壁似乎著了火。與此同時,其他家人也都發(fā)現(xiàn),屋中的三星彩電突然起火并燃燒。

  等眾人將大火撲滅之后,屋內已一片狼藉。電視柜的柜面被烤焦,墻面被熏黑,電視機燒得只剩四分之一了,室內其他的不少用品也沒能幸免……

  “還好當時有人在家,及時滅了火,要不然后果不堪設想!”趙先生的家人告訴導報記者,這臺電視機雖說是2003年買的,有點年份了,但是它無緣無故自燃起來,還是讓他們深感意外。

  據(jù)了解,趙家人此后撥打了三星客服電話投訴,該公司蕭山區(qū)的售后人員也到現(xiàn)場進行過查看,但得出的結論是三星公司沒有責任。經交涉后,對方起初只同意給予1000多元的補償,最后提出愿提供一臺32寸的液晶彩電。用戶對此顯然無法接受,因為這遠遠不能彌補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安全期成廠家免責牌?】

  針對雙方的爭議,《市場導報》記者聯(lián)系了三星公司蕭山區(qū)服務經理盛先生。

  盛經理介紹,經他查看發(fā)現(xiàn),起火點為電視機里面的高壓引線,因此很明顯,引發(fā)自燃的原因系高壓打火。他認為,這并非質量問題。

  盛經理說,高壓打火對于維修行業(yè)是很常見的,而且電視機因此原因自燃之前,必然會出現(xiàn)“吱吱吱”的響聲,用戶也可以聞到特殊的氣味。由于用戶沒有及時送修,這個責任不在廠家。

  “事發(fā)之前,電視機沒有任何征兆!”趙先生的家人對于上述說法予以了否認,“退一步而言,即便有一點點異常的聲響,作為非專業(yè)的消費者,又如何能夠作出相應的判斷?”

  除認為用戶沒有及時送修外,三星公司據(jù)以否認責任的另一個更為重要的理由是,該彩電的使用時間已經超過了七年,處于非安全期了。服務經理盛先生特別指出,中國電子視像行業(yè)協(xié)會曾出臺過《彩色電視機安全使用期的規(guī)定》,對此方面有較詳細的說明。

  該《規(guī)定》指出,CRT型彩電的安全使用期最多不超過七年,超過安全使用期,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超過安全使用期的彩色電視機,消費者如果選擇繼續(xù)使用,發(fā)生燃燒、爆炸、觸電等人身、財產安全事故,生產者、銷售者不再承擔任何法律、經濟責任。

  【三星公司難辭其咎】

  “彩電七年的安全使用期,我們根本都不知道!”趙先生及家人均表示了詫異,當前電視機超過七年仍在使用的比比皆是。

  更讓趙家人感到納悶的是,《規(guī)定》早于2003年即生效,廠家顯然早就知道有這一期限,為何沒有事先提醒用戶?

  《規(guī)定》中明確指出,生產企業(yè)必須在產品使用書中向消費者明示安全使用期。但趙家人翻遍了說明書,根本沒有這方面的提示。

  浙江浙聯(lián)律師事務所舒軍律師認為,《規(guī)定》屬行業(yè)協(xié)會制定的,只對協(xié)會成員產生約束力,生產廠家不能以《規(guī)定》所確定的7年安全期為限排除其責任。此外,《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產品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現(xiàn)該電視機生產廠家未依照該規(guī)定,對限期使用的產品進行有效的警示,故應當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這起由彩電自燃引發(fā)的消費糾紛,用戶能否得到賠償,導報記者將繼續(xù)予以關注。

  新聞鏈接

  被疑銷售積壓彩電 三星在杭曾遭投訴

  杭州的楊某夫婦為辦婚事曾于2004年9月購買了一臺三星29A7HP彩電,但使用沒多久就出現(xiàn)故障。從2008年3月起的近半年時間,彩電一直未能修復。期間有維修師傅上門查看并告知,該款彩電已停產,無零配件可換。

  在三星公司看來,“停產”是其怠于修理的一個充分理由。但是,根據(jù)國家三包規(guī)定,即便是停產商品,其零配件的供給也至少在5年內應有保證。

  此時,三星公司又辯稱,這款彩電是于2001年年底停產的,已超過5年的時間,因此廠家即便不予處理,也不違反國家三包規(guī)定。

  然而這樣的辯解,引發(fā)了一個更大的問題。因為照此推算,消費者購買這臺彩電時已停產近3年,但他們竟然毫無所知。楊某夫婦事后感到氣惱,為結婚而特意購置的彩電卻是積壓多年的停產商品。

  停產多年的商品銷售時為何不告知?三星售后服務總部退換機部門的人士似乎不以為然:國家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每一款商品的停產都要告知消費者,因此廠家沒有這樣的義務。

  《市場導報》在披露這一事件之后,三星公司最終向消費者補償了購機款1380多元。個案投訴終獲解決,但是銷售積壓商品的癥結何在?牽涉的面到底有多廣?三星公司一直未予正面回應。

  有消費者權益保護人士指出,經營者銷售時隱瞞重要信息(諸如積壓產品等),導致消費者做出錯誤的選擇,顯然已構成不公平交易,可以認定為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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