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處中國西北的陜西省的首例網絡誹謗案24日在漢中市漢臺區(qū)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以誹謗罪判處韓興昌有期徒刑一年,韓興昌和他的辯護律師當庭表示不服判決準備上訴。
這起陜西省首例網絡誹謗案始于西安鑫龍公司副總經理韓興昌與漢中萬邦公司發(fā)生合同糾紛,韓遂于2008年5月至6月期間先后在網絡上發(fā)帖攻擊萬邦公司董事長楊海明,并拉橫幅堵塞政府機關、萬邦公司進行上訪。
這一網絡誹謗案自2008年6月30日由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立案調查起,因自訴案件公安部門該不該立案、檢察部門該不該公訴等問題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在審理之前,陜西省公安廳接到鑫龍公司控告后經調查認為漢中市公安機關違法,并督查建議撤銷案件,釋放韓興昌。陜西省委有關部門在鑫龍公司上訪材料回復中也稱,已要求漢中警方糾正違法行為。
司法機關對這一網絡誹謗案公安機關該不該立案偵查、檢察機關該不該公訴執(zhí)法看法不一,一些法學專家在論證后也得出截然不同的結論。
北京的樊崇義、卞建林等8名刑訴法專家論證認為,從誹謗內容上看此案并不構成誹謗罪。即使構成誹謗罪,也不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之例外情形。
北京的高銘暄、趙秉志等8位刑法專家則稱,這起誹謗案利用互聯(lián)網捏造事實傳播,在抗震救災的特殊時期,對生產經營秩序、道路交通秩序和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嚴重影響。依據(j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之例外和公安部的相關規(guī)定,應由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目前中國互聯(lián)網發(fā)展迅速,網民數(shù)量大幅增長,網絡誹謗案時有發(fā)生。公安機關該不該立案抓人偵查、自訴案件該不該公訴一直以來都是當事人和社會公眾關注的焦點。
基層公安民警李峰說:“立案偵查,公眾指責我們亂作為。但公安機關不受理報案,要求被害者到法院提告,又往往遭到公眾指責公安機關不作為。面對網絡誹謗,公安機關真的有點無所適從!
西北政法大學副教授廉高波認為,網絡誹謗案之所以引發(fā)關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之所以屢屢遭遇不作為和亂作為指責兩難的尷尬,主要因為目前網絡誹謗在中國并沒有單獨定罪,執(zhí)法部門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誹謗罪規(guī)定處理網絡誹謗案“還有些寬泛和不夠完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陜西律師王洪說,誹謗罪首先要有捏造事實的情節(jié)。但是由于網絡是新生事物,目前中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查清網絡舉報真實與否,是屬于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職能部門的職責。
王洪說,誹謗罪另一要件就是傳播散布謠言。網絡的興起使誹謗的方式不再局限于口頭和貼大字報,上網發(fā)帖使謠言在更大范圍內傳播,對當事人傷害加重。但是面對網絡誹謗,當事人卻沒有能力查清發(fā)帖者并向法院提供有效證據(jù)。而法律尚未明確公安機關調查并提供證據(jù)的職責,公安接到報警不立案是不作為,立案調查又可能被認為是亂作為,造成了公安面對網絡誹謗兩難的困境。
廉高波指出,由于缺乏細化的司法標準,尤其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執(zhí)法彈性空間較大,一方面可能導致一些人利用公權力打壓網絡監(jiān)督,堵塞民意表達渠道的暢通;另一方面也可能束縛網絡誹謗罪辦案人員的手腳,反而使網絡成為誹謗者的“避風港”,使網絡誹謗愈演愈烈。
法律界人士表示,相關法律應該盡快明確規(guī)定公安機關在網絡誹謗案中的職責,公安機關在群眾無法調查取證報案后應該提供偵查取證的法律幫助,根據(jù)誹謗案產生的社會后果,建議群眾自訴或者移交檢察機關公訴。同時,細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司法標準,減少執(zhí)法彈性空間,為網絡監(jiān)督提供良好環(huán)境。(記者 梁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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