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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臺商妻子遭劫殺案續(xù)審 警方傳召第20名證人

2007年02月01日 11:17

  中新網(wǎng)2月1日電 據(jù)馬來西亞《東方日報》報道,大馬臺商妻林芳珠被劫殺案續(xù)審,大馬警方31日傳召第20名證人,即馬六甲中央醫(yī)院急拯部助理醫(yī)護人員莫哈末查雷哈上庭,證人承認在收集被告的血液和頭發(fā)樣本時,其中3樣是由另一名同伴進行貼標簽。

  他是回答被告凱文約翰的辯護律問題時,承認于2004年10月22日當天,他是在急拯室當值醫(yī)生查麗娜以及負責此案的警官面前,收集被告身上的3個血液樣本、頭發(fā)、手指甲和陰毛樣本。

  他說,這6種樣本將會進行脫氧核糖核酸和酒精測試,在抽取被告的血液樣本時,是由他本人在樣本上貼標簽,至于頭發(fā)、手指甲及陰毛樣本則由一名王姓同伴協(xié)助。

  被告辨護律師針對證人在供證時,指出證人在收集被告的毛發(fā)后,沒有自行完成貼標簽的工作,不能確認所收集的樣本是被告所有,同時,他也指出針簽上沒有貼標人的簽名,不足以為呈堂證物。

  大馬主控官副檢察司羅斯蘭末諾在針對貼標人沒有簽名,證物不能作實一事,再次盤問莫哈末查雷哈,而證人指出,血液和毛發(fā)樣本在貼標簽后,是不需要負責收集的醫(yī)護人員簽名的。

  現(xiàn)年29歲的被告凱文約翰是新加坡公民。修改后的控狀指被告于2004年10月19日,上午8時30分至9時30分之間,在馬六甲市大吉里望金海閣高級公寓AMBAI座門牌11-01的單位,謀殺了中國臺灣籍婦女林芳珠,觸犯大馬刑事法典第302條文。

  此案由大馬高庭法官拿督威拉阿布沙瑪承審,紀通杰律師則代表死者家屬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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