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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視海外華人跨國婚姻中的利益:在婚姻內外盤算

2008年05月16日 09:27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fā)表評論

  中新網5月16日電 據法國《歐洲時報》報道,2007年11月,法國南部某大事法庭,氣氛莊嚴,身穿法蘭西黑色法袍的法官神情嚴肅專注,審判員們在安靜傾聽。這是一起涉外離婚案件,當事人為47歲的中國籍婦女李翠翠和她的法國籍配偶保羅。李翠翠提出離婚要求,雙方調解不成而走上法庭。由于李翠翠的法語水平很有限,在她的律師的要求下,法庭為她配了一位專業(yè)翻譯。

  “你們什么時間、在哪里結的婚?”法官問李翠翠。

  “我們2003年10月在中國合肥結婚。2004年4月開始在法國居住。”李翠翠通過翻譯回答道。法官也問了她的法籍配偶保羅一些類似的信息性的問題,他們的答案沒有出入。

  “你提出的過錯離婚理由是,你的配偶對你施行暴力?”法官問道!笆堑摹T谥袊覀兘Y婚之前,保羅說他是工程師。但是來到法國生活后,才發(fā)現他原來是普通工人,半年前又失業(yè)了,靠政府頒發(fā)的失業(yè)救濟金生活。我沒有經濟來源,他認為我是負擔,經常罵很難聽的話,還動手打我!闭f到這里,李翠翠情緒有些失控。在律師的安撫下才平靜下來。

  李翠翠的律師向法官表示,“李女士首先是在被她的配偶欺騙的基礎上結婚,之后又遭受了言語和肢體的暴力對待,構成了過錯離婚的理由。”

  這時,法官問保羅,“他說的對嗎?”保羅回答說,“我沒有欺騙她,我對她說我是個普通的工人。而且我也沒有使用肢體暴力。”

  此時,法官出示了李翠翠的律師收集的證據,包括一位鄰居和一名送比薩外賣的法國店員的證詞。證詞顯示他們分別曾看到或聽到李翠翠被毆打的情景和發(fā)出的求救聲。

  法官最后判決李翠翠勝訴,可以進行過錯離婚,并由對方承擔法庭費用。

  李翠翠的律師表示,很多嫁到法國的華人女性法語水平和法律意識都不夠,受到暴力對待后,為了身份居留被法國籍配偶恐嚇,不敢聲張。實際上離婚時如果能證明是由于遭受家庭暴力對待,根據法律,短期居留身份的外國籍配偶是可以繼續(xù)延續(xù)短期居留身份的。

  涉外婚姻情況比較復雜。因為其中不僅僅涉及到身份居留的問題,更涉及到財產問題。本刊記者在了解了一些在法國生活夫妻的婚姻情況后,就婚姻合同以及身份居留問題等法律問題采訪了巴黎竟成律師事務所的任曉紅律師。任律師對涉外婚姻中涉及的利益問題進行了分類。

  “我們不簽婚姻財產合同”

  在法國,對于1966年2月1日以后辦理的結婚登記,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簽署婚前財產合同,將自動實行婚后財產共有制(régime de la communautéréduite aux acquêts)。在這種情況下,除雙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后夫妻一方以獨立名義得到的贈予和繼承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其它婚后財產為共有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管理。目前這種體制被大多數夫婦所采用。

  李娜來到法國已經是第5個年頭了,今年是她與法國男友Lucas一起度過的第3年。他們是大學同學,在圖盧茲一所環(huán)境優(yōu)美的校園相識相愛。現在兩人在巴黎擁有穩(wěn)定的工作,他們感情始終如一,相互扶持走到了今天。這份感情非常難能可貴。此刻,他們覺得這段感情是到了開花結果的時候了。因此,這對準夫妻決定在法國,這個帶給他們愛情的浪漫國度結婚并舉行婚禮。

  這對年輕夫妻剛剛開始工作還沒有大額財產,并且收入相當。兩人決定不簽署婚姻合同,即采取自動實行的婚后財產共有制。兩人表示,“自動實行的婚后財產共有制符合我們對婚姻的理念,可以相互保護。我們覺得很合適。”婚禮后,這對幸福的夫妻準備到塔希提群島去度蜜月。

  家庭婦女可以分到丈夫一半家產

  實行婚后財產共有制,即沒有簽署任何婚姻財產合同的夫妻,如果一方沒有經濟收入(如家庭婦女),在離婚的情況下有可能分得一半夫妻共同財產。

  王女士今年47歲,5年前從中國來到法國嫁給了現在的法國配偶,生活還算如意,已經取得了10年期的長期居留身份。她希望把與前夫所生的在中國的兒子辦到法國來生活。

  可是,王女士的法國丈夫得知這個消息后立即要求離婚。因為他不愿意收養(yǎng)自己不認識的男孩,并承擔孩子的生活費用。

  王女士為此找到了任律師尋求幫助。任律師表示,王女士與法國籍配偶沒有簽署任何婚前財產協(xié)定,根據法律,即使她作為家庭婦女沒有工作收入,但是仍可以分得家產,最多可分得配偶一半的財產。

  可是王女士的法語非常有限,并不清楚配偶到底有多少財產,只說對方“好像在婚后買過一處房產”,也不知道房產證放在哪里。

  為此,任律師通過稅務部門查到對方確實在巴黎買了另外一套房產。雖然法國配偶在婚前還有其他子女,王女士分得的財產數額有限,但她最終還是保住了自己的應得利益。

  “為了未來的家和孩子,我們選擇財產分開制”

  財產分開制(Régime de séparation de biens ),即夫妻雙方對個人財產享有管理、支配和使用權。在無相反約定的情況下,雙方根據收入分擔婚后開銷。在購置產業(yè)時,夫妻可按照不同比例出資,如1 :1,2 :1或3 :1等。以此方式購置的產業(yè)被稱為共有產業(yè)。上述體制的優(yōu)點是簡單明了,雙方各自保持資產方面的獨立性,債務完全分開。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配偶應盡量避免向另一方的債權人提供個人擔保,否則將使上述獨立性喪失意義。

  32歲的張平年輕有為,國內著名高校畢業(yè),2005年辭去國內公務員的職位來到巴黎在一所頂尖的商校讀MBA,畢業(yè)后順利進入一家大型國際企業(yè)擔任中國市場部負責人。不僅事業(yè)上平步青云,他還在法國收獲了一份愛情,那就是溫柔美麗的法國女孩麗莎。麗莎是張平的商校同學,目前在法國政府機關工作,是公務員。兩人決定在今年結婚。

  這天,麗莎帶著張平來到了未來的岳父岳母家,他們對兩位長輩宣布準備結婚。麗莎的父母早就從女兒口中了解了這個未來女婿的情況,他們非常滿意,一口應允。張平還沒來得及高興,麗莎的母親便問道:“我聽麗莎說,你打算在未來成立自己的公司,如果這樣的話,我建議你們簽訂財產分開制合同。”麗莎的父親和麗莎當即表示有道理。

   張平很明白麗莎母親的擔憂。因為他確實打算幾年內從公司辭職,建立自己的公司,給自己當老板。他明白商場的險惡,如果不簽署財產分開制合同,萬一日后公司出現問題,可能一家都要流落街頭。再說麗莎是公務員,收入穩(wěn)定,可以很好保證家庭財政狀況,不應該把她牽扯到未來公司的財政狀況里來。

  張平想到這里,對他們說,“為了我們未來的家和孩子,我同意簽訂財產分開制合同!”

  “我要等到10年長居再離婚” 

  一般來講,與法籍人士結婚的中國籍配偶婚后4年可以向法國政府申請要求10年長期居留身份。據任曉紅律師介紹,由于法國自去年7月開始實行了更加嚴格的移民法,即由警察局負責發(fā)放外國人身份居留許可,完全可以以外國配偶沒有融入法國社會(例如:法語水平不夠)為由延長發(fā)放10年長期居留的期限。

  也就是說,從外國人與法國配偶結婚,直到擁有10年長期居留身份的時間可能遠遠長于4年。在這種情況下,中國配偶在法國提出離婚會對居留產生不利影響。

  這些規(guī)定顯然很不合理,它使外國配偶在一定程度上處于人身依附的狀態(tài),即使對婚姻不滿意,甚至受到對方不公正的待遇,也不敢提出離婚。但是如果外國配偶在離婚時可以證明自己遭受家庭暴力,這種情況下可以保留居留身份。

  在外省生活的劉女士已經與法國籍配偶結婚3年,她對任律師說,“我在家連飯都吃不飽,又沒有生活來源。老公還經常打我,警察來了我又不懂法語,警察只相信他說的。我該怎么辦?”

  作為律師,任律師建議她離婚。但是劉女士表示,“我還沒有長期居留身份,我打算熬到拿到長期居留身份再離婚!

  任律師表示,有很多40、50歲的中國婦女嫁到法國,沒有語言能力,還有些文化水平不高,在婚姻中很容易吃虧。像劉女士這種情況,結婚4年內,如果沒有法國籍配偶的陪同或是提供共同居住的文件,都不能續(xù)臨時居留。即使熬到了4年,如果她語言能力很弱,仍然很難從警察局取得10年長期居留身份。

  任律師建議中國婦女一定要注意維護自己的權益。比如,在受到家庭暴力的情況下,包括言語暴力、肢體暴力等,要注意收集證據。這樣的話如果離婚,還有可能繼續(xù)保留合法居留身份!

  結語

  婚姻,這個話題已經被全世界人民談了幾千年,今后還會繼續(xù)下去。因為它沒有規(guī)范的定律,俗話說“家家有本難念的經”。面對現實生活,不同年齡,不同的經歷的人會有不同的感受,也會對婚姻有不同的解釋。也許在我們周圍會看到無數個幸福的或是不幸的家庭,但只有當事者才能夠真正體味其中的酸甜苦辣。要看透一個婚姻幸福與不幸?guī)缀跏遣豢赡艿模劝藘扇酥g的所有壯觀,也包含了人間所有的瑣屑。

  無論形式如何不同的婚姻,對夫妻雙方來說一定包括四個字:“責任”和“付出”。而“合同夫妻”現象,就好比一把雙刃劍,在推動人們個性解放,或在某種程度上維持家庭財政穩(wěn)定的同時,也可能在逐步消弱人們的傳統(tǒng)道德底線。

  無論是身處中國還是外國,在社會快速發(fā)展,道德觀念逐漸滑坡的今天,人們的情感根基維系何處?尤其作為在西方國家生活的華人,很多價值理念不可避免地無時無刻受著沖擊,我們的傳統(tǒng)道德觀念又將何去何從?(張新)

  法律鏈接

  PACS的全稱是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法國駐中國大使館譯為“公民結合契約”,中國也有法律界人士將其譯為“民事團結契約”。這個制度介于婚姻(mariage)和生活伴侶自由結合體(union libre)之間,它的實現建立在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PACS契約上,可以基于各方決定而解除。

  1999年11月15日法國議會通過的第99-944號法律,規(guī)定的即是這種“全新的、與傳統(tǒng)的婚姻家庭制度并行的另類二人生活組織模式”。其初衷可以理解為保護同性戀者共同生活的權益和簡化伴侶之間結束同居的程序。

  條件:PACS契約不限定締結雙方的性別,令至今無法結合的同性戀者可在此框架內享有與異性戀者同等的共同生活權益,體現了人權平等的原則。但是已婚或家庭成員之間不能簽訂這種契約。

  所需材料:身份證件(身份證、護照或駕照);出生證明;未簽署過Pacs的證明;同居證明

  解除方式:在“離異” 時,即使雙方不能就解除契約關系達成一致,也沒有必要像離婚制度規(guī)定的那樣提出一方有過錯的事實,單方完全可以在任何時候提出解除PACS,以避免曠日持久的離婚“戰(zhàn)爭”。它主要針對的是來自于傳統(tǒng)宗教婚姻維護者指責一方伴侶造成“背棄”的爭論。從2007年1月1日起,PACS的解除程序更加簡化,只需到締結契約的大事法庭做一個簡單聲明即可。解除PACS契約共有5種方式:雙方共同解除,單方解除,(契約雙方或其中一方)結婚,一方過世, 或一方接受監(jiān)護。在單方提出的情況下,必須通過司法執(zhí)達員通知對方。

  責任與義務:法國法律規(guī)定PACS締約者應該彼此提供物質上的幫助,該義務應該在雙方締結的契約中明確規(guī)定。如果日后解散這一契約,締約伴侶對于一方在共同生活和共同居所支付費用而產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雙方不能以和解的方式解決財產分配問題,必須向負責家庭糾紛的法官求助,通過法律途徑決定財產分配的細則。此外,雙方可以享受夫妻繳稅制度,采取共同繳稅。

  財產與遺產:對于在2007年1月1日以后締結民事團結契約者,締約后共同生活期間各人增加的財產屬于各自。這條修改非常重要,因為它使契約雙方由財產共有過渡到了財產獨立。相反,如果締約雙方希望在訂立契約以后遵循財產共有的原則,必須在訂立合同時詳細說明。另外,PACS的簽訂不會給簽約的伴侶帶來任何的繼承地位。因此對于那些希望PACS伴侶能繼承自己財產的人來說,有必要依自己的意愿訂立一個遺囑。而且新一屆菲永政府剛剛推出的新稅法規(guī)定, 簽訂PACS的未亡人可以完全免交繼承稅。

  此外,法律對于解除PACS之后的贍養(yǎng)費或賠償性補助問題沒有做任何說明。

  但是,如果由于單方面的錯誤行為對對方造成傷害時,在能提出證據的前提下,另一方可以獲得民事賠償。

編輯: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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