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8月19日電 據(jù)加拿大《明報》報道,針對《明報》16日報道的又有一名華裔受害者,懷疑墮入相同的投資騙局一事,加拿大列治文皇家騎警17日響應稱,事主應立即前往居住地所在警局報案,并說明是與列治文正在調查的騙案有關,警方又呼吁更多受害者勇敢站出來舉報,只有讓證據(jù)更充分,才能保證調查順利有效。本地律師王仁鐸贊成要多搜證和找出更多受害人,稱影響范圍愈大就愈能引起警方的重視。
懷疑墮入相同騙局的女事主魯女士,16日曾向列治文騎警求助,但被要求回到居住的本拿比警局報案。列市騎警媒體聯(lián)絡人Katherine Hansen對此特別指出,分區(qū)域報案是鑒于警務系統(tǒng)的安排,諸如很多網(wǎng)絡案件,都沒有具體發(fā)生地點,只能先以受害者所在地為案發(fā)點,更利于搜集資料。
她說,皇家騎警各分部之間共享數(shù)據(jù),能互通消息,如果受害者再強調案件的特征,更可能成為破案的關鍵。她強調,能理解受害者焦急的心情,希望了解警方的調查進度,但很多時候需要多方面的協(xié)調,不僅受害者本身要拿出確實的證據(jù),如書面合同、交易紀錄等,警方的取證核實工作也需要時間。
律師王仁鐸就表示,警方對于類似騙案的處理方法和態(tài)度不盡相同,很多時還是取決對證據(jù)的掌握及案件對社會的影響。列市騎警能把案件列為詐騙案調查已屬“有效率”的做法,因為一宗3萬元的騙案屬于“小額”案件,完全可以先擱置后再慢慢處理。但如果有很多相似的受害者,影響社會,那處理態(tài)度自然不一樣。
他又指出,司法程序上,警方需先向法院起訴嫌疑人,確認行動“合法”后,才能限制出境、凍結財產(chǎn)甚至實施拘捕,不能認為被懷疑的對象有犯罪可能,就隨意限制其人身自由。
針對如何提供有效證據(jù),王仁鐸強調,文字合同、保證書、口頭承諾、銀行交易紀錄等都具有說服力,且不受中英文限制,都可作為呈堂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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