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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時報:法院延押陳水扁維系法治希望
2009年03月05日 10:43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2月26日,臺北地方法院連續(xù)第三天庭審陳水扁,進行準備程序庭的最后一天。圖為上午8.35分許,押著陳水扁的囚車在陰雨中開出看守所前往地院出庭。 中新社發(fā) 陳立宇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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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wǎng)3月5日電 臺灣《中國時報》5日發(fā)表社論說,陳水扁弊案是個世所矚目的大案,注定十目所視,千夫所指,社會多數(shù)認定他有罪不足為憑,被告行徑惹人反感不足為憑,依照公平的程序與嚴線合縫的證據(jù)定罪,才該是建立臺灣法治標準的樣本。臺北法院的延押裁定,提供了一個較為正面的樣本,維系了司法審判必須符合法治要求的希望。

  社論摘錄如下:

  臺北地方法院駁回陳水扁聲請撤銷羈押,裁定延長羈押兩個月,合議庭裁定理由承認被告在押期間仍有言論自由,但以為陳水扁利用開庭前夕不食,自行引發(fā)身體不適,借口釋放才能順利進行將來庭訊,企圖達到撤銷羈押目的,已影響預定庭期的順利進行;并認定扁在主觀上存有干擾司法正常進行之意思,客觀上亦較他人更具逃避訴訟之能力,徑予釋放,非無逃匿可能。

  理由書中并舉出若干具體事例左證其有滅證串供情事;加上吳淑珍并不否認偽造清冊申領、以他人發(fā)票核銷“國務機要費用”,足認扁貪污罪嫌疑重大,原有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改變,于是法院仍裁定繼續(xù)羈押。

  這份裁定,算是法院理由寫得最為明確詳備的一次。雖然現(xiàn)行羈押法制規(guī)范瑕疵極多,如何適用實施羈押往往見仁見智,我們也未形成扁應否羈押的定見,但合議庭延押的決定,顯然并不是無的放矢。與先前高等法院兩度發(fā)回的裁定相較,更接近司法審判所應具備最起碼的說服能力,有助于建樹司法公信力。

  今天在臺灣,若問陳水扁有罪無罪,恐怕連許多昔日的堅定支持者,都已不愿意挺身辯護了。但這也未必就能說是輿論未審先判;涉案諸多被告愿意認罪,以及業(yè)已揭露的一些涉案事證,每位旁觀的社會成員不免都會自在心中形成有罪無罪的判斷。

  然而,陳水扁不能在法院判決之前就被定罪,也不能因為大家認為他有罪就被定罪。地方法院在定罪前裁定羈押的理由,不是因為認定或假設他有罪,而是因為他符合羈押條件,為了順利進行審判而羈押他,把握了正確的說理方向。具備此水平的法院,才較能符合法治的基本期待:要依法依理而非依靠政治情緒認定被告有罪無罪,或是應否羈押。

  反觀先前高等法院兩度發(fā)回地院的裁定,先是質疑地院不予羈押的決定,明顯地越俎代庖;后來,則又否定地院依高院裁定重施羈押,卻未交代先前高院裁定是否見解有誤。同一個案件之中,同一個法院竟如此反復,就算任何一個裁定如何有理,都很難讓社會認定其具有公信力。司法獨立有時易啟司法獨裁的憂慮,不為無因。

  若再對照特偵組在陳水扁案中,種種荒腔走板的基本動作,就更令人不敢恭維了。特偵組直到前天才決定將黃芳彥改列為被告,以種種已見端倪的事證來看,遲遲不下決心的理由著實可疑;不論是朋友交情還是心存不可告人的顧慮,都使得偵辦動作的信用動搖。

  若干成員的行徑受到“監(jiān)察院”糾正,對于陳水扁抓到辮尾、丟出漫天指控,駁斥無力;有無進出股市以及財產(chǎn)狀況的惹眼程度;后續(xù)辦案手法種種投鼠忌器、舉棋不定,令人擔心。

  其實陳水扁及其律師在法庭上的表現(xiàn),對于他無罪的辯護是否有效,社會大眾也都看在眼里,心中自有定論。律師團將偵訊光盤公布,證明檢方的筆錄存在嚴重瑕疵,具有多少影響罪責判斷的份量,也早有定數(shù)。

  然而,檢方筆錄具有瑕疵是個問題,怎樣叫做媒體公審是另一個問題。在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之下,企圖利用媒體揭露案情,影響輿論,檢方與辯方相較,誰更有本事,恐怕難有定論。

  扁案是個世所矚目的大案,注定十目所視,千夫所指,社會多數(shù)認定他有罪不足為憑,被告行徑惹人反感不足為憑,依照公平的程序與嚴線合縫的證據(jù)定罪,才該是建立臺灣法治標準的樣本。臺北地院的延押裁定,提供了一個較為正面的樣本,維系了司法審判必須符合法治要求的希望。

【編輯: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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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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