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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公布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核準6罪犯死刑 (2)
2010年06月24日 15:17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參與互動(0)  【字體:↑大 ↓小

  劉巍等販賣、制造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巍,男,漢族,1970年2月6日出生,無業(yè)。1988年2月因犯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1994年10月13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迂飛,男,漢族,1977年11月21日出生,無業(yè)。2005年5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9月24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侯瑛,男,漢族,1964年3月23日出生,工人。

  被告人張朝剛,男,漢族,1970年2月17日出生,無業(yè)。

  被告人聶兵,男,漢族,1980年10月14日出生,無業(yè)。

  被告人關德鑫,男,滿族,1964年6月8日出生,無業(yè)。2007年3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07年5月29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劉志順,男,漢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無業(yè)。

  被告人高寶璠(fán),男,漢族,1971年1月31日出生,無業(yè)。

  被告人張金龍,男,回族,1965年1月16日出生,無業(yè)。

  被告人劉巍與迂飛合謀制造海洛因勾兌液牟利。2006年11月至2007年8月,由劉巍出資,二人共同或由迂飛單獨數(shù)次購買海洛因共1 050克,用作制造海洛因勾兌液。劉巍先在遼寧省沈陽市于洪區(qū)伙同被告人侯瑛制造海洛因勾兌液,后又在新城子區(qū)雇傭被告人張朝剛將勾兌液裝瓶封口,制成針劑。至案發(fā)時,劉巍等人共制造海洛因勾兌液針劑53 560支(1.8克/支,共96.408千克)、600毫升瓶裝勾兌液13瓶(約600克/瓶,共7.8千克)、礦泉水桶裝勾兌液2桶(17.7千克)、2升瓶裝勾兌液19瓶(約2千克/瓶,共38千克),合計約160 千克。其中張朝剛參與制造海洛因勾兌液2桶(重17.7千克)及針劑47 560支。

  2006年11月至2007年9月間,被告人劉巍在沈陽市向被告人迂飛販賣海洛因勾兌液針劑20 500支、600毫升瓶裝海洛因勾兌液13瓶(折合針劑約3 900支)、2升瓶裝海洛因勾兌液19瓶(折合針劑約19 000支),向周巍、靳丹平分別販賣海洛因勾兌液針劑5 000支、17 000支。

  2007年7月至8月間,被告人劉巍將制成的海洛因勾兌液販賣給被告人迂飛,并將買毒“下線”介紹給迂飛。迂飛在沈陽市向靳丹平、周巍、王宏和被告人關德鑫分別販賣1500支、1000支、240支和500支,并指使被告人聶兵向靳丹平、周巍、關德鑫分別販賣960支、2000支和300支。

  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間,被告人聶兵在沈陽市多次販賣海洛因勾兌液針劑共計16 000余支。

  2007年7月至9月間,被告人關德鑫在沈陽市3次販賣海洛因勾兌液針劑共計800支。

  2007年1月間,被告人劉志順在廣東省珠海市2次向被告人迂飛販賣海洛因共計80克。

  2007年5月間,被告人劉巍與高寶璠合謀制造氯胺酮。高寶璠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獲悉被告人張金龍發(fā)布的出售氯胺酮制造技術的信息后,由劉巍出資,高寶璠至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向張金龍學習制造氯胺酮技術,后高寶璠據(jù)此制造出氯胺酮1 540克。

  (二)裁判結(jié)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巍與被告人迂飛違反毒品管制規(guī)定,結(jié)伙制造海洛因勾兌液后進行販賣,劉巍還伙同他人制造氯胺酮,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販賣、制造毒品罪。被告人侯瑛、張朝剛、高寶璠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毒品,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劉志順、聶兵、關德鑫非法販賣毒品,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張金龍向他人傳授制造毒品的犯罪方法,其行為已構(gòu)成傳授犯罪方法罪。劉巍伙同他人販賣、制造毒品數(shù)量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迂飛伙同他人販賣、制造毒品數(shù)量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鑒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對小于劉巍,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侯瑛、張朝剛、高寶璠伙同他人制造毒品數(shù)量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均應按照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聶兵販賣毒品數(shù)量大,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鑒于其有自首情節(jié)和協(xié)助抓捕同案犯關德鑫的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減輕處罰。關德鑫販賣毒品數(shù)量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劉志順販賣毒品數(shù)量大,應依法懲處。張金龍為牟利,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發(fā)布出售制造毒品技術的信息,并向高寶璠傳授制造氯胺酮的具體方法,高據(jù)此制造氯胺酮1 540克,犯罪情節(jié)嚴重,應依法懲處。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劉巍判處并核準死刑,對被告人迂飛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對被告人侯瑛、張朝剛、高寶璠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五年,對被告人劉志順、聶兵、關德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四年和十年,對被告人張金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李德忠等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槍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德忠,男,漢族,1965年9月22日出生,無業(yè)。

  被告人夏世云,男,漢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無業(yè)。1994年12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2003年6月18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馬忠甫,男,漢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無業(yè)。1994年8月因犯盜竊罪、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1998年5月22日刑滿釋放。

  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間,被告人李德忠伙同顧小娟(已死亡)從四川省成都市購買 “K粉”(氯胺酮),由賣家通過物流公司寄運至福建省石獅市,李提取后在當?shù)刎溬u。李德忠、顧小娟先后雇傭被告人夏世云、馬忠甫提取并向他人出售“K粉”,其中,夏世云提取3次共計8 000克“K粉”,馬忠甫提取8次共計17 000克“K粉”。上述“K”粉大部分被售出,破案后在夏世云租住處查獲“K粉”238克,在馬忠甫租住處查獲“K粉”5 100克。

  2008年3月下旬,經(jīng)被告人李德忠聯(lián)系,被告人夏世云到重慶市購得大麻450克帶回石獅市,夏與被告人馬忠甫將大麻摻入香煙,重新包裝成大麻煙,除部分販賣外,破案后查獲大麻煙絲100克。

  2008年4月8日,彭方建(另案處理)在成都市的物流公司寄運李德忠購買的2 000克“K粉”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查獲。

  2008年4月11日,被告人馬忠甫到石獅市的物流公司領取李德忠購買的“K粉”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繳獲“K粉”5 100克、甲基苯丙胺197.3克。

  2007年6月以來,被告人李德忠在石獅市租住處私藏一支仿制“六四”式手槍及子彈3發(fā)。同年12月底,李德忠將該槍及子彈交由夏世云藏匿,后被查獲。

  綜上,被告人李德忠販賣氯胺酮32 100克、甲基苯丙胺197.3克、大麻450克。案發(fā)后查獲氯胺酮12 438克、甲基苯丙胺197.3克、大麻煙100克。

  (二)裁判結(jié)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德忠、夏世云、馬忠甫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販賣氯胺酮、甲基苯丙胺、大麻等毒品,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李德忠、夏世云還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的槍支,其行為均又構(gòu)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李德忠販賣毒品數(shù)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還非法持有槍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并數(shù)罪并罰。夏世云、馬忠甫販賣毒品數(shù)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依法從輕處罰。夏世云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還非法持有槍支,應依法從重處罰并數(shù)罪并罰。馬忠甫歸案后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李德忠,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從輕處罰。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李德忠判處并核準死刑,對被告人夏世云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對被告人馬忠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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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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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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