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陽,一個土地開發(fā)項目中業(yè)主的房屋被違法強拆,一名業(yè)主服毒自殺。事后,授權強拆的一名副區(qū)長被問責,他同時被查出收受了賄賂。今年4月被判刑11年(6月1日《新京報》)。
暴力拆遷事件中,鮮有官員被問罪。安徽阜陽強拆官員被判刑,在某種意義上,具有“開先河”的意義。無論如何,這是一件令人欣慰的事情。我們熱誠盼望安徽阜陽此舉能被廣泛“效仿”,盼望有剛性的責任追究機制終止暴力拆遷的再發(fā)生。雖然強拆官員被判刑了,但從新聞報道的情況來看,也還存在些許遺憾。
遺憾之一是強拆官員被判的罪名是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而且是先查實的受賄,再定的濫用職權。如果這名強拆官員沒有受賄,最后是否會被判刑,可能就不一定了。在強制暴力拆遷事故中,人民群眾固然希望嚴處官員的貪污受賄、濫用職權,但人民群眾更關心的是,自己的合法物權能不能得到有效保護的問題。因此,如果該官員的罪名里面再加一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人民群眾就真的可以拍手稱快了,這個案件也就更具有標桿意義了。
遺憾之二是強拆官員被查是因為市委書記批示調(diào)查,而不是檢察機關積極主動介入調(diào)查的。我們不知道,如果不是因為強制暴力拆遷致使群眾服毒自殺,市委書記會不會批示調(diào)查;我們不知道,如果市委書記不批示調(diào)查,市紀委和市建委會不會調(diào)查,這名“受賄、濫用職權”的官員會不會被公訴判刑。做一個更壞的假設,如果強制暴力拆遷是出自市委書記的授意,不知道還有沒有單位來對拆遷過程的合法性進行調(diào)查。也就是說,安徽阜陽強拆官員被判刑,偶然性因素多于必然性因素,屬于個案。
遺憾之三是行賄和強拆的開發(fā)商“天馬公司”及總經(jīng)理李朝陽沒有受到法律制裁。開發(fā)商“天馬公司”之所以沒有受到法律制裁,是因為“天馬公司”向“強拆官員”的行賄只有5萬元,沒有達到最高檢20萬元的立案標準。這個理由,也許是成立的。但有兩個疑問難以消除,其一,“天馬公司”的行賄是不是有且僅有這一次,為什么沒有被好好調(diào)查一下?其二,行賄罪不夠立案標準,但“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是否符合標準,卻沒有被提及。
萬事開頭難。無論如何,我們看到有強拆官員被判刑了,這是希望的起點! (湖北 郭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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