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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公布劉鐘永團伙涉黑案主要犯罪事實(圖)
2009年10月21日 14:01 來源:華龍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劉鐘永涉黑案宣判現(xiàn)場 市三中法院供圖 華龍網(wǎng)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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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上午10時,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南川區(qū)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對劉鐘永等22名被告人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劉鐘永被判處死刑,鄭新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至十七年不等有期徒刑。

  宣判完畢后,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向華龍網(wǎng)記者通報了劉鐘永團伙涉黑案主要犯罪事實。包括:2006年以來,被告人劉鐘永以非法開采小煤窯、低價收購煤炭為經(jīng)濟基礎,勾結張幫宏、霍力軍(在逃)等人,將社會閑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鄭新、袁禮、龔川、王杭生、李成中、侯黃波、楊功兵、楊豪、鄭建強、陳桃、夏均、程亮、王楊等發(fā)展為“小弟”,先后集中居住,統(tǒng)一食宿,并準備了砍刀、腰刀等作案工具,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強行低價收購小煤窯窯主的煤炭。在劉鐘永的組織、指揮下,有組織地進行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尋釁滋事、妨害公務等10余次違法犯罪活動,致1人死亡,2人重傷,多人輕傷。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事實

  2006年以來,被告人劉鐘永先后在重慶市南川區(qū)東城街道辦事處高橋村韋家灣、三泉鎮(zhèn)龍鳳村等地無證非法開采小煤窯。為保護其非法利益,劉鐘永先后將社會閑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被告人鄭新、袁禮、陳桃、王杭生、鄭建強、李成中、侯黃波等人發(fā)展為成員,先后在南川區(qū)奎星大廈等地租房供其多數(shù)成員集中居住,統(tǒng)一食宿,并準備了砍刀、腰刀等兇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隨后,霍力軍(在逃)先后將社會閑散人員被告人楊功兵發(fā)展為骨干成員、被告人楊豪、龔川、程亮、夏均、王楊等人為成員,并出資為上述人員在南川區(qū)東城街道辦事處公安路電影公司家屬樓等地租房居住,由楊功兵出面管理,統(tǒng)一食宿,準備了砍刀等兇器。同期,張幫宏也糾集了一批社會閑散人員。2008年初,被告人劉鐘永、張幫宏與霍力軍合伙在南川火車站設點收購煤炭。為達到壟斷收購南川區(qū)雙河場一帶小煤窯煤炭,牟取更大利潤之目的,劉鐘永等人采用威脅、暴力等手段強迫小煤窯窯主將煤炭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賣給其開設的收購點,并由楊功兵帶領龔川、程亮、夏均、王楊等人,攜帶砍刀等兇器,在公路上“巡邏檢查”,攔截運煤車輛,強迫小煤窯主將煤炭低價賣給劉鐘永等人。在此期間,重慶市南川區(qū)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南川區(qū)安監(jiān)局)工作人員在查處非法運煤車輛的過程中,多次遭到劉鐘永、張幫宏等人的威脅、毆打。近年來,在劉鐘永的組織、領導、指揮下,有組織地進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尋釁滋事、妨害公務等10余次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shù)氐纳鐣?jīng)濟和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

  二、非法采礦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的事實

  (一)2006年以來,被告人劉鐘永違反國家規(guī)定,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后擅自在重慶市南川區(qū)三泉鎮(zhèn)龍鳳村、東城街道辦事處高橋村、南城街道辦事處雙河村和清泉村等地非法開設小煤窯。2007年3月21日,經(jīng)南川區(qū)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繼續(xù)在東城街道辦事處高橋村韋家灣非法開設小煤窯。2008年9月2日,劉鐘永被刑事拘留后,其妻韋清珍繼續(xù)組織該非法小煤窯生產(chǎn)。經(jīng)鑒定:劉鐘永、韋清珍小煤窯非法開采煤炭資源儲量1 103噸,非法采煤經(jīng)濟價值人民幣430 36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其可能影響而無法采出的煤炭資源儲量1 464噸,影響而無法采出的煤炭經(jīng)濟價值570 180元。

  (二)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劉鐘永等人在重慶市南川區(qū)三泉鎮(zhèn)龍鳳村“天池”(小地名)處非法開設一小煤窯,在未辦理任何開采手續(xù)的情況下從事煤炭開采。同年10月,劉鐘永將該小煤窯承包給被告人段后德等人經(jīng)營。該小煤窯在生產(chǎn)作業(yè)過程中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不具備安全生產(chǎn)條件。2006年12月31日晚,該煤窯煤倉發(fā)生垮塌事故,將裝煤作業(yè)的工人劉倫才當場壓死。事故發(fā)生后,劉鐘永為“私了”此事,支付給劉倫才的親屬13.5萬元。

  (三)2007年5月以來,被告人劉鐘永在重慶市南川區(qū)東城街道辦事處高橋村韋家灣處非法開設一小煤窯,在未辦理任何開采手續(xù)的情況下從事煤炭開采,并雇請被告人曾令洪、陳聲林為管理人員。該小煤窯在生產(chǎn)作業(yè)過程中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不具備安全生產(chǎn)條件。2008年5月22日上午,該煤窯發(fā)生垮塌事故,將采煤作業(yè)的工人張隆中、李小洪當場砸死。事故發(fā)生后,劉鐘永為“私了”此事,分別支付給張隆中、李小洪親屬15萬元、16萬元。

  三、故意殺人、包庇的事實

  2008年3月25日晚,被告人劉鐘永、鄭新、袁禮、龔川與霍力軍、楊功兵等20余人,在重慶市南川區(qū)東方市場“單行道”酒吧唱歌喝酒。次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龔川認為同在該酒吧唱歌的被害人聶道華(男,歿年35歲)歌聲大,對其不滿,與聶道華發(fā)生口角糾紛。劉鐘永說“這人還裝大,搞他”。鄭新、袁禮等人即持腰刀等兇器,對聶道華亂刺,龔川等人亦對聶道華進行毆打,后逃離現(xiàn)場。被害人聶道華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鑒定,聶道華系因單刃銳器刺傷全身多處(26處銳器傷),失血性休克死亡。

  同日上午,劉鐘永得知被害人聶道華已死亡,即召集鄭新、袁禮、陳桃等人商量對策。劉鐘永以鄭新是成年人且剛出獄不久,而陳桃是未成年人,自首不會重判為由,指使袁禮和未參與毆打聶道華的陳桃頂替鄭新去“自首”,并承諾給陳桃和袁禮每人2萬元,每月上一至二千元的賬以及負責被害人的賠償?shù)。后劉鐘永在藝誠商務大酒店再次召集楊功兵、龔川、袁禮、陳桃等人商量對策,劉鐘永對龔川作出上述承諾后要求其去“自首”,并訂立了詳細的攻守同盟。同月28日,劉鐘永分別給龔川、袁禮、陳桃兩萬元。當日下午,陳桃到南川區(qū)公安局投案,并按劉鐘永的指使,隱瞞劉鐘永、鄭新等人參與此次作案的事實。

  另查明,被害人聶道華系農(nóng)村居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聶興江、卓正碧共生育聶道華、聶平子女二人,聶道華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熊太芳系夫妻,生育一子聶靜。被害人聶道華死亡時,聶興江63歲、卓正碧59歲、聶靜13歲。因聶道華死亡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聶興江、卓正碧、聶靜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為喪葬費13492.50元,被扶養(yǎng)人聶興江的生活費24522.50元、被扶養(yǎng)人卓正碧的生活費28850元、被扶養(yǎng)人聶靜的生活費7212.50元、搶救費206.57元,交通費287元,共計74571.07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已獲得賠償款6萬元。

  四、故意傷害的事實

  (一)2007年七八月的一天,被告人劉鐘永認為工人為其裝煤速度慢,便到重慶市南川區(qū)東城街道辦事處高橋村韋家灣(小地名)其開設的小煤窯工地,持木棒打被害人李常國頭部一棒,致李常國倒地并摔掉牙齒三顆,造成輕傷。

  (二)2008年5月9日晚,被害人曾令波將被告人王杭生所開發(fā)廊里的桌凳砸壞。次日14時許,王杭生在重慶市南川區(qū)盛豐源“追新族”網(wǎng)吧外人行道上,持腰刀朝曾令波的胸腹部等部位捅刺數(shù)刀,致曾令波重傷。之后,被告人劉鐘永提供資金幫助王杭生賠償曾令波醫(yī)療費。

  (三)2008年5月中旬,南川區(qū)安監(jiān)局將沒收小煤窯的煤炭統(tǒng)一處理給王方和李建國。劉鐘永等人認為影響了其經(jīng)濟利益,即預謀報復王方等人。之后,劉鐘永指使鄭新、王杭生、李成中、侯黃波、周洪雙等人,準備了砍刀等兇器,租車在南川城內(nèi)多次尋找王方等人;楊功兵亦帶著程亮、夏均、王楊以及李政、譚偉等人攜帶砍刀等兇器,尋找跟蹤王方等人。5月16日23時許,由李成中駕車,鄭新、王杭生、侯黃波、周洪雙追蹤王方等人至重慶市南川區(qū)南城街道辦事處黃泥堡加油站附近公路,鄭新、侯黃波持砍刀致王方輕傷;王杭生、周洪雙持砍刀致宋波重傷。當晚,劉鐘永給上述五被告人1萬元,五被告人各分得2千元。隨后,劉鐘永安排李成中租房讓上述被告人躲藏。2009年3月9日,李成中主動到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其作案事實。

  五、聚眾斗毆的事實                                

  2007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劉鐘永因同陳旭等人發(fā)生矛盾,與對方相約在重慶市南川區(qū)火車站地壩斗毆。19時許,劉鐘永邀約了被告人陳桃、袁禮、李成中、唐繼華、侯黃波、王杭生、杜現(xiàn)勇等20余人持砍刀、鋼管、火藥槍等兇器,在火車站廣場與陳旭一方的20余人發(fā)生斗毆。斗毆中,唐繼華持火藥槍向地上開了一槍。陳旭等人見狀逃跑,逃跑中陳旭被追砍致傷。陳桃在被羈押期間,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此次作案事實。杜現(xiàn)勇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其作案事實。

  六、尋釁滋事的事實

  (一)2008年3月初,被告人劉鐘永等人要收購田兵、莫中強小煤窯的煤炭,田兵、莫中強認為劉鐘永收購的價格低于市場價格而不愿意。3月12日晚,莫中強、田兵到南川區(qū)南大街石油公司職工食堂找到劉鐘永商談煤炭價格問題時,被告人劉鐘永安排鄭建強打電話給被告人楊豪,叫其帶人來教訓莫中強。之后,被告人楊功兵開車與楊豪、龔川、程亮、楊金泓、夏均、王楊以及李政等人攜帶砍刀、火藥槍等兇器趕到職工食堂外,楊豪持刀追砍莫中強,楊金泓持火藥槍對著車上的田兵,其余被告人持砍刀圍著田兵的桑塔納轎車亂砍,楊豪追人未果返回后亦參與砍車,造成經(jīng)濟損失價值8105元。案發(fā)后,夏均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龔川在服刑期間,在司法機關已掌握其他尋釁滋事的事實的情況下,如實供述了未被掌握的此次作案事實;程亮、楊金泓的親屬賠償了田兵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田兵的諒解。

  (二)2008年4月10日22時許,被告人楊豪、鄭建強在重慶市南川區(qū)火車站貨場收購的煤炭占了楊爭羲租賃收煤的貨場位置,楊爭羲要求其當晚把煤鏟開。之后,被告人張幫宏等人持砍刀到貨場將鏟車司機金生砍成輕微傷,又與鄭建強、楊豪等人毆打楊爭羲,并將楊的三菱轎車砸壞,造成經(jīng)濟損失3380元。

  七、妨害公務的事實             

  (一)2006年9月5日凌晨2時許,重慶市南川區(qū)三泉鎮(zhèn)人民政府工作人員鄭天偉等6人到該鎮(zhèn)龍鳳村天池處(小地名)查處被告人劉鐘永非法開設的小煤窯,并沒收了已開采出來的煤炭。凌晨4時許,劉鐘永、李成中等人在南川區(qū)東城街道辦事處高橋村一機耕路彎道,持木棒追打鄭天偉等人,致鄭天偉等四人輕微傷,乘坐的三輛摩托車被砸壞。

  (二)2008年1月10日18時許,南川區(qū)安監(jiān)局工作人員龍濤、周洪猷、彭戰(zhàn)紅查扣一輛運輸非法小煤窯煤炭的農(nóng)用車,行至重慶市南川區(qū)南城街道辦事處硫磺村地磅房公路處時,被被告人劉鐘永、王杭生等人攔下。劉鐘永毆打被害人龍濤兩耳光,并對周洪猷、龍濤進行辱罵,踢打彭戰(zhàn)紅駕駛的桑塔納車的車門,將被扣煤車強行開走。經(jīng)鑒定,龍濤屬輕微傷。

  (三)2008年3月的一天20時許,南川區(qū)安監(jiān)局工作人員周洪猷及劉德輝等人查扣一輛運輸非法小煤窯煤炭的農(nóng)用車,行至南川區(qū)“怡園山莊”路口時,被告人張幫宏等人將車攔下,并對劉德輝實施毆打。

  (四)2008年5月11日19時許,南川區(qū)安監(jiān)局工作人員伍億川及陳卓等人查扣了一輛運輸非法小煤窯煤炭的農(nóng)用車。當車行至重慶市南川區(qū)看守所附近時,被告人劉鐘永、張幫宏、鄭建強、楊豪、夏均與霍力軍等人將車攔下,對駕駛員盛洪、侯紀偉實施毆打。鄭建強準備將該車開走時被抓獲。

  另查明,被告人張幫宏、鄭新、王楊、楊功兵、龔川、陳聲林還有如下犯罪事實:

  一、被告人張幫宏于2007年8月21日24時許與被害人張建軍在重慶市南川區(qū)鐘樓街“英倫”俱樂部發(fā)生口角,張幫宏即對張建軍實施了毆打。

  二、2009年1月5日21時許,被告人鄭新等人在重慶市南川區(qū)藝誠商務大酒店“唐朝”KTV玩耍時遇見被害人楊鵬,因之前與楊鵬有矛盾,鄭新與周夢川(另案處理)等人在KTV外地壩持腰刀向楊鵬猛刺近二十刀,致楊鵬重傷。

  三、被告人陳聲林伙同他人于2001年7月14日凌晨2時許攜帶撬棍、口袋等作案工具,到重慶市南川區(qū)鐵村鄉(xiāng)鍋廠村6組村民邵澤江家行竊時被邵澤江等人發(fā)現(xiàn)并追趕。陳聲林在逃跑過程中使用暴力,致邵澤江左手腕輕微傷。

  四、被告人王楊于2008年12月3日晚與石小峰因糾紛發(fā)生口角,兩人在電話中約定斗毆。后石小峰邀約劉云川等三十多人,并準備了火藥槍、砍刀、鋼管等作案工具;被告人王楊邀約了唐湖鑫等人持砍刀準備斗毆。當晚22時許,雙方在南川區(qū)新橋收費站附近公路持械進行斗毆。在斗毆過程中,王楊被石小峰一方用火藥槍打成輕傷,劉云川被王楊一方的人砍傷。

  五、被告人楊功兵于2007年9月30日23時許電話邀約并告之被告人龔川以及楊豪、郝躍到重慶市南川區(qū)西門橋“有事”,龔川等人持砍刀趕到西門橋后,龔川持刀誤將路過的行人李杰頭部砍了一刀,致李杰輕微傷。 (數(shù)字記者 闕影 何通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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