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放的婚姻
拜堂那天是1944年8月初八,老婦人還是少女。她當時想,“怎么都是一輩子,熬吧,死了,下輩子不能這樣。”
“解放前女人的地位很低賤”,女孩子“落地就是人家的人”,老婦人回憶說,自己做了童養(yǎng)媳,基本和仆人差不多,吃飯不能上桌,不能出門,生火做飯洗衣服,走路都要低著頭,坐下來腳不能伸直。當時流行著幾句俗語“女人一枝花,照前照后吃鍋巴”,“出嫁從夫,夫死從子”,就是她生活的寫照。
但僅僅幾年后,她發(fā)現(xiàn),“翻天覆地了”,有些事情似乎不需要下輩子。
1949年,在滿口新鮮詞匯的革命士兵和干部的改造下,村莊的層級和財富結(jié)構(gòu)瓦解重構(gòu),老婦人的婚姻也是如此——她被告知,解放了,自由了,窮人可以自己做主了。
這一年,她與“癱子”離婚。事實上,她并不覺得這是完全出于自主的選擇,因為,“癱子”丈夫被鎮(zhèn)壓了,離婚成了一個后補的手續(xù)。
但自由是真實的。
“婚姻關(guān)系和家庭結(jié)構(gòu)是一個社會最重要的存在形式。而革命,從微觀來說,就是要革舊時婚姻和家庭的命。”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對建國初期社會史頗有研究的河北師范大學政法學院教授張志永說。
那些被阻斷的婚姻和家庭同樣被華中科技大學鄉(xiāng)村治理研究中心關(guān)注。該中心博士申端峰研究湖北當?shù)剞r(nóng)村基層治理的問題時,意外發(fā)現(xiàn)了很多當年的離婚者。這位年輕的博士意識到,聚集式的離婚在基層的治理中也會造成特殊的狀態(tài),也是他開始深入研究這個群體,以及當年的離婚潮對鄉(xiāng)村的影響。他認為,解放前的包辦婚姻有著特定的含義,即“搖籃窩子里結(jié)親”“奶娃子結(jié)親”甚至是指腹為婚,包辦婚姻100%是要到位的。當時有一個“傳書”的行為,把女方的生辰八字送到男方家里,就表示女方落到男方家里了,這是命里注定的,不能離婚。所以,在舊社會也就不存在所謂的離婚,《婚姻法》成為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法律,政治意義可想而知。
申端峰的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新《婚姻法》頒布后,在農(nóng)村,很多家庭都是三言兩句就離婚,村里有70%的包辦婚姻離婚。日后,這被研究者視為新中國的首次離婚潮。時間大致是從1950~1956年,當時離婚的原因是解決“先天不足”為多,即取消舊社會的童養(yǎng)媳婚姻、盲婚等。此外,一些干部進城后拋棄沒有感情的糟糠之妻也占相當部分,累計約有600萬對。
當時的離婚“可不是出于嫌貧愛富,嫌美愛丑,只是為了生活,再婚后也很遭業(yè)(方言,遭罪的意思),但兩個人都可以勞動”。老婦人顯然是在說自己。在與“癱子”的短暫婚姻里,夫婦并肩勞動如同天方夜譚。
對于“新婚姻法”,老婦人是受益者,她談起這段往事,終于顯出難得的精氣神。她甚至給坐在對面調(diào)研的申端峰唱起歌來,一首關(guān)于當年新《婚姻法》的歌,她唱之前,提醒說,這是一首男女對唱的歌,“(女唱)封建制度是一條鐵索鏈,婦女這么受欺騙,男女的婚姻父母包辦。(男唱)裝袋旱煙倒杯茶,咱來說個知心的話,你的我的婚姻是咋樣的?凡是金花配銀花。(合唱)凡是金花配銀花。(女唱)毛主席頒布的新婚姻法。”
多年研究建國初期婚姻制度改革的河南師范大學教授李洪河則表示,在離婚案件中,由女方主動提出的已經(jīng)占了一定比例。其中,大多是婦女不堪忍受丈夫和公婆的虐待,或不滿足買賣包辦婚姻而提出離婚。
李洪河說,在當時陜西省安塞洛川黃陵甘泉富縣宜川等6縣的檔案資料中,1951年上半年不完全統(tǒng)計,法院受理一審離婚案件共291件,占同期民事案件的51.6%,而其中由女方提出離婚者達90%以上。
此外,女人在婚姻結(jié)構(gòu)中的角色也不再單純是一個附屬品。以江蘇省武進縣勝東鄉(xiāng)為例,在解放以前,荒墩村20戶人家,19戶打老婆,只有一戶不打,因為丈夫是個呆子。但是解放后,一切都不同了,在處理家務和生產(chǎn)問題上,婦女有參加意見的權(quán)利,她們也可以自由地參加社會活動。許多婦女們還擁有了家庭經(jīng)濟的處理權(quán),不少媳婦身上有了人民幣,上街趕集,合作社入股。過去男人不在家,有人借米討債,女人在門里答復“沒有人”,現(xiàn)在則可做主處理。
讓婚姻自由,不只是讓女人成為“解題者”,也是讓貧窮的男人獲得擁有命題的可能。對于貧困的農(nóng)民來說,這幾乎與需要土地一樣重要。毛澤東深知這一點,1930年他在江西瑞金建立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一年多以后,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便頒布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1934年4 月8日中執(zhí)委又頒布了《婚姻法》!吨腥A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中的重要規(guī)定包括:一、廢除一切封建的包辦、強迫和買賣的婚姻制度(第1條);二、實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第2 條);三、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即行離婚(第9條)。
在建國初期的最初幾年,因為新婚姻法的刺激,離婚潮涌動,但事情的另一個極端卻是自由泛濫。
與老婦人同在楚村的付姓老人,1935年出生,有7個孩子。他1951年結(jié)婚,當時16歲,當年就離婚,1952年再婚。與同齡人一樣,他的第一次婚姻也是典型的包辦,他記得那天早晨起來去離婚,然后回家吃早飯,就去參加隊里搞的文娛活動,當時叫“出故事”。這位老人說:“當時離婚的很多就像開玩笑,‘別人都離婚了,我們也離婚去’,就把婚給離了。很多就是今天結(jié)婚,明天離婚,兩個人說笑話就去離婚,這樣的事情在當時太多了!
另一位同在楚村的80歲周姓老人給出當時離婚的理由是,女方的眼睛、耳朵都不好,所以他提出離婚。
付姓老人回憶,當時管離婚的是區(qū)政府的秘書,離婚的很多,排隊離婚,“場面好大”。1955年之后,政策就緊了,不簡單離。申端峰認為,在這種新的婚姻倫理的確立過程中,國家權(quán)力無疑發(fā)揮了主導性的作用。
此后,中國另外三個離婚潮分別出現(xiàn)在文革時期、改革開放后至1989年,以及1990年至1999年的10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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