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州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開始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有“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須通過座談會、公共媒體征求公眾意見,并組織專業(yè)論證會及聽證會”的規(guī)定,還有一個細則:聽證代表中,利害關系人代表不得少于2/3,現(xiàn)職公務員不得被選為聽證代表。
聽證會起源于英美,是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后的處理有拘束力。在我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不過,作為行政改革的進步之舉,聽證會卻運行得并不順利。
眾所周知,有些聽證會變了味道,甚至被稱為“漲價說明會”,因為最終還是按照行政部門的意思通過決議的。久而久之,參與者與旁觀者都發(fā)現(xiàn)了其中的奧秘:其一,預先設置好的議題往往是提出兩套方案,但這兩套方案都有利于建議提出方;其二,參加聽證會的人員經(jīng)過篩選,往往有很多利益并不相關的人占據(jù)投票權,更多的聽證代表還是現(xiàn)職公務員,他們當然更好操控。
說起來,我們并不缺少在大方向上正確的東西,不論是聽證制度還是其他監(jiān)督機制。但在執(zhí)行時,卻往往會發(fā)現(xiàn):利益關系所在,操作層面的東西,被行政機構自己掌握,于是,聽證也就都變成了為行政機構“背書”。比如,《行政許可法》明確規(guī)定,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墒聦嵣,這一點并沒有被認真執(zhí)行。
因此,如何在操作細節(jié)上堵住漏洞,是社會在設計其管理流程時,應重點考慮的問題。時代發(fā)展到現(xiàn)在,在制度變革的層面上,很多東西是有共識的,先行者也已經(jīng)提供了足夠多的經(jīng)驗,那就是真正的公開、公正。廣州此舉最大的意義也就在于此:設計了良好的細節(jié),保證好的法規(guī)不至于在實際執(zhí)行中,成為被人任意揉捏的面團。
在法治國家,召開聽證會的程序非常嚴密。首先,對什么內容應該聽證、什么內容是行政部門自行可作的決定,有明確界限。如果對此有意見,有申訴機構供任何公民提出質疑。其次,在征集意見期間,充分考量民意的訴求,在最終召開聽證會的時候,拿出合適的修改意見。第三,通過抽簽的方式,甄選報名參與的民意代表。
尤其重要的是第三條。甄選報名代表,與選擇法庭的陪審團相似,通過電腦程序,在報名參與者中隨機抽選。這種隨機抽選所附加的條件很多,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為了避嫌,肯定不能出席,而是否在利益范圍之內、本人是否能充分代表普遍的民意,都是甄選條件。在選定參與者之后,還要由獨立的第三方機構訪談參與者,以保證其參與的資格。
聽證程序之所以如此復雜,就是為了避免行政行為出差錯后,所可能帶來的損失,也是為了確保聽證的公平公正。從這一點上說,廣州的這個政策開了個好頭,并且在嚴格限定聽證主持人的基礎上更進一步,即現(xiàn)職公務員不得被選為聽證代表。不過,相關機構還可以在此基礎上,借鑒國外的聽證會經(jīng)驗,進一步完善聽證制度的細節(jié),使聽證會制度真正成為民意表達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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