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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小倒樓傷害 不能僅靠購房者"一個人去戰(zhàn)斗"
2009年07月14日 02:27 來源:新京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雖然有輿論的同情和支持,但相對于有組織、有專業(yè)知識、有財力的開發(fā)商,購房者缺乏組織、缺乏一致行動力,其“議價能力”是很差的。而真正要平衡雙方的話語權,不能僅靠購房者“一個人去戰(zhàn)斗”。

  眾人關注的上海倒覆樓房理賠方案7月11日出臺,房產商提出兩套方案:方案A,退還購房人已支付的房款本金,再加上以下賠償中的一種,一是按照合同約定,賠償房款的5%以及已付房款的利息(下稱A1方案),二是委托評估機構確定當前房屋市場價,再退差價(下稱A2方案)。方案B:業(yè)主可在小區(qū)內換房。最終的結果將由開發(fā)商與購房者“一對一”談判。(7月12日《新京報》)

  具體分析,方案B———置換,由于倒樓,購房者難免對該小區(qū)房子質量喪失信心,房子也有了“無形損失”,購房者更不愿被“套牢”。

  A2方案:退還房款本金,再賠償房屋差價,相當于按當年購房者買了別處的房產的標準賠。購房者對于中介組織評估,很難從心理上認同,而且這只是彌補差價,而沒有彌補購房費用。

  至于A1方案,退還房款本金,再加上“合同約定的違約賠償”———房款的5%以及已付房款的利息,這只是在延續(xù)買房合同的“不公平”,眾所周知,中國不動產交易缺乏專業(yè)律師參與,往往是由開發(fā)商主導的霸王條款。在倒樓情況之下,房產商還要延續(xù)當年的5%的“霸王條款”,顯然有違公平。

  具體而言,購房者除交付房款,還支出房屋購置稅、公積金擔保、貸款保險費、律師見證費等等。5%能涵蓋這一切損失嗎?還有“已付房款的利息”是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至少應該按“貸款”利率計算,才算公平。何況有些購房者通過其他途徑借錢,利率可能更高。所以,賠償金至少應包括購房者的全部實際支出,不足5%的再按5%賠償。

  有沒有方案C呢?比如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應當退一賠一。房子在施工過程中一邊挖坑一邊壘土,造成倒覆,完全違反建設規(guī)程,這算什么性質,是否可以考慮“退一賠一”?

  此外,在倒樓后很多業(yè)主的心理必然受到嚴重傷害。比如,有的是急于結婚用房,事發(fā)后要拖延終身大事,精神損害更大。開發(fā)商有必要支付“履約成本”,作為精神損害賠償。

  雖然有輿論的同情和支持,但相對于有組織、有專業(yè)知識、有財力的開發(fā)商,購房者缺乏組織、缺乏一致行動力,其“議價能力”是很差的。而且在“一對一”情況下,處于更不利的“囚徒困境”中。目前的兩套方案還顯示著開發(fā)商話語權的慣性,所以,真正要平衡雙方的話語權,不能僅靠購房者“一個人去戰(zhàn)斗”。并且,現在組織談判團,也存在諸多障礙,那么就需要社會團體積極參與,比如上海消保委可以出面,征得集體授權之后,作為購房者的組織協調人,統(tǒng)一內部的步調。還有上海律師協會除了向當事人推薦律師外,還有必要協調組成統(tǒng)一的律師團,這才能為購房者爭取更大的話語權。

  上海倒樓事件,不僅僅是個合同違約,更是一個公共事件,事件的解決應體現社會公正。所以,我們的社會團體———消保委、律協等,不能因為所謂的民事行為“意思自治”而坐視不理,應當積極干預,這樣才能修補事件對于社會的傷害。

  □黑格二(法律工作者)

【編輯:盧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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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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