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3月25日從有關部門獲悉,原甘肅省玉門市審計局局長靳泉華因在其擔任玉門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局長期間涉嫌貪污、私分國有資產犯罪,3月19日被玉門市檢察院批準逮捕。
現(xiàn)年45歲的靳泉華案發(fā)前擔任玉門市審計局局長,之前的2001年8月至2008年8月?lián)斡耖T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玉門市安監(jiān)局)局長。2009年2月,知情人向有關部門舉報靳泉華涉嫌貪污犯罪的線索,玉門市檢察院收到有關部門的交辦函后,于2月28日立案偵查,基本查明了靳泉華的犯罪事實。
辦案機關初步查明,2006年6月12日,靳泉華將其個人購買攝錄機、面值3210元的票據從玉門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截留的罰沒款中報銷,套取公款3210元。2008年8月30日,靳泉華接到調離安監(jiān)局到玉門市審計局擔任局長的通知后,以協(xié)調工作需要資金為由,向安監(jiān)局財務人員索要該單位截留的罰沒款等收入5萬元據為己有。2008年9月3日,靳泉華再次以協(xié)調工作需要資金為由,向該局財務人員索要該單位截留的罰沒款等收入2萬元據為己有,前后貪污公款7萬余元。利用這些贓款,靳泉華先后“答謝”了有關部門的相關負責人。
經查,靳泉華在擔任玉門市安監(jiān)局局長期間,還無視財經紀律,采取隱瞞收入等手段,授意該局財務人員截留部分安全事故罰款、風險抵押金、安全管理費、配置安全宣傳品等收入,設立“小金庫”,由其自由支配。2006年至2008年,該“小金庫”儲備賬外資金65萬多元,大部分被靳泉華支付了單位的接待費等費用。2006年10月,靳泉華和安監(jiān)局副局長陳某商議決定,以發(fā)放職工辦公電話補助費、固定電話補助費、外地培訓補助費、安全檢查補助費、津貼補貼、福利費等各種名義,將截留在“小金庫”里的資金發(fā)放給該局職工。截至2008年9月,分多次發(fā)放資金10萬多元,其中,靳泉華本人分得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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