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來京人員鄭麗剛、柴彥軍在北京策劃綁架因形跡敗露被抓獲。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日前根據(jù)刑法修正案(七)關于綁架罪的規(guī)定對此案作出減輕處罰的判決。這是北京市法院首次適用刑法修正案(七)作出的判決。
據(jù)了解,鄭麗剛、柴彥軍預謀對王某進行綁架勒索財物,并準備了刀、槍狀打火機、假車牌、膠帶及車輛等作案工具,于2008年10月27日至30日駕車到昌平區(qū)東小口鎮(zhèn)天通苑、回龍觀鎮(zhèn)王某經(jīng)營的飯店及住處對王某進行跟蹤,后二被告人因形跡可疑被巡邏民警盤查并抓獲。
在法院審理該案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對綁架罪的法律規(guī)定進行了重大修改。昌平區(qū)法院據(jù)此一審判決被告人鄭麗剛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柴彥軍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罰金人民幣2000元。
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第239條修改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zhì)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主審法官說,現(xiàn)在的綁架犯罪已經(jīng)和多年前大不相同,以前綁架者多是亡命之徒,手段也很殘忍,F(xiàn)在綁架者很多情況下既不“撕票”,也沒有虐待行為,只要拿到錢就會放人。而修正前的刑法對綁架罪設定的刑罰層次偏少,已不能完全適應處理這類情況復雜案件的需要。這次修正,既考慮了綁架罪嚴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應予嚴懲,又考慮到實際發(fā)生的這類案件的具體情況比較復雜,因此在刑法設置上適當增加了檔次。這樣的規(guī)定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懲治此類犯罪。(李京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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