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副秘書長透露,《消法》修訂已經進入立法調研階段,他呼吁應該對消費者的范圍重新定義,把購房者、買車者、患者、受教育者等明確納入法律規(guī)定的消費者中,讓其真正享受到《消法》保護。
在一般人的印象里,《消法》中消費者的定義應該是拿錢購買產品的人,不論這個產品是房子、車子這種有形的商品,還是治病、上學這種無形的服務。而原本現行《消法》第二條稱“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guī)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保護”,雖然并未明確定義上述對象為消費者,但從其引申的含義與約定俗成的社會共識上說,購買或者消費這些商品以及服務的人是當然的消費者。
在這幾項修改的目標當中,把患者定義為消費者更具進步意義。由于醫(yī)療行業(yè)在國家保障體系中的特殊位置,導致在很多時候醫(yī)療服務更具有社會福利的色彩。即使在醫(yī)療服務已經大部分由社會保障體系支撐時,更多的情況依然是沒有把這個行業(yè)看作是整個服務業(yè)的一部分,而是延續(xù)著社會福利式的思維定式。
社會福利是一種免費或者減免大部分費用的體系,這種體系的前提是由國家埋單并進行福利的分配,而社會保障則相當于社會互助的高等模式,雖然個人依然可能繳納相關費用,但其背后的資金來源是患者繳納過的醫(yī)療保險等款項。所以,在醫(yī)療改革已經深化時,把患者視為消費者而得到《消法》的保障,可以視作醫(yī)療改革的配套修法內容。
當然,其更深層的影響還不止于此。在這些年里,醫(yī)患矛盾一直非常突出,廣州市在今年做過一個調查,醫(yī)生與護士遭到過患者以及患者家屬身體侵犯的大約有三成之多。除了一時的沖動,更多的情況是與患者與醫(yī)療機構之間的關系不明朗有關。所以,明確了兩者的關系和地位后,除非需要到法院對簿公堂,否則一些不算大的矛盾可以找到更軟性化解的地方。患者與醫(yī)療機構之間關系利用法律手段厘清之后,對其他類似的情況,如何處理轉型期間的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是有指導意義的。
另外,中消協(xié)副秘書長建議“向《食品安全法》學習,可以考慮實行‘損一賠十’,或者不以購買價格,而以消費者全部受損害的損失為基數,或者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說法,對保障消費者權益應該說具有很大的作用。
從目前《消法》的相應規(guī)定看,最大的弊端就是對商品、服務提供方的處罰過輕,畢竟該法是十余年前制定的,其所依據的幣值已經發(fā)生了巨大變化。一直以來層出不窮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之所以不能有所減少,這種處罰過低的狀態(tài)未必不是根源之一。如果處罰之后還有足夠的利潤,誰會對這種處罰抱有警惕之心呢?
所以,擴大《消法》的保障范圍、把所有應該納入其中的消費者都加入到范圍當中,以及重新核定處罰的力度,以求增加處罰的效果,確實必須開始做了。每年一度的“3·15”又要來臨之際,希望這次修改能盡快進行。如果明年的這個時候,消費者的日子能因修法而好過一點,那就再好不過了。
□石兆(北京 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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