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居民身份證有點不‘以人為本’,上面‘赤裸裸’標注的信息太詳細,容易讓不法分子鉆空子。但是這樣的‘泄密’居然是合法的。”對于這個“奇怪”的問題,全國人大代表、浙江臺州醫(yī)院院長陳海嘯告訴新華社記者,他建議有關方面改變身份證信息的披露方式,視讀信息應該盡量保護個人隱私。
身份證個頭不大,但是保護不善,身份證丟失或者是身份證上的信息被一些別有目的的人利用,引來的麻煩往往卻不小。陳海嘯代表說,如今從小區(qū)保安、私企雇主到火車軟臥車廂乘務員乃至旅館工作人員均可以以公共安全的名義“查驗身份證”;辦理銀行儲蓄業(yè)務、購買飛機票、辦理各種會員卡、投寄求職材料、手機入網等等,也需要出示。而身份證上“又是號碼,又是非常詳細的地址,多項具體信息一聚集,被他人或機構獲取并被不法分子成功利用的可能性非常大!
現(xiàn)在我國換發(fā)的二代居民身份證具有很多優(yōu)點,提高了身份證的安全和防偽性能,縮短了制作核查的時間,強化了公安機關的責任等。但是,現(xiàn)行二代居民身份證上有關地址信息非常詳細,標明住址具體到某區(qū)幾幢幾單元幾室,某鎮(zhèn)某路某號。
“雖然這些信息是按照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規(guī)定公布的,但是面對已經實際遇到非常嚴重身份證信息泄露的情況,應該修改有關條款來進行隱私保護!标惡[說。
陳海嘯建議在修改過程中應增加條款明確詳細規(guī)定二代居民身份證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在“視讀”與“機讀”地址信息之間可適度分離,“視讀”信息適當簡略,但公安機關、銀行等辦事部門通過專門機器可以讀取的“機讀”信息保持越詳細越好;還要增加條款對各類可能掌握身份證信息主體的保密義務作出明確規(guī)定,并且具有可操作性。
他建議,首先需要改善的是,在身份證上無需標明具體到道路、小區(qū)單元和門牌號的信息。在此基礎上細化掌握身份證信息的主體的保密義務,增加條款明確對各類公民個人信息被不法泄露、盜賣行為的處罰規(guī)定,讓他們不敢泄露客戶的身份證信息。 (岳德亮、裘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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