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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出版總署"不得拒絕采訪"規(guī)定透露廉政建設信號(2)
2009年02月20日 13:04 來源:檢察日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記者禁止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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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何要保護新聞采訪權

  為什么要給新聞機構采訪權?這是我國的政治體制所要求、我國的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

  自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政府都把輿論監(jiān)督視作我國民主監(jiān)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十分重視發(fā)揮新聞輿論的監(jiān)督作用。黨的十五大以來,隨著黨內民主的推進和全社會民主法治進程的加快,新聞輿論的監(jiān)督作用得到了越來越充分的發(fā)揮,《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把輿論監(jiān)督作為十大監(jiān)督制度之一,列入其中。國家機關設立了新聞發(fā)言人制度,2007年出臺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了公開是常態(tài),什么問題必須公開、什么問題不公開,將政府新聞發(fā)布的范圍和新聞媒體公開報道的界限作了明確的法律界定;《突發(fā)事件應對法》把我國近年來在突發(fā)公共事件新聞處置中取得的重大進步法律化,要求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及時、準確、客觀、統(tǒng)一地發(fā)布有關突發(fā)事件的新聞信息。這些都對做好新聞工作、提高輿論引導能力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現(xiàn)在,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每年的“兩會”這類最重要的會議,都已對國內外媒體開放。

  2008年6月20日,胡錦濤總書記在視察人民日報社時強調,新聞媒體要從過去強調媒體作為喉舌的作用,轉到更好地發(fā)揮輿論的引導能力,營造良好輿論環(huán)境,弘揚社會正氣、通達社情民意、引導社會熱點、疏導公眾情緒、搞好輿論監(jiān)督方面來。強調要保證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

  2008年11月3日,《人民日報》刊發(fā)的《切實提高輿論引導能力》一文提出,“加強新聞工作法治化建設,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好新聞工作、提高輿論引導能力的重要保障”,把新聞監(jiān)督視作依法治國的組成部分。

  我國目前還沒有出臺《新聞法》,但這絕不等于說我們不重視對新聞采訪權的法律保護。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這是每一個公民都享有的權利,也是我國新聞媒體進行報道的根本法律依據(jù)。

  那么,記者的新聞采訪權與普通公民的知情權有無區(qū)別呢?現(xiàn)在一般認為,記者在信息的采集、報道方面并沒有因為其職業(yè)的原因而獲得比其他公民更多的權利。那么,現(xiàn)在將“政府部門為持證記者的采訪優(yōu)先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等內容以文字形式加以固定,應該算是一個突破。

  展江認為,記者采訪權與公民知情權有無區(qū)別這個問題可以討論,國際上也有爭議。有的國家認為記者并沒有特權,公民的權利就是記者的權利!捌鋵嵱浾咧皇莾(yōu)先代民眾來行使這樣一種知情權和發(fā)表權,“展江說,”為什么條款中只把各級政府規(guī)定在內,就是因為他們是公權力的掌握者,普通民眾在面對他們時是處于弱勢地位,這就需要媒體這個相對強大一點的力量出現(xiàn),馬克思說媒介是第三種力量,我們要保證這種力量發(fā)揮橋梁和紐帶作用。”

  新聞采訪權為何難以落實

  新聞采訪權既符合我國政治架構的要求,又合符基本法律,為什么得不到尊重呢?

  這首先與中國的國情相關。盡管我國在從傳統(tǒng)向現(xiàn)代的轉化中取得了巨大進步,但官本位意識還很濃厚,權力依然是左右社會的主要力量。相比之下,新聞采訪權要遠為弱小,也不被全體社會成員認知、認可。陳力丹教授在接受采訪時指出,“現(xiàn)在限令記者采訪的單位,都是擁有一定權力的行政和司法部門或準權力組織,它們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受人民的委托而服務于人民。而傳媒的社會職能之一,在于代表社會輿論監(jiān)督各種權力組織,行使憲法賦予公民批評、監(jiān)督各種權力組織的權利”。

  不僅僅是權力機構,社會組織、群眾也有侵害采訪權的現(xiàn)象。就在新聞出版署舉行發(fā)布會兩天后,2月13日,廣西電視臺工作人員在一企業(yè)采訪時,衣服被扯破,采訪設備被扣押并損壞;2月17日,廣西電視臺、廣西廣播電視報的3名記者在環(huán)保部門執(zhí)法人員的陪同下前往采訪,再次遭到圍攻,記者被追打受傷;民警趕到現(xiàn)場鳴槍警告無效,也被打傷。

  當然,落實新聞采訪權的主要指向,還是公權力部門。

  “其實公職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采訪這一點,理應是大家共知且共守的,但現(xiàn)在的現(xiàn)實情況比較復雜,所以有必要加以規(guī)定。將這種精神反映在記者證上肯定是有好處的,這與胡錦濤同志在十七大的報告中提出的‘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是一種呼應。”陳力丹認為,作為公民,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絕記者的采訪;作為國家機關的公務員,應當接受采訪,特別在關涉人民的重大利益的時候,尤其有義務向公眾作出解釋。既然記者是服務于公民獲知需要的社會專業(yè)人員,那么,接受記者采訪對國家機關和其工作人員來說,是一種責任。

  總署的新政能夠落實嗎?

  由于“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采訪”的內涵具有不確定性,而作為國務院的部門要求又沒有明確實施、處分單位和處分依據(jù),不少人士對新聞出版署的新政還持觀望態(tài)度。

  首先對于何謂“無正當理由”,大家表示不好理解。

  陳力丹說:“究竟什么情況算作無正當理由?面對重大突發(fā)事件,官員有義務有責任必須面對公眾,但如果是正常工作狀態(tài),記者去了要求采訪,對方完全可以以工作繁忙為借口拒絕采訪。如果要提升它的法律效力,新聞出版總署發(fā)個紅頭文件可能要比反映在記者證上更管用!

  展江也表示,新聞出版總署把這項條款反映在記者證上,或許只是它的一個部門規(guī)章,它的法律效力很低,和《憲法》完全不在一個層面。他進而發(fā)問:“什么情況下才是‘無正當理由’?既沒有界定,也沒有仲裁,具體操作起來就會有困難,需要進一步細化規(guī)則!

  其次,對于那些拒絕采訪的單位,應該采取什么處罰措施?記者被打了,誰來保護如何保護?這也是不明確的。這讓人想起我們的機構動輒說的那句話:誰違反了,“將負法律責任”!這是難以落實的。

  中國社會科學院劉仁文研究員說過,“將負法律責任”這樣的說法違背了法治社會的行為可預期性原則!胺ㄖ紊鐣髧业姆擅魇竟,何種行為可為、何種行為不可為,以及一旦違反某種不可為的規(guī)范將帶來何種后果”,如無從推斷出違反“不得”的禁止性規(guī)定后將面臨何種處罰,又怎能期望公眾明了法律的內容呢?再者,它給恣意執(zhí)法提供了可乘之機。立法者留下這樣的“口袋”,使執(zhí)法的空間和彈性變得不可捉摸。一旦執(zhí)法需要,執(zhí)法者就可以憑此作為法律依據(jù),對有關的法律作出擴大解釋,使那些平時無法或者不需要處理的行為受到不公正的追究。它還給法律適用帶來了難題。立法者為什么不明確規(guī)定某種行為的法律責任呢?無疑是在這種情況下,設計起來難度大。

  由此看來,新政是好的,但能否收到好的效果,還要觀察。我們希望,它無論如何都是一個好的開端。(王守泉 王地)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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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巴人的原貼:
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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