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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家:目前安樂死立法條件不成熟 應開展死亡教育(2)
2009年02月18日 15:56 來源:北京晚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反對:眼下這個雷池不能逾越

  1.野蠻說

  網(wǎng)友“家庭主力”:

  無論怎么講,終結生命本身的行為都是野蠻的。以前我年輕,支持安樂死,我開始讀一些宗教的書以后越來越堅定:生命的自然過程不容侵犯!蠻荒時代以至奴隸社會、封建社會文明程度低下,對生命的珍視自然談不上。今天人類文明發(fā)達至此,還有“送人去死”的想法、做法,不可饒!

  熱愛生命是老天爺賦予我們生命時就跟隨著我們一起而來的一項義務和責任,面對有可能根本不是無能為力的煎熬就采取放棄的行動,會讓整個社會都對生命產生消極態(tài)度。

  2.混亂說

  警察趙先生:

  我見得多了,如果允許安樂死,一定會出現(xiàn)大量不可收拾的局面。說是有嚴格的限定條件,但是你能找到真正的底線嗎?癌癥晚期?癱瘓多年?先天殘疾?究竟什么是真正的不治之癥?你怎么判定奇跡不會發(fā)生?如果執(zhí)行者是醫(yī)生,那這會不會成為他隨意拋棄病人的理由?他能不能承受成為“殺手”的心理壓力?更加難以判定的是,申請者確實如心所愿還是另有難言之隱?是已經(jīng)承受著苦難還是預想將要承受某種苦難而不想承擔?對一個真想結束自己生命的人來說,他認為已經(jīng)無法承受的痛告,你有多少對應的理由能反駁掉他的?

  3.無依據(jù)說

  教師“天機無由”:

  如果安樂死的確是利大于弊的,它就早應該成為各國各地普遍認同和實行的舉措,但事實是,世界上至今只有極少數(shù)國家和地區(qū)的法律準許實施安樂死,而且一直在被人們激烈地爭論。至少在我們國家,尚無相關法律規(guī)定,擅自實施“安樂死”沒有法律依據(jù),還會視為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眼下這個雷池不能越。

  專家看法

  重要的是開展死亡教育

  王大偉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

  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對于“死于安樂”早有論述。古人說的人生“五!敝校翱冀K命”是其中之一,把無病無痛的死亡,稱為人生的最高福氣。時至今日,誰家有人在八九十歲上過世,特別是在睡夢中安靜地“走”了,人們依然會說“真有!,會辦“喜喪”。傳統(tǒng)中國人往往在五六十歲的時候就把棺材置辦下來,壽衣縫制齊,墓地選擇好,賦予自己未來的死以一種神圣而淡定的氣質,那種死亡觀概括起來就是“生之為過客,死之為歸人”。

  歸根到底,“死于安樂”是幾千年來中國人對死的一種精神追求。在這個層面上,我覺得中國人對于“安樂死”,應該最能抱以寬容的態(tài)度。死對生來說是痛苦的,但能死得“安樂”也是對生的一種慰藉。

  現(xiàn)在的實際情況是,人生于世時沒有選擇權利,胡適先生說過,當我們把孩子帶到這個世界上來的時候,我們并沒有征得他的同意;而囿于倫理道德以及法律制度,人們對死似乎更沒有選擇的權利,這使很多人困惑,甚至恐懼不安。

  從心理過程看,很多人在六七十歲,甚至更早,五六十歲,每天都考慮的一個問題就包括死,但是沒有人會給予這種心理狀態(tài)以高度重視,更沒有什么機構會提前量地給予相關教育、指導和幫助。其實,死亡教育是十分重要的社會生活穩(wěn)定劑,值得好好研究。

  對死亡有了理性的觀念,才談得上對于安樂死的進一步認識。我支持對老年病痛者實施“被動安樂死”,比如在老人彌留之際采取不以儀器設備維持其呼吸、不堅持鼻飼等不積極治療的方法。當然,此類做法的前提是老人確實患上不治之癥,本人在有表達能力的時候表達過相關意愿,也就是說,程序要嚴格、嚴謹。這種死亡程序可分為事前階段,即社會應該建立相應的保護機制,以倫理上的論證、立法上的保障、相關的教育作為一定基礎;事中階段,以必要嚴格的監(jiān)督來實現(xiàn);事后階段,親人對于亡者的祭奠、追憶等。

  人莊嚴、體面地死,這是對生命的一種尊重。

  “幫助”機制尚待完善

  鄭雪倩(中國衛(wèi)生法學會常務理事 衛(wèi)生法學家 教授)

  安樂死爭議的核心,實質上是人是否可以選擇“在他人的幫助下”終結生命,求得無痛而死,求得解脫。

  安樂死對于許多國家來說,仍是一個法律上的難題,因為它確實復雜,涉及道德、倫理、法律、醫(yī)學等諸多方面,相關的種種討論還停留在學術層面上,立法的困境多集中于實施條件如何界定。世界各國對安樂死都采取的是慎重態(tài)度,咱們國家已有悄悄實施安樂死的案例,但并未獲得合法地位。 盡管人們論證稱,安樂死并不具備任何一種犯罪都必須具備三個特征: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及應受刑罰性,認為安樂死的實施其實不危害他人生命;醫(yī)學界也有很多人認為安樂死可以節(jié)約有限的衛(wèi)生資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療希望的病人身上。但是,按照我國憲法,按照現(xiàn)行刑法解釋,安樂死還屬故意殺人罪。

  從目前的總體看,我國無論在法律制度的完善上,還是醫(yī)療技術、醫(yī)生的職業(yè)道德各方面的條件,這種“幫助”的機制都還不夠充分。現(xiàn)在立法準許安樂死還不是時候。

  但是從長期發(fā)展看,當文明更發(fā)達,文化水平更高,生活質量要求更上臺階,人們對于安樂死的把握也會逐漸完善,法律上應該逐漸做出完善的規(guī)定。人們會越來越認識到,死,也是一種權益。安樂死考量的,是人類的理智和良知。

  孫紅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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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巴人的原貼:
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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