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中院近日對省工商局原公平交易分局局長鄧毅受賄一案作出判決:判處鄧毅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4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10萬元,同時對鄧毅的犯罪所得共計(jì)人民幣364萬元、美元1.03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截至2月9日,該判決已生效,鄧毅沒有提起上訴。
鄧毅1953年出生于郴州市蘇仙區(qū),曾任郴州市工商局局長、常德市工商局局長,至案發(fā)時任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局長。在此期間,鄧毅利用職務(wù)之便,在基建工程建設(shè)、人事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曾先后20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jì)人民幣364萬元、美元1.03萬元。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鄧毅在任郴州市工商局局長期間,永興縣工商局一李姓干部多次向其行賄,得以升任永興縣工商局副局長。2004年,李某得知永興縣工商局局長將退休,馬上找到鄧毅謀求這個職位,為此向鄧行賄15萬元。(紅網(wǎng)-瀟湘晨報通訊員 劉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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