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來,以鄭州市政府為被告或被申請人的“民告官”案件,每年平均有100多起。為了從源頭上杜絕市政府違法行為的發(fā)生,鄭州市政府出臺《關于加強市政府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核工作的通知》,決定對8類行為要求進行合法性審核。(2月5日《大河報》)
在一個法治國家,將糾紛付諸司法解決不過是極為尋常的社會活動。在法院的終審判決未下達之前,誰敢武斷地說被告就都是非法的,是應該受到譴責的?
從全國的平均數(shù)字來看,近年來官方敗訴的行政案件只有全部行政訴訟的三成。這一數(shù)據(jù),意味著作為原告的“民”所提起的訴訟大多并無事實依據(jù)或法律依據(jù),因而才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事實上,我們任何人都不能排除當被告上法庭的可能,而即便被告上法庭也并不意味著我們就是非法。改變羞于當被告,勇于接受司法的制約和監(jiān)督,才是行政機關應該樹立的法治理念。行政訴訟的作用也并不像有些人所理解的那樣,僅僅是對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監(jiān)督。它同時還有著確認、保障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功能。只要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的,司法就要予以認可和維持,原、被告之間的法律糾紛也將在司法的介入下得到解決。
當然,在司法地方化及司法行政化的背景下,也無需對行政機關極低的敗訴率評價過高!懊窀婀佟泵褫敹嘹A少,既不能說明那些輸?shù)艄偎镜摹懊瘛倍际窃跓o理取鬧,也不能證實贏得官司的行政機關就是堅持了依法行政。
從行政機關來說,是如何保障依法行政,防止非法行政,哪怕數(shù)量很少。預防非法行政行為的發(fā)生,較之如何應對行政訴訟,顯然更為重要。
進而言之,如何保證合法性審核的成效?作為預防機制的合法性審核,還需要作為責任機制的行政追償來配合。報道稱,僅去年一年,鄭州市法制局受理的市一級復議、信訪等案件就達到了583起,其中立案362起,審結315起,65起被認定為違法。有官員稱,非法行政多發(fā)生在大型項目投資協(xié)議、重大投資決策、企業(yè)改制、土地使用權變更、城中村改造拆遷等方面。既然違法行政不在少數(shù),如果缺乏相應的行政追償,每次行政機關敗訴之后只能依靠校正違法行政行為就了事,必然會讓那些決策者很難顧及執(zhí)行成本和法律責任。
于公共媒體上,行政機關敗訴率雖不高,敗訴的個案還是時有可見,但,相關官員因此而被問責的,似乎不多。希望各地在官員的權責一致上也有一些明晰的制度出臺。
□王琳(海南 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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