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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交通事故施救收費遭質(zhì)疑 或斷掉交警財路

2008年12月10日 09:00 來源:檢察日報 發(fā)表評論



施救公司停車場,這么多車得收多少費?



陳振旺

  “我覺得打這個官司很有意義!11月28日,一見面,陳振旺就很興奮地對記者說,“雖然訴訟標的只有490元,但如果我打贏了這個官司,不僅會引起連鎖反應,也會斷了交警的財路。”

  今年30出頭的陳振旺,浙江省溫州市平陽縣人,在縣人武部工作,已經(jīng)通過了司法考試,因為一次輕微的交通事故,開始與交警“較真”,并打起了馬拉松官司,由開始的“個人憤怒”到“質(zhì)疑交通事故施救收費的合法性”,“我打這個官司,沒有個人利益,已經(jīng)演變?yōu)橐粓龉嬖V訟”。

  “交通事故,我沒有違章,是被害人,車停了一晚上,就收了490元,這不是明火執(zhí)仗搶錢嗎?”陳振旺認為,“發(fā)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施救,這是一種行政行為,不應該收費。只有違章停車,將車拖走,才可以收費!

  讓陳振旺感到驚訝的是,“許多人像我一樣,對交通事故施救收費憤憤不平,但他們不可能聘請律師來打這個官司,代價太大了。許多人對我說,你打贏了官司,我們也打。”

  “我窮盡了所有的救濟手段,但法院就是不讓我質(zhì)疑交通事故施救收費的合法性。打民事官司,法院說是行政行為引起的;打行政官司,法院又說是民事行為。”陳振旺雙手一擺,顯得非常無奈,“直到現(xiàn)在,法院一直沒有對我提出的實體問題進行審查。”

  記者看到了溫州市兩級法院的四份裁定書,其中兩份民事裁定,兩份行政裁定,對陳振旺的起訴,不是“駁回起訴”,就是“不予受理”。

  法律沒有規(guī)定扣車費用由誰負擔

  去年2月27日,農(nóng)歷正月初十,在離縣城七八公里的地方,陳振旺的老婆倪小聰開車,帶一家三口回縣城。

  “晚上8點多鐘,與一輛7座的面包車發(fā)生剮蹭,我要求對方賠償1000元,對方不同意,我就打電話報警!标愓裢榻B說,“交巡警大隊二中隊的林維敏帶領一協(xié)警出警,現(xiàn)場調(diào)解,對方還是不同意賠償1000元,林維敏說,調(diào)解不成,要扣車,我說可以,林維敏就打電話,要施救公司來!

  陳振旺一見林維敏叫施救公司,心里咯噔一下,馬上反應過來,“我們的車子都能開,就不用施救公司來了,我們自己開走。對方也向林維敏提出同樣的要求,自己將車子開走。但林維敏很堅定地說,事故車,不管能開不能開,都得拖。”

  過了一會兒,一輛閃著警燈的施救車到了現(xiàn)場,把兩輛車拖走了。

  第二天中午,平陽縣交警大隊二中隊給陳振旺打電話,讓他到二中隊領取放車通知單。

  陳振旺拿著放車通知單,到長安車輛施救清障有限公司取車的時候,被告知,須交納490元后方能取車。記者在這個收費發(fā)票上看到,其中施救費450元,停車費40元。

  “對方賠償了我1000元,也被收取了490元施救費。大家都感覺非常窩火。”陳振旺說,“我就向平陽縣公安局提出行政復議,要求返還490元施救費,并確認交警委托施救公司收取施救費、停車費的行為違法!

  陳振旺認為,警車施救不能收費。交警大隊作出扣留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并由施救公司將車輛強行拖至公司的停車場,實質(zhì)是交警為了收集證據(jù)需要扣留車輛,因此產(chǎn)生的費用屬于行政執(zhí)法成本,收費沒有法律依據(jù)。行政執(zhí)法所產(chǎn)生的費用,應由行政機關自行承擔,但交警卻變相委托第三人———施救公司向當事人收費。

  平陽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答辯說,“我們與施救公司無任何隸屬關系和經(jīng)濟利益關系,因而不存在委托第三人對當事人收取費用的事實。”

  平陽縣長安車輛施救清障有限公司被作為第三人參與行政復議,施救公司答辯稱,“公司與交巡警大隊沒有經(jīng)濟利益關系。但在本案中,因工作人員粗心、結算失誤,將應收262元錯誤計算為490元,應返還228元給陳振旺。”

  “是交警叫施救公司來拖車的,真要收錢,也應當問交警要。因為不是我打電話要施救公司來的,如果我的車在半路上壞了,我打電話讓施救公司來施救,我才應當支付施救費,F(xiàn)在是交警委托施救公司過來施救,而且開來的施救車是一輛閃爍著警燈的警車!标愓裢J為,發(fā)生交通事故,施救都不應該收費!凹词管囎訅牧耍荒荛_了,施救也不能收費。因為公安交警施救是一種行政行為,雖然目前法律法規(guī)還沒有扣車費用方面的規(guī)定,但行政行為需要的費用由財政負擔,是一條基本原則。”

  “我們公司共有兩輛施救車,產(chǎn)權是我們的。企業(yè)的車輛,不能掛警燈。但我們掛了一輛,目的是出去施救的時候開車方便,節(jié)省路上的時間!逼疥柨h長安車輛施救清障有限公司經(jīng)理金榮昌告訴記者說,“施救公司的主管部門是交警大隊。”

  去年6月25日,平陽縣公安局經(jīng)過復議后認為,“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均沒有規(guī)定扣留機動車所產(chǎn)生的費用負擔問題。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與施救公司之間,無隸屬關系和經(jīng)濟利益關系,施救公司的收費行為與交巡警大隊的具體行政行為無關!

  溫州中院:施救費是行政行為所致

  在行政復議前,還有一個小“插曲”。“我開始是打民事官司,當時只想把錢要回來,并沒有與公安‘作對’的想法!

  去年4月2日,陳振旺向平陽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施救公司、交巡警大隊“兩被告”返還施救費、停車費490元。陳振旺的理由是,“交巡警大隊在車輛能正常行駛的情況下,委托施救公司采取不適當?shù)耐宪嚪绞娇哿糗囕v,又將其依法負有妥善保管車輛的義務委托施救公司保管,由此產(chǎn)生的費用卻轉嫁給原告!

  但平陽縣法院對起訴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法院的理由是,“本案涉及交警部門扣留車輛引起的糾紛,不屬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疇”。

  “我要求施救公司和交巡警大隊返還施救費和停車費,屬于涉及不當?shù)美畟⒎菍ζ疥柨h公安局交警大隊扣留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标愓裢J為,這樣一個明確的訴訟請求,法院怎么能“不予受理”?交警部門同時兼具行政主體和民事主體雙重身份,其委托施救公司的行為不屬于外部行政法律關系。但其通過內(nèi)部運作,故意規(guī)避法律,并取得不當利益。

  陳振旺上訴后,“溫州市中院的審判長打電話,問我能否調(diào)解。我不同意調(diào)解,終審法院維持了一審的裁定。”

  去年6月15日,溫州市中級法院的終審裁定說,“施救費系該車被強制扣留的行政行為所致,故要求返還該費用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

  11月28日,記者到溫州市中院采訪,審判長通過中院辦公室人員告訴記者,“沒有什么好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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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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