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yè)技術資格(水平)考試試卷遺失事件發(fā)生后,經(jīng)山東省和濟南市公安機關晝夜緊張工作,目前,遺失的試卷已全部追回,相關責任人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據(jù)查,11月5日,山東省威海市考試部門工作人員許某到山東省教育印務中心領取試卷后,將裝有試卷的箱子遺忘在出租車上,導致試卷丟失。(11月10日《新京報》)
試卷丟失在出租車上,有網(wǎng)友質疑,執(zhí)行這么重要的公務坐出租車?據(jù)悉,2004年10月份起,威海市就進行了公車改革“車改單位的工作人員按照級別每月領取200元至2400元不等的交通補貼”(2004年10月12日《中國青年報》),如果許某乘出租車運試卷與這個改革有關,那么這個事件將讓我們審視一些地方公車改革制度設計的不合理:公車改革的風險(或成本)由社會來承擔,這并不公正。
人們自然會問,既然公務用車在運送試卷中是必需的,那為什么當?shù)匾獙⑦@樣必要的公務用車也砍掉了呢?在很多地方,公務車的存在主要不在于如何服務事業(yè),而是要保證本部門領導的坐車,如果領導用車不能保障,則任何人的公務用車也不能得到保障。正是因為將領導的用車與公務用車綁架在一起,這就使得真正的公務用車無法得到保障。一刀切地不允許有公務用車固然解決了領導專車的弊端,看起來很公正,但這樣做會使真正的公務得不到保障,而且也使得整個社會承擔了不必要的風險。
這個案件讓我們看到一些地方公車改革制度設計的不合理,其通過“贖買”官員坐車的方式進行改革,使得真正的公務得不到保障,這本質上還是一種人治化的改革,并不會通過降低社會成本使得社會更安全。也正是通過在全國率先進行公車改革的威海發(fā)生的這件案件,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不能以特權來綁架公務,不能將公車改革的成本來讓社會承擔,地方官員們不應該享受的那部分補貼也不應該享受,但必要的公務用車應該得到保障。
□呂祥(江蘇 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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