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貪官犯罪不再是犯罪,服刑也變成了一種特殊形式的公費療養(yǎng),那么貪污受賄就沒有了后顧之憂,誰還來做廉潔的官員呢?
安徽省潛山縣綜合經濟開發(fā)區(qū)原副主任曹曉明獲刑入獄,職務被罷免了半年,竟然每月按時拿工資,直到10月30日記者將此事通報給該縣有關部門,這位貪官的工資才被叫停(詳見今日本報A11版)。
貪官在服刑期間繼續(xù)領工資,給人的印象是,他不僅沒有因為犯罪行為受到懲罰,反而因此獲得了獎勵——他在保留原待遇不變的情況下,國家又給了他一份待遇,即承擔了他的全部食宿費用。如果我們就是這樣懲罰貪官的話,恐怕貪官只會越懲罰越多吧?
對此事負有直接責任的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辦公室主任韓國文的解釋也煞是有趣,他說“誤發(fā)工資有客觀原因,就是曹曉明出事以后正值縣領導換屆,此事被人淡忘!蓖素澒俦慌行蹋瑓s偏偏沒有忘記給他發(fā)工資——韓主任此解未免有辱社會公眾的智商。
其實,韓主任和潛山縣的領導也不必為此難為情,因為貪官在獄中一邊服刑一邊領工資的事情并非孤例,比如湖北省秭歸縣原郵電局長李某因貪污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然而,此人從被羈押起至判刑之后25個月內,仍在單位領得工資2.6萬余元……諸如此類的事情被曝光后,有關官員總是能夠輕松找到“客觀原因”,什么沒有及時通報呀,什么中間環(huán)節(jié)出了漏洞呀,但讓人感到不解的是,盡管出現疏漏的原因千奇百怪,但結果卻總是對服刑貪官有利,貪官的運氣真是好得驚人。
在更多的真相被調查清楚之前,筆者無意對服刑貪官照領工資的具體原因作更多的揣測,而只想指出一點,即這種現象意味著貪官犯罪的合法化——貪官犯罪不再是犯罪,服刑也變成了一種特殊形式的公費療養(yǎng)。如果在貪污受賄的時候沒有后顧之憂,那為什么要做一個廉潔的官員呢?
要根治這種現象,治標的辦法是嚴格的問責制,比如韓主任要不要澄清自己在這個問題上的責任?要不要引咎辭職?而治本的辦法則應該是從制度層面解決好權力的來源與監(jiān)督的問題,使社會公眾能夠真正地行使這些權力——也許對少數官員來說,貪官落馬會讓他們生出一種物傷其類的傷感,但公眾卻決不會有這種廉價的感情。(郭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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