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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公安局發(fā)布預警信息:非法集資危害大

2008年10月28日 13:59 來源:廣西新聞網(wǎng)-南國早報 發(fā)表評論

  今年,南寧市公安部門偵破了幾起特大非法集資案,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群眾的投資需求,編造各種項目,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大肆實施集資詐騙。10月27日,全區(qū)14個城市公安機關統(tǒng)一開展反非法集資主題宣傳日活動。當天,南寧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發(fā)布預警信息,提醒廣大群眾謹慎投資,增強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和識別能力。

  典型案例一:高額利息為誘餌

  楊某是南寧市某銀行原行長。因無法歸還參與集資者非法集資款而走投無路的情況下,今年8月23日,他在轄區(qū)派出所民警的陪同下,來到南寧市經(jīng)偵支隊五大隊投案自首。

  事情要追溯到四年前,當時身為南寧市某銀行行長的楊某,為了滿足個人虛榮和揮霍,萌動了利用自己身為銀行職員身份來“賺錢”的想法:以做生意借資金可給予高額利息,銀行拉存款可給予高額利息為誘餌,向親戚朋友籌集資金。從2004年至今,楊某以此為借口,先后向親戚朋友岑某等10多人進行集資,共籌得資金高達人民幣2000多萬元。

  楊某籌得資金后,將一部分款項供自己揮霍,買車、買房以及購買生活奢侈品等約100多萬元;同時用其中一部分集資款作為利息返還給親戚朋友,以麻痹參與集資者,使其相信楊某真的將資金用于投資有利可還,讓后者不斷逐年增加投資金額。

  從2004年至今,楊某沒有進行過任何收益性投資,而是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使用集資款,以至于最后參與集資的親戚朋友找其索要利息和本金時無法返還。經(jīng)偵支隊五大隊通過對該案進行審查,于今年8月23日以楊某涉嫌集資詐騙罪立案偵查,9月27日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

  典型案例二:變相集資新陷阱

  今年,南寧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成功偵破了以秦某、唐某、楊某等3人為首的涉眾型集資詐騙案,目前主要犯罪嫌疑人秦某等5人已被依法執(zhí)行逮捕,現(xiàn)該案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06年11月29日,南寧某廣告有限責任公司副總韋某為首的“報案團”到南寧市經(jīng)偵支隊報案,稱其公司的法人代表及董事長秦某、部分副總及財務總監(jiān)失蹤,公司的資金被全部轉移,導致公司運轉癱瘓,客戶利益受損,要求公安機關盡快立案,查清真相。

  后經(jīng)經(jīng)偵支隊查實,該廣告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是一家以直投式“DM”廣告為主要業(yè)務的廣告公司。公司的股東有秦某和唐某,秦某任公司法人代表兼總經(jīng)理。自公司成立以來,一直是負債經(jīng)營。

  為了扭轉虧損局面,迅速籌集資金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該廣告公司于2005年5月起,利用該公司對外發(fā)行的平面廣告,以每個版面2000至1萬元不等的價格向社會公眾重復出售廣告版面經(jīng)營權,以收取代理保證金為名變相籌集資金,并從所籌資金中拿出部分作為高額回報吸引社會公眾參與。

  為了達到出售更多的虛擬廣告版面經(jīng)營權,變相籌得更多資金,該廣告公司向客戶承諾,可將所購買的版面委托該公司進行經(jīng)營,同時每期(半年為一期)給予18%至50%的高額回報。秦某等人通過重新制定待遇優(yōu)厚、誘人的公司內部獎勵管理制度,吸引200多名群眾先后加入該公司做業(yè)務員為其宣傳拉廣告代理。

  由于該公司打出“回報率高,投資周期短”的幌子,僅從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便有上千名群眾與該廣告公司簽訂了版面代理合同,交納巨額廣告版面代理保證金。為迅速大量地吸收資金,該廣告公司還在重慶市及廣西區(qū)內各市、縣成立分公司及代理處,發(fā)展拉攏客戶參加“版面代理”。

  此外,由于廣告公司重復出售的廣告版面經(jīng)營超過其公司經(jīng)營規(guī)模,且所給付前者的高額回報均系從后面籌集到的代理保證金所支付,隨著籌集數(shù)額的不斷增長,需要支付的回報也越來越多,最終導致該廣告公司不堪重負出現(xiàn)公司運轉癱瘓,犯罪嫌疑人攜款逃逸。至案發(fā)日止,該公司在廣西區(qū)內就累計吸收資金近億元。

  警方提醒:正確對待投資風險

  10月27日,南寧市公安機關各級經(jīng)偵部門通過在各城區(qū)主要公共場所、社區(qū)等采取懸掛宣傳橫幅、發(fā)放宣傳資料、設立咨詢點等形式開展宣傳活動。警方提醒:廣大市民要增強防范意識,理性投資,正確對待投資風險,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非法集資行為涉及的罪名主要規(guī)定有兩種:一個是集資詐騙犯罪;一個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前者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最高量刑是死刑;后者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最高量刑是十年。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非法集資活動是違法犯罪行為,對組織和參與非法集資的損失要由參與者自己承擔,法律不予保護,國家不能代償。待案件判決后,國家有關執(zhí)法部門也只能依法就追繳回來的資產(chǎn)在投資者之間按比例進行返還。

  一旦出現(xiàn)集資被騙,投資者應冷靜面對,要協(xié)商解決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對以上訪為名組織串聯(lián)、煽動群眾鬧事者,國家有關職能部門將依法嚴肅處理。

  廣大市民在面對各種宣稱可獲得“高額回報”的“投資項目”時,應事先調查了解,認真對其風險進行評估,慎重對待自己的投資行為。(潘艷明 覃劍龍 龔湘西)

編輯: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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