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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警察打死人事件:當?shù)鼐綉?整體回避"(2)

2008年10月22日 09:58 來源:檢察日報 發(fā)表評論

  哈爾濱“10·11”斗毆致人死亡事件,最初的傳播版本是“六名警察打死一名大學生”。隨著辦案警方公布相關信息,特別是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的廣為流傳,使輿情發(fā)生了迅速改變。最初的傳播版本以身份說事的概括方式遭到了人們的普遍詬病。斗毆死人是基本事實,但6名警察只是參與斗毆的一方,他們并沒有以警察的公職身份出現(xiàn)在案件當中,也就談不上運用公共權力或合法暴力致人死命的嫌疑。死者也并非在讀大學生,雙方均為到酒吧消遣的年輕人,有人被毆致死固然讓人痛心,但顯然不能用“警察打死大學生”這樣的說法來渲染悲情。這種轉(zhuǎn)變足以說明,只要有信息公開做保證,公眾和網(wǎng)友自能分辨是非。

  當然,關于案情粗線條的說明,或者一份數(shù)分鐘的監(jiān)控錄像,并不足以稱之為真相。關于錄像,有網(wǎng)友直指這并不是完整的版本,而且發(fā)布者很有可能作出有利于某一方的剪輯。這種質(zhì)疑的意義在于對真相的探求,而不應當理解為對某一方的偏袒。斗毆致人死亡已是現(xiàn)實,這中間只有誰將依據(jù)法律和事實負何種責任的問題,沒有誰更對、誰更能得到力挺的競猜。

  更為“雷”人的信息不斷被網(wǎng)友拋出,據(jù)說人肉搜索的結(jié)果顯示,斗毆雙方成員都不乏“巨富”或“高官”的家庭背景。公眾眼中的“10·11”事件陷入了更為撲朔迷離的境地,一方面是懷疑公共權力的影響,另一方面是懷疑權貴背景的干涉。必須指出,懷疑是公眾的天然權利。對于這種懷疑的回應,只能是更透明的全方位信息公開。

  真相當然需要專業(yè)的判斷,但是公眾是潛在的法官。公正的前提是公開———這一道強光足以照亮夜幕之下的街角,那曾上演的一切都會因此得以回放。

  警方求什么和解

  有報道稱,“哈爾濱六警察打死一男子”事發(fā)后,警方曾兩次派人到死者林松嶺家里協(xié)商,看能否和解,但都未獲家屬同意(10月20日《新京報》)。

  六名警察與人互毆,且打死林松嶺,警方負有管教不力之責任,警方看望并慰問死者林松嶺家屬,這種做法無可厚非。但是,如果真如報道所說,警方在事發(fā)后直接以當事人的身份與死者家屬求和,這種做法卻顯然不妥。

  從法律角度審視,六名警察和死者林松嶺家屬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誰違法犯罪,都依法被追究,給予相應的處罰;誰的合法權益被侵犯,都應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從目前案件進展程度看,哈爾濱警方是該案件的受理者、偵查者,假如警方站在六名當事警察的一方,成為他們的代言人,那么,這起“哈爾濱六警察打死一男子”案能得到公平、公正處理嗎?這不得不令人生疑。警方與一方當事人捆綁在一起了,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自然難以保障。警方代表疑犯求和,不僅有可能背離司法公正,而且還會給自己造成工作被動,難以贏得社會公眾的信任。

  更為值得強調(diào)的是,警方代表六名當事警察求和解的內(nèi)容是什么?該案涉及刑事犯罪,且附帶民事賠償。該案件的民事賠償可以求和解,但公民的刑事犯罪行為豈能和解?

  “哈爾濱六警察打死一男子”案能否得到公平、公正處理,社會拭目以待。但需要提醒哈爾濱警方的是:警方當務之急是要撇清與六名當事警察的關系,而不是與他們攪和在一起,甚至充當他們的代言人。(陳愛和 周東飛 沂蒙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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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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