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為一項獨立的罪名,首現于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單行刑事法律中,1997年刑法修訂時予以吸收。然而,自從這個罪名正式出現的那一刻起,20年來不僅在我國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爭議不斷,而且在社會公眾中備受質疑,人們普遍認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已經淪為腐敗分子的“救生圈”、“護身符”和“免死牌”。
應當說,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從目前的5年提高到10年,是我國最高立法機關充分聽取民意并積極回應民意的具體行動,必將受到廣大公眾的歡迎和肯定。不過,我們也應該清醒地看到,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提高到10年,雖然符合民意訴求方向,但仍難以消除公眾質疑。
正方
高樹勇現任秦皇島市檢察院檢察長
高樹勇:貪官“擋箭牌”效用大減
在我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運用至今已有20年。
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guī)定》,首次確定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這一罪名。
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第395條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根據這一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此次把最高刑期從5年提高到10年,從執(zhí)法實踐看,10年有期徒刑已經向全球最高標準看齊。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適用了舉證責任倒置,盡管此一設定是在檢察機關無法證明其財產的非法來源的情況下退而求其次的選擇,但對于打擊犯罪嫌疑人的囂張氣焰和打消僥幸心理意義重大,對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線,獲取犯罪真相提供了法律支持。
此次提刑,表現了國家加大懲治腐敗力度的決心,順應了民意。坊間即便認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師出無名”的觀點,也同樣支持嚴懲此類犯罪行為,只是角度不同罷了。而公眾對于貪污腐敗分子深惡痛絕,對于加大嚴懲力度呼聲很高,因此此次提刑,立法機關正是考慮到了打擊腐敗的力度以及民心走向。
王成棟 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研究所教授
王成棟:提高刑期也還是“重罪輕罰”
對第395條第1款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單獨作為一個罪名,在諸如財產申報制度尚未真正建立,經濟活動中合法與非法、罪與非罪的界限尚不足夠清楚的今天,繼續(xù)保留并作為一個過渡性制度是有必要的。
待相關制度建立后,取得財產的行為界限比較清楚之時,取消本罪名而直接納入貪污罪或賄賂罪也是可行的。但將最高刑5年修改為10年,我看卻是“重罪輕罰”,不足以有效遏制貪污賄賂行為。
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公職人員以權謀取非法利益的途徑越來越多,利益數額越來越大,過去收受幾萬元、幾十萬元就成為大貪污犯,而現在幾十萬、幾百萬已是平平常常,甚至幾千萬、上億元也是司空見慣。
原海南省文昌市委書記謝明中貪污2500萬元,其中有800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而對此項僅判兩年,這是近期被公眾視為“放縱”職務犯罪的又一事例。而許霆在出故障的ATM機上取款17.5萬元,被一審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二審雖然改判為15年,民眾仍然普遍認為過高。
之所以有如此民意,就在于對于職務犯罪中類似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失之于寬,而對于作為平民的一般犯罪操之于嚴,而事實上,包括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職務犯罪,不僅侵犯了財產所有權,擾亂了財產關系的秩序,更重要的是破壞了作為公共職務的純潔性,破壞了公權力的權威,損害了公眾對公權力的信任。
對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中的“來源”問題,有人認為查不清就是合法的,對持有查不清的財產定罪就是“有罪推定”,而大多數懲治貪污受賄罪的檢察官、法官,乃至辯護人的律師,都認為“巨額財產基本上就是受賄和貪污所得”,事實到底如何?缺乏統(tǒng)計和數據分析,更缺乏跟蹤調查研究,導致行為性質和后果的認識乃至治理時的研判失之于偏頗。
因此,在不取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情況下,提高刑期到15年或20年是完全有必要的。
反方
陳永剛 現任黑龍江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長
陳永剛:提高刑期不是治本之道
由于本罪區(qū)別于刑法的其他罪名,其舉證責任倒置于行為人,所以1997年修改刑法時,將法定刑設置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賄賂罪的刑罰進行比較,提高后的最高刑期仍然無法實現與貪污、賄賂罪之間的均衡,目前備受質疑的問題仍然存在。提高最高刑只具有加大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懲罰力度的意義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矯正了其與貪污、賄賂罪處罰之間的平衡,但卻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處罰嚴重失衡問題。
同樣是得了一筆巨額財產,老實交代了就是“受賄”,這個罪名的最高刑罰是掉腦袋。若裝糊涂一口咬定“實在想不起來了”就是“來源不明”,最高刑罰則是吃上5年牢飯。孰輕孰重,還用細說嗎?
修訂刑法,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從5年提高到10年,是加大了反腐的力度,但即便是加重之后最高刑期也就是10年。揣著明白裝糊涂的巨蠹們東窗事發(fā)時,不還是照樣會“想不起來”嗎?
我認為,提高法定最高刑無益于更加有力地打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根本的解決之道,是要依靠偵查機關更加縝密的偵查活動,查明巨額財產的來源,確定是貪污而來,還是受賄而來,這樣才可以加大打擊力度。
至于討論時,立法機關一些成員主張在10年刑期的基礎上再提高刑罰,這顯然是在仍然缺乏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前提下的一個權宜之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律命運,最終要走上“以貪污論”的消亡之路,當然還需要更加健全完善的反腐防腐制度體系作為基礎。
編后語
在一個法治的社會,首先應當是嚴格吏治的社會,沒有嚴格的吏治就無所謂法治。只有公權力行使者得到有效的規(guī)范和治理,公權力享有者和行使者的濫權行為得到有效控制,保證公職的純潔性,才有可能使整個社會走上法治的軌道。
從這一角度來看,修訂刑法在提高法定刑的同時,我們還得加緊出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和提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起刑的數額等配套措施,才能真正讓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貪官的夢魘!(本報記者 陳虹偉,本報實習生 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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